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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下的税收执法监督思考

2019-03-19马念谊黄浦林

财政监督 2019年7期
关键词:管理企业

●马念谊 黄浦林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税收优惠普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只需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备案资料,而不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在“放要彻底且有序,管要规范且有效”的工作思路下,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加强备案资料的审核、重视第三方信息印证、防范税收管理漏洞等问题,是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对税收优惠后续管理的聚焦所在。

一、税收优惠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一)限制性行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明显的产业导向性,并非所有的行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如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纳税人就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农林牧渔业项目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限制行业和禁止行业的判定依据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2011〕9号),但由于该《指导目录》涉及的行业众多,且又有其他前置条件,“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易成为税收优惠管理中的“盲区”。在税收优惠检查中,发现部分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纳税人违规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易滋生税收执法风险。如,白酒生产行业属于国家禁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但由于税务机关未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税务登记系统中的行业明细进行关联,不能提前识别、筛选出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并预先告知,易出现白酒生产企业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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