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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探析
——以价值回归和制度设计为视角

2019-03-09

关键词:议事规则合议庭委会

黄 兴

在一个人民做主的国家里,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需稍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

——[美]亨利·罗伯特

引 言

专业法官会议是一项带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并非直接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而是在法院内部由法官组成,旨在通过集体研究讨论,为合议庭提供疑难复杂案件的参考性结论的审判咨询机构。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顶层设计中,会议还承载着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转型、配合审委会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功能。而议事规则作为“决策的程序和语法”,①[美]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袁天鹏、孙涤译,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是制度的核心。议事规则的严谨、科学和高效与否,是衡量会议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指标,亦可在相当程度上折射出改革的现实成果。

议事规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议事规则包含了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召集发起程序、人员出席和回避制度以及会议讨论全过程的规范等。狭义的议事规则则专指对议题进行讨论并形成结果的程序规范。因广义的概念过于宽泛,且对召集、回避等程序的规定各地大同小异,故本文所探讨的议事规则取狭义理解。

专业法官会议运行以来,在培养法官业务能力、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专业法官会议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功能定位模糊、法官参与积极性不高、运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使得专业法官会议的实际运行效果与改革顶层设计的期待仍有不小的距离,应有的制度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彰显。

一、承载期待:专业法官会议的改革定位

2004年,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从规范审委会功能,减少审判行政化色彩的角度,首次创造性地建立了法官联席会议,②徐晶:《审判试水法官联席会议》,载《法律与生活》2005年第3期。被视为法官会议的雏形。而对于法官会议的规定始见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6年9月出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制度规定》。③吴彬:《法官会议制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培养方式的新探索》,载《法庭内外》2007年第10期。朝阳区法院基于培养年轻法官、统一裁判尺度的目的,建立了法官会议制度。④该制度虽然名为“法官会议”,但其本身是分层级的会议,包含法官大会、法官联席会议、庭内法官会议等,与司改后的专业法官会议在内涵上有所不同。但由于当时审判权运行机制乃至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尚未走向深入,虽然部分地方法院对法官会议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整体上该项制度仍处于零星的自发探索阶段,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

(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专业法官会议

继2013年10月,《试点方案》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咨询机构的定位后,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的2014年可以被视为是我国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全面启动的“元年”。据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一年,全国就有超过14家地方法院开始试行专业法官会议(详见表一)。

表一:2014年首次推行专业法官会议的法院① 图一数据来源于部分所列法院的官方网站、最高院网站及权威媒体刊登的消息等,由于信息公布和查询的局限,仅列出能够查明具体设立时间的法院,为不完全统计。表中所列法院系《试点方案》公布后首批推行专业法官会议的法院,也有个别法院在《试点方案》公布前已先行探索建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等。

2015年2月和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及《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分别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及《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并明确地将会议的研究范围集中在法律适用上。两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宏大叙事下,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功能从单纯的疑难复杂案件咨询,拓展为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转型以及司法责任制落实等司改内容的呼应和配套。这一功能定位在十九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当前,在审判权运行与监督机制由院、庭长主导的庭务制向专业化审判转型的进程中,专业法官会议无疑承载了重大的改革期待。制度价值的深入拓展也意味着对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及配套措施进行细化构建的必要性。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取向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价值核心。随着改革推进到综合配套阶段,专业法官会议所具有的去行政化、专业化管理等与责任制深度契合的制度价值,是其成为综合配套改革重要一环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会议在责任制改革中应有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有利于构建符合改革深层次要求的议事规则。

1.以独立促公正:呼应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规律以公正为核心价值。②陈光中:《司法规律与司法改革》,载《法制日报》2015年4月1日。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这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尊重承办法官的亲历性,保证法官独立办案。司法责任制改革前以庭务管理为基础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其实质是院、庭长决策,客观上可能造成个案审理者与最终结果的决策者相分离,影响案件审理的独立性。而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种审判咨询机构,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可以在会上充分陈述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独立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会议形成的结论也仅供合议庭参考,是否采纳由合议庭自主决定。以“去行政化”的规则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是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功能之一,也是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相契合的重要原因。故对于会议议事规则的设计,应注重保障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发表意见的独立性,避免会议讨论过程中出现行政化倾向。

