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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论审判咨询机制之突破完善

2019-03-09时芸芸

关键词:审判咨询法官

时芸芸

引 言

党的十八大拉开司法体制改革大幕,审判权运行机制作为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正式提出由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合议庭提交的法律适用问题,将其确立为“咨询机构”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是“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其发展历程本文不再赘述。,意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最大程度确保裁判准确。因该制度推行初期缺乏明确的统一规则,各地法院在实践探索过程中问题频传:价值定位不专、议事规则设计偏失、咨询效果不佳等。①张俊文、栗正均、彭婧婕:《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服务功能的实施机制研究》,载《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264页。但学界对此关注严重不足,且仅针对制度设计或实践操作问题加以完善,忽视了使用者对“咨询机制”的需求,即法官们是否需要咨询,以及需要怎样的咨询机制。②在中国知网检索“专业法官会议”仅有文献19篇论文资料,数量明显过少。为此,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明确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不足的同时,考察法官应用度最高的咨询方式,立足需求侧构建一套能真正服务于法官的“审判咨询机制”③本文立意在于实现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功能,而其监督功能因运行规则不同,暂不予讨论。。

一、现状调查:专业法官会议需求侧实证分析

专业法官会议是在走向审判独立的特殊背景下,因对法官自由办案能力担心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咨询机制。④高一飞、梅俊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这项制度由庭务会、院庭长联席会议等转化而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逐步打破“庭室”界限,意在为法官提供更广泛的咨询平台,以解决裁判疑难,其制度核心角色在于“法官”,制度功能实现程度则自然取决于法官的实际应用。为此,笔者以S省W市H区法院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考量制度使用者——审判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的评价,以此明确该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受测法官样本介绍

W市H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员额法官人数为W市基层法院之首,各项审判、改革工作成效均名列W市基层法院前列。2017年,H区法院出台《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虽然探索实践相对较晚,但正因如此,其探索系以其他试点法院的经验做法、制度为参考,制度设计具“集大成者”的特点。基于其审判业务量、制度设计情况,以其为样本研究专业法官会议的实际运行效果具有研究价值。

2017年,该院经员额制改革共产生40名员额法官,其中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35人,以此35名法官为调查对象,共发放调查问卷并有效回收35份。35名法官的基本情况如图:

(二)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评价

专业法官会议设立的初衷即为解决个案裁判疑难,其制度价值一方面体现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裁判疑难,及疑难案件存在的比例大小,代表因审判产生的实际咨询需求;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其使用者——法官的价值判断,包括法官疑难咨询意愿、对专业法官会议认可程度。

1.实践咨询需求高。受测法官均表示“从事审判工作期间遇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而其估算的比例大多集中于30%-50%之间。进一步数据分析发现,工作年限长短同疑难比例高低大致成反比。同时随着社会高度发展,其带来的纠纷多样性必然引起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疑难,疑难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提升。

2.个体咨询意愿高。就法官在面临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的咨询意愿方面,全部法官表示“愿意倾听他人意见”;相对的,面对“咨询求助”,85.7%的法官也“愿意通过查找相关案例或仅就自己所知范围为他人提供参考意见”,其余14.3%的法官则须“视其他情况①调查表明多集中于时间是否紧张、专业是否对口方面。而定”,并无法官明确表示“不愿意”提供帮助。

3.专业法官会议价值认可度高。在逐步弱化审判委员会个案指导职能的改革形势下,确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疑难,专业法官会议的存在价值不言而喻:85.7%的法官认为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立具有“必要性”。而在认同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中,所有法官均认可“讨论研究疑难个案”,“锻炼青年法官”紧随其后。

(三)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实操评价

从宏观上看,由于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情况尚无官方正式统计,可从该院近年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变化(见下表)考察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效果。

年份 受案数 审委会讨论案件数 占比2016 6153 61 0.99%2017 6727 96 1.4%2018 3756 60 1.6%

可见,虽然该院设立专业法官会议,以期在审判委员会前解决部分疑难案件,但实践中,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与该院收案数量上升趋势基本一致,并未因实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而有明显下降,可知,审判咨询效果尚未有效发挥。

法官对该机制运行情况的实操评价也印证了上述结论:

1.参会积极性低。从提请召开会议的角色出发,当遇有法律适用疑难的案件时,“不倾向选择专业法官会议”或“如其他方式可解决则不考虑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占近九成,说明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得到参考意见并不是法官们实践操作中的第一选择。同样,从提供咨询意见的角色出发,对参会意愿“说不准”的法官占71.4%,明确表明“不愿意参会”的占17.4%,即九成法官将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无论发起者或者参与者,对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的态度似乎都颇为“抵触”。

2.预判咨询效果不理想。如果说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宏观数据存在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咨询效果体现,那么作为亲身参与咨询的法官们的效果预判则可进一步说明问题。本次调查将效果预判分为会议讨论“过程”与“结果”两方面:对于会议讨论过程的充分性或满意程度,法官平均打分为2.3分,对会议最终效果打分平均为2.1分(两者中间分值均设为3分),即总体上法官认为会议效果在“一般”以下。当将上述两项数据一一比对发现,专业法官会议中的案件能否得以充分讨论与会议咨询效果评价基本成正相关,即讨论过程,或言参会法官发言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咨询效果。

