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中远期改革构想
——兼论税制改革的协同性
2019-03-19王国清
财政监督 2019年7期
关键词:改革
●王国清 罗 青 邬 宇
一、税制改革的协同性与消费税改革的提出
(一)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税制协调配合
在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讨论中,减税是其必然趋势,除免征额和税率调整之外,专项扣除是其亮点。专项扣除是对某些纳税人的优惠,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优惠,着力面是有所区别的。另外在讨论中,有人主张个人所得税成为“国民税”,即纳税人是普遍的,其实个人所得税设想的改革,纳税人是会相应减少,而要让居民都成为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流转税作配合,这也涉及到税制改革的协同性。但对其中的免征额和税率的意见众说纷纭,应该说,主张免征额调为5000元,或6000元,或7000元,或8000元,甚至10000万,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样的道理,最高边际税率定为45%,或35%,或25%等等,似乎亦有各自的道理。因为脱离整个税制结构及其税制要素的规范,单兵突击式的改革,自然各种选择都有其相应的道理,正如曾经我国国有企业“税利分流”试点总结一样,仅就税率而言,试点企业实行35%的比例税率好,实行最高边际税率为35%的累进税率也好,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实行15%比例税率也还是好,问题的症结在于这种改革只限于国有企业自身,如放在更大的视野即税制中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公平税负的角度,税率应当和非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同才是妥帖的,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准此以观,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V(其中职工福利、职工奖励部分等由M转化为V),再从企业税收制度来考察,流转税如原营业税、产品税和现消费税,课税对象是税法列举产品,计税依据是W=C+V+M,但税源是来自于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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