2.以讨论促监督:推动审判管理制度转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来,原有的请示、汇报、签发裁判文书等行政化的监督管理模式被取消,审判权开始回归合议庭,这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是相契合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进程尚未完成,部分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还存在社会经验不足,司法能力参差不齐的的问题。仅以2018年1—4月福建法院的审判质效情况为例,1—4月,全省法院一审改判发回重审率(错案率)为0.61%,虽然尚在合理区间,但较去年同期同比上升0.21个百分点,即较2017年1—4月,发改率同比升高52.5%。改判发回重审率升高的趋势在全省绝大多数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详见表二)。

表二:2018年1—4月福建法院一审改判发回重审率① 数据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4月全省法院审判质效情况通报》,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一审发改率的数据变化显示了当前案件的审判质量仍不稳定。因此,放权不等于放任,在行政化的管理监督制度取消后,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共同研究的运作形式,无疑为案件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一种更为公开、透明的模式。院、庭长可以在会议上更充分地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以审判监督者的思维和视角发表对于案件的意见。由此可见,除了固有的集思广益,“借脑”办案的咨询功能外,也不应忽视会议对于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转型的意义,应注重发挥议事规则对平等讨论的保障作用,使得对案件的管理能够以更为科学的方式实现。

3.以过滤促规范:契合审委会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审委会设立之初,本意是为了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以及讨论解决少数重大、复杂案件。但随着审委会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其功能越来越偏向于对具体案件作出终局性的结论,审判经验总结和类案指导功能不断弱化,导致审委会制度往往因其“判者未审”而饱受非议。针对这一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强化其宏观指导功能,建立审委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而专业法官会议因其成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无疑是作为审委会过滤机制的最优选项。通过将部分案件交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可以有效减少审委会过会案件数量,有助于规范审委会的运作,促进审委会宏观指导功能的回归。这要求在专业法官会议规则的构建中注重与审委会的衔接机制,厘清二者各自的案件适用范围,对于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上报审委会研究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二、筚路蓝缕:各地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的现状透视

2014年以来,特别是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及《若干意见》公布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各级法院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目前最高法院仅在前述文件中提出纲领性的意见,尚未制订全国性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规则。在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各地法院自行制订出台了适用于本院内部的会议实施规则,对该机制的具体运行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一)各地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

当前,各地各级法院自行制订的专业法官会议实施规则详略不一,对会议运行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不过大多都围绕会议的召集发起条件、人员构成、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等主要环节进行了制度构建。其中对于议事规则的设计,各地法院既有类似的规定,也有所区别和创新。具体而言,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可以分为会前、会中和会后三个阶段,主要由会前准备、人员出席与意见表达、结果形成及后续程序几个部分的规则组成。目前各地法院出台的会议实施规则数量众多,笔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议事规则进行比较分析。

1.四川高院:对议事规则的概括性规定。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①本文所引用的各个法院所印发的专业法官会议实施规则均来源于该法院的官方网站,下同。该工作规则共14条,其中涉及议事规则的条款3条。四川高院规定,会议讨论案件时,由承办人介绍争议焦点、分歧意见等案件详情,部门负责人及合议庭成员进行补充;会议成员听取汇报后发表意见,而后由主持人归纳形成会议的主要意见;研究情况应当全程记录,经参会人审阅签字后入案件副卷存档(详见图一)。

不难看出,四川高院对议事规则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了缺乏对会前准备阶段的规定外,对于会议讨论阶段和会后程序的规定也较为简略,缺乏更加细化可操作的规定。

2.深圳中院: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2017年8月31日,深圳中院印发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该工作规则共29条,其中涉及议事规则的条款共9条。深圳中院规定,拟上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应于会前1日发送给会议成员;会议以充分保障各成员自主发表意见为原则,按照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审判长补充介绍、会议成员展开询问、会议成员依既定顺序发表意见并阐述理由的顺序对案件进行讨论;会议不进行表决,仅归纳形成会议主要意见及其他意见;会议主要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的,合议庭须复议一次;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后归入卷宗副卷;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专项档案备查;会议讨论法律适用等具有审判指导作用的问题时,可邀请研究室、审管办等部门派员参加,对会议总结的审判经验和法律适用指引,应及时形成调研材料供业务部门参考(详见图二)。

