中国隐性收入的规模及治理研究
2019-03-21孙群力陈海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孙群力 陈海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隐性经济也被称为非官方经济、非正式经济、影子经济或地下经济等,它以逃避政府管制和征税为目的,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且被广泛关注的一种经济行为。隐性收入则是所有从事隐性经济活动且未被政府监测到的收入。隐性经济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正规经济发展放缓,就业机会减少,部分劳动力会转入隐性经济部门寻找就业机会;另一方面,由于税收负担过重、政府管制过多、法制不完善以及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带来的腐败、寻租等行为会加大企业在正规部门生产经营的机会成本,从而激励更多的资本和劳动力转入隐性经济部门。Torgler和Schneider以及Bayar在研究中利用跨国数据证实了正规经济发展水平、失业率、经济自由度、政府机构效率、政府管制、公共服务水平、税收和社保负担、税收道德以及宗教文化等经济、制度和社会因素都对隐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1][2]。隐性收入对政府、市场和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隐性收入规模过大会带来税收流失,增加财政风险;导致经济数据失真,影响宏观调控;扭曲市场公平竞争,降低了劳动生产率;逃避法律监管,损害劳动者个体及社会整体利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从构建收入分配秩序新格局的角度高度关注对隐性收入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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