深圳中院在最高院文件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议事规则进行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增强了会议的可操作性,并且在会后程序中增加了对总结审判经验、指引法律适用的规定,在个案咨询外赋予了会议类案指导的功能,是对制度功能的有效拓展。

3.济南章丘区法院:议事规则的适度创新。2018年6月7日,济南市章丘区法院公布了《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该工作规则共27条,涉及议事规则的条款共八条。章丘区法院规定,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可以先行在本庭讨论;决定提交讨论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案件材料电子版发送参会人员;承办人及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主持人申请相关业务庭人员参会;会议按照承办人介绍、合议庭及庭长补充、列席人员提问、会议成员问询、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会议全程记录并入卷备查(详见图三)。图三:章丘区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

作为最新出台的实施规则,章丘区法院利用自身的后发优势,在借鉴其他法院规定的基础上,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在会前准备阶段增设庭室内部讨论的环节,同时允许经办人及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对口庭室的成员参会,增强了会议的针对性。值得一提的是,与大多数法院的规定不同,章丘区法院将专业法官会议结论与审委会挂钩,规定合议庭意见与会议主要意见(一致或多数)不同的,应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二)当前议事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如前所述,专业法官会议推广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会议的实际运行效果与改革初衷还有不小的距离,实践中还存在经办法官不愿将案件上会,会议成员参会积极性不高等现象。“用户体验”欠佳表明了问题的实际存在。

1.功能定位模糊,重形式而轻本质。当前各地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规则往往参照审委会的运行模式,对会议流程作出严格的规定,涵盖了会前材料发送、会中讨论表决、会后归纳总结各个阶段,这使得专业法官会议呈现出“一种正式会议之样态”。①杨丽娟:《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3期。但现行规则在关注流程权威性的同时,却往往忽略了会议作为审判咨询机构,与作为院内最高审判机构的审委会在本质功能上的区别。功能定位的模糊导致了会议与审委会趋向同质化,造成会议讨论疑难问题的效率相对低下。这客观上使得部分法官遇到复杂案件时,更倾向于同事探讨、口头向上级法院请示等相对更高效便捷的咨询方式,而非将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在当前“案多人少”愈演愈烈的形势下,在议事规则的设计上合理地简化流程,使会议提质增效,避免规则的构建抽离于审判实际,是实现会议其他配套功能的前提。

2.“去行政化”不彻底,重结果而轻过程。“去行政化”是专业法官会议的重要制度价值之一,各地的议事规则大多也都规定了成员地位平等,发表意见不受追究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本轮责任制改革之前,我国法院历经了漫长的以逐级汇报请示,文书层层签发为基本形式的行政化审判监督管理时期,院、庭长对于下属法官的案件有着实质上的决定权。由此而形成的“从上”的思维惯性使得具有领导职务或资历较深的会议成员(在各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中,院、庭长等具有领导职务的法官往往还占会议成员的多数)所发表的意见,对于其他成员的“隐形权威”不可忽视。因此,应注意对议事规则的科学设置,避免成员的意见在思维惯性的影响下产生“向上趋同”。

3.整体设计理念缺失,重局部而轻平衡。本轮综合配套改革中,专业法官会议并非作为单纯的审判咨询机构而存在,其还承载着审判专业化管理、统一裁判口径、过滤审委会案件等一系列改革的期待。当前各地实施规则中,对于广义议事规则范畴内的程序规定较为完善,但对于相应的配套措施重视不够,忽略了会议作为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其规则的构建应注重与其他司改措施的衔接。事实上,包括会议成员绩效考评机制、与审委会的衔接等配套措施,与议事规则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规则构建时缺乏整体设计的理念,势必影响制度价值的发挥。

当前议事规则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其实根植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历史和现实中。这表明作为司改配套的重要节点,应从改革的全局出发,对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修正与重构,以寻求制度价值的回归。

三、提质增效:我国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的修正设想

前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专业法官会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也显示出机制的构建尚不成熟。笔者认为,对会议议事规则的构建应立足于高效地解决司法实践“痛点”,寻求严谨形式与会议效率之间的平衡,实现会议的提质增效。

(一)会前准备:上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与“焦点最小化”原则

目前各地议事规则绝大多数都规定承办人应提前将上会案件的材料发送会议成员审阅,这对于会议成员熟悉案情,高效发表意见显然是必须的。但仅简单地规定提前发送案件材料,对于提高会议讨论效率显然是不够的。

1.报送材料的繁简分流机制。最高院于2016年9月发文,明确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网。这一精神在专业法官会议上亦应得到体现。一般而言,上会讨论的案件往往较为疑难复杂,但其中仍有相当部分属于争议焦点明确,疑难结点单一的案件,例如案件事实清楚,经办人仅是对某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把握不准;或是法律关系清楚,但因个别关键事实不清而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疑难等。此类案件上会讨论的焦点单一,若“一刀切”地要求经办人撰写完整审理报告,并将证据、笔录等相关材料发送会议成员审阅,既不利于提高会议效率,也加重了会议成员的负担。因此,对于会前准备阶段规则的构建,应对上会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区分。对真正重大疑难案件,应报送完整案件材料,必要时甚至可以随案报送相关的学界观点和参考判例,便于会议成员全面了解案情。而对于上述焦点单一的案件,应允许经办人以简化的方式报送材料,例如可以采用要素式报告或者表格的形式报送案件概况和讨论焦点,上会时也只就焦点进行讨论,而不涉及全案。

2.上会“焦点最小化”原则。出于提高会议效率及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承办人应对拟上会的争议问题进行剖析,去除外层证据充分的事实和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梳理出争议问题的实质核心,作为焦点提交会议讨论。避免焦点扩大化、模糊化,进而使得会议转化为对全案的讨论。除了提高会议效率,“焦点最小化”原则同样是对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避免合议庭对案件其他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受到讨论过程的影响。

本文针对三相并网逆变器,提出了变系数降频模型预测直接功率控制策略,该策略改进了矢量的选择方式,确保了在降低频率减少开关损耗的同时,依然可以维持系统的稳定运行。本文重新定义了降频模型预测直接功率控制的降频系数,运用所提出的策略,成功地解决了定系数降频模型预测直接功率控制系数不易确定以及不能适应系统功率改变的弊端。通过对模型预测直接功率控制、定系数降频模型预测直接功率控制和变系数降频模型预测直接功率控制仿真与实验的对比研究,进一步验证了变系数降频模型预测直接功率控制的有效性。

(二)会议讨论:夯实平等交流意见的制度基础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而责任制的落实要求审判权运行机制由院、庭长决策向合议庭负责转型。因此,在议事规则的设计中贯彻“去行政化”要求,保障会议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在平等对话中共享智识,是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对于会议讨论阶段的规则设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应直接、明确,紧扣讨论焦点。虽然有部分法院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可不就焦点发表明确意见,而仅提出原则性、方向性意见。但笔者认为所谓“原则性意见”的尺度难以把握,此类规定会导致成员意见过于模糊,降低会议效率,影响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疑难案件、统一裁判口径的制度功能的发挥。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形势下,更不宜作出此类规定。尽管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客观上确实存在多种理解的可能,但作为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仍应根据自身的审判经验和职业判断,对讨论的焦点提出直接的倾向性意见。

2.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应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如前所述,会议成员中职务较高、资历较深的法官所发表的意见,无形中会对其他成员产生影响。为了避免这种“行政化”因素所产生的干扰,让会议成员能够完全根据自己的业务判断发表意见,应采取“自下而上”的发言顺序,即职务、级别、资历越低的成员越优先发言。

3.确立意见交换与辩论规则。在专业法官会议的实际运行中,存在部分会议成员未就焦点进行充分思考,仅简单提出附和性意见的情况,这种现象对于意见的充分交流极为不利,使得会议流于“形式化”。因此,在对问题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在会议成员发表初步意见后,应贯彻辩论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归纳不同的倾向性意见,由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发表第二轮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

4.归纳主次意见而不进行表决。在司法责任制框架下,专业法官会议的性质与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审委会不同,会议的意见仅作为合议庭的参考而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在会议已经归纳出主、次意见的情况下,再进行表决得出唯一的结论事实上并无必要,不进行表决可以避免成员意见因“行政化”影响而产生趋同,同时尊重并允许少数意见的保留也是会议作为审判咨询机构的题中之意。

5.合议庭成员分情况列席会议。各地现有的议事规则一般规定合议庭应全体列席会议,回答会议成员询问。但实践中,由于合议庭成员各自的办案压力,往往存在案件主审法官单独上会的情况。笔者认为,基于前述上会案件繁简分流的构想,简单案件要求合议庭全体上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复杂案件由主审法官单独上会,又会导致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能得到充分阐述。因此,不宜对合议庭成员列席会议作机械性的规定,建议对于单一焦点的简案,以及合议庭对于讨论焦点意见一致的案件,应允许主审法官单独上会;而对于其余复杂案件,则应由全体合议庭成员上会应询(具体会议流程建议详见图四)。

(三)会后程序:会后复议与审判经验的制度化总结

当前各地专业法官会议实施规则基本都规定了对于会议全程记录留痕并入卷备查,但就充分发挥会议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口径的制度功能而言,这样简单的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要求。

1.会后复议制度。对于会议形成的意见(一致意见或主要意见)与合议庭的一致或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就会议意见复议一次,复议中合议庭成员均需说明采纳或不采纳会议意见的理由。无论是否采纳会议意见,案件结果仍由合议庭自行决定并负责。

四、相辅相成: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的配套机制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而要充分发挥会议的制度功能,仅依靠对议事规则的构建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与其相适应的配套措施进行探讨。

(一)专业法官会议的上下级衔接机制① 鉴于下级法院不宜对上级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规则作出规定,在会议的上下级衔接规则方面,应由上级法院统一作出规定。

当前各地的实施规则均尚未对上下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但就会议所具有的审判指导功能而言,建立上下级法院的会议衔接机制,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1.下级对上级的案件提议机制。笔者认为,专业法官会议所具有的审判咨询功能不应仅局限于本院的审判业务,对于下级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中分歧严重,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焦点问题,应设立提议机制,允许下级法院将问题提交上级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讨论结果同样仅供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合议庭独立审判的改革精神,下级法院报送上级会议讨论的应限于在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问题,而不应将个案的实体处理问题提交讨论,避免下级法院将个案报送,陷入上级法官会议对个别案件“提级审理”的误区。

2.上级对下级的通报机制。对于上级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结果,应向下级法院进行制度化的通报,例如上级法院定期将形成的会议简报或观点汇编发送下级法院,下级法院也应及时将会议内容通报相关业务庭室,作为审判业务学习的内容。通过通报机制,能够更好地统一上下级法院间、各下级法院间的裁判口径,改善各法院“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可以避免下级法院将类似的问题反复上会讨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专业法官会议对审委会的过滤分流机制

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专业法官会议的一项重大制度功能就是对拟提交审委会的案件进行过滤分流,促进审委会回归总结审判经验的本质功能。当前部分法院的实施规则规定,合议庭意见与会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忽略了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不同的性质,将会议与审委会强行挂钩,导致相当部分的案件在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委会重复讨论,影响专业法官会议过滤审委会案件功能的发挥。如前所述,本轮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价值是审判权回归合议庭,基于这样的价值取向,应尊重合议庭对于案件的终局决定权,不宜因合议庭与会议的意见分歧而硬性规定将案件提交审委会。建议在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分歧严重,难以形成占显著多数的意见,或者经过复议,合议庭意见与会议意见仍不一致的情况下,合议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请庭长审阅案件,并由庭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绩效考评机制

当前各地法院对于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与会议讨论的工作量计算问题鲜有规定。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对员额法官的办案任务数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参与会议讨论,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担。由于缺乏对于法官参与会议讨论的绩效考评机制,导致法官客观上对法官参会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建议结合前述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上会的会议成员,单一焦点案件(简案),每三件折算一件办案数,其他复杂案件,每两件折算一件办案数。

结 语

骐骥当解韶光贵,不待扬鞭自奋蹄。虽然当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专业法官会议,但对于其运行规则的构建仍处于起步阶段。后续由最高院制订出台全国性的工作规则,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各个环节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应是大势所趋。而议事规则及配套措施更是整个工作规则设计的核心问题,为此,笔者在本文附件中尝试对议事规则及其配套措施进行条文设计,惟愿为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的构建提供些许思路。

附件:

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及配套措施的有关规定

(建议在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中单辟一章或一节进行规定)

【会前准备】

第一条 合议庭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案件,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将上会材料电子版发送会议成员预览。

第二条 上会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机制,由主审法官预先对上会案件进行区分。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一焦点案件,可以采取简化方式报送上会材料,仅将《单一焦点案件报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表》及与焦点相关的必要材料发送会议成员。

(1)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仅就某个单一法律适用问题提请会议讨论;

(2)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法律关系明确,合议庭就行使裁量权问题提请会议讨论;

(3)基本事实清楚,合议庭就关键事实分配举证责任问题提请会议讨论;

(4)其他争议焦点单一,合议庭认为可以简化报送的案件。

对于其他疑难复杂及重大敏感案件,主审法官应撰写审理报告,详细说明案件概况、证据分析、争议焦点及合议庭意见及理由等内容,并将案件相关文书及主要证据材料一并发送会议成员。

第三条 按照“焦点最小化”原则报送材料。合议庭应对案件争议进行剖析,剔除争议问题中证据充分的事实和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将争议问题的核心作为焦点报请会议讨论。会议仅围绕合议庭报送的焦点进行讨论。

【会议讨论】

第四条 对于单一焦点案件,以及合议庭对于讨论焦点意见一致的案件,可以由案件主审法官单独上会介绍案情及合议庭意见;其余案件应由合议庭全体成员上会应询。

第五条 会议成员地位平等,独立发表意见且会上所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审法官汇报案情及合议庭意见,提出明确讨论焦点,(若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复杂案件)其他合议庭成员围绕焦点作补充介绍;

(2)会议成员围绕讨论焦点进行询问,(主审法官)合议庭应询;

(3)会议成员进行讨论并根据职务、级别、资历的排序,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发表首轮意见。会议成员应针对焦点提出明确意见,并阐述理由;

(4)主持人归纳成员观点,若成员观点一致,则形成会议一致意见;若观点存在分歧,应归纳会议主要意见与其他意见;

(5)未形成会议一致意见的,持不同观点的会议成员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辩论后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发表最终观点;

(6)主持人再次归纳成员观点,以多数意见作为会议主要意见,并保留其他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会后程序】

第七条 会议一致意见或主要意见与合议庭的一致或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应就会议意见复议一次,复议中合议庭成员均需说明采纳或不采纳会议意见的理由。案件以合议庭意见裁判,由合议庭负责;

第八条 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留痕,由记录员全面记录讨论过程及成员意见,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后归入卷宗副卷;

第九条 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对讨论的焦点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的分类按季度编制《专业法官会议观点汇编》下发相关审判业务部门作为审判参考。

【配套措施】

第十条 下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将其讨论中分歧严重,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焦点问题提交上级(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提交的问题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方面,且要求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问题,不得将个案的实体处理问题提交请示。

本院每季度将《专业法官会议观点汇编》发送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应及时将汇编通报相关业务庭室,作为审判业务学习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中分歧严重,难以形成主要意见的,或者合议庭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经过复议仍决定不采纳会议意见的,合议庭可以将案件提交庭长审阅,由庭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委会研究。

第十二条 成员参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计入年底个人绩效考核。单一焦点案件,每三件折算个人办案数一件;其他案件,每两件折算个人办案数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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