以上调查结果显示出一个“矛盾”的结论:专业法官会议价值契合了法官的咨询需求,得到高度肯定,但制度运行中却没有得到法官们的积极适用与效果认可,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面临尴尬。

二、原因剥析:专业法官会议遇冷背后的生机

事物的发展系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亦是如此,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分析,明确问题所在,是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起点。

(一)自身影响因素

如前所述,抽象提炼法官对专业法官制度实操评价——法官参会积极性低及预判效果不理想,分别对应该制度的形式因素与实质因素,为深入考察制度设计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前期与个别法官谈话摸底的情况下做了进一步调查分析,结果如下:

1.制度形式设障。根据该院《专业法官会议规则》规定及法官个别反馈,此次调查就法官“不选择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的原因从召开前至结束期间一一列明,统计结果显示,“会议耗时长”“不具及时性”及“采纳情况须说明”成为影响法官选择的形式因素前三。

其中,非及时性与耗时长是由“会议”这一形式本身决定且不可回避的,因“会议”由固定多人参与方可进行,即须协调每位会议成员的时间,则一般为定期或案件数积累较多时召开,导致讨论时效性不强的同时拉长会议时间;而“说明采纳情况”则是该院人为设定,因会议规则要求会上须形成“倾向性”意见,法官(合议庭)如不采纳该意见则须向会议说明,使“咨询”制度带有些许“强制”色彩。

2.功能实质弱化。专业法官会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充分讨论、辩论为承办法官(合议庭)提供更接近正确的裁判思路,可以说,讨论过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会议功能实现程度。然而,在法官“不选择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的选项中,“讨论不积极”也成为其主要顾虑。进一步探究发现,参会法官对案情不了解、对所涉专业领域不熟悉成为最有可能抑制法官发言积极性或讨论效果的因素。

提前了解案情及自身具备较强专业技能是研究案件的前提条件,而由于“会议”形式的限制,会前准备不足、参会人员无针对性等对讨论过程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居于影响因素第三位的“院长参与”,也反映会议中法官内心的“行政压力”,这与长期根植于法官内心的层级式观念相关,对上级权威存有依赖心理①冯之东:《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可能使讨论过程产生“跟风”或“长官干预”等发言不充分的情形。

综上所述,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设计偏差从法官的选择结果中已初步显现:召开形式“封闭化”,会议的形式、流程、人员均是“封闭”且固定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由此导致了咨询结果“形式化”,专业法官会议在实践中与“扁平化管理、平等性参与”②戴建军:《从行政逻辑到司法之维:法官会议制度的应然图景——由功能“弱化”与“异化”的样本说起》,载《宜宾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的初衷相背离。

(二)外部影响因素

对同一法官而言,工作整体环境是相对不变的,因此,影响其咨询方式选择的,更多地指向其他可替代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通过横向比较,还可从中寻求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解围之策。

1.实际咨询方式的多样化选择。根据前期摸底中法官反馈,此次调查设计了类案查询、与他人讨论、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提交审委会③严格意义上,提交审委会并非咨询行为,但同作为解决疑难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此列举系因二者在制度设计上相似度较高,具有可比性。及其他五种解决疑难案件的形式,其中与他人讨论中又将讨论对象细分,几种咨询方式的使用广度与频率如下图:

为综合两个维度考量,将使用广度与频率做一乘法简单细化,数据显示,“与他人讨论”成为当下法官们应用程度最高的咨询方式,而其讨论对象则集中于本院法官和(副)庭长(在此将这一情况归结为“个别讨论”),其次为类案查询,审委会与专业法官会议几乎并列于后。

2.专业法官会议横向比较劣势。事实上,专业法官会议在部分地方法院已进行多年探索①吴思远:《法官会议制度若干问题剖析》,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有如此“实践基础”的制度在真正推行时仍无法得到法官的积极适用,而同作为“解决案件疑难问题方式”的“个别讨论”及“提交审判委员会”,其现实应用率更高。因此将三种方式②“类案查询”为法官单方即可完成的行为,与需人际交互的咨询机制设计思路完全不同,故在此不做比较。横向比较,或可从中发现关键性“设计差异”。

“专业法官会议”对比“个别讨论”。结果应用相似,两种方式得到的“意见”均属于“参考”性质,即法官(合议庭)须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采纳,即对案件结果并无强制效力,这就将两者划归于“咨询方式”范畴;咨询形式不同,简单而言,“专业法官会议”倾向“长官制”,需要法官形成案件报告并向庭长、分管院长申请后,由后者决定并召集所有组成人员共同参与讨论,而相较之下,“个别讨论”则倾向 “自发式”,咨询时间、地点、媒介等均由法官以“便宜行事”考虑而决定,并可根据案件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咨询对象。

“专业法官会议”对比“审判委员会”。“会议”形式相似,即均需要“行政首长”许可后确定同一时间、地点召集组织所有成员集体讨论;“会议结论”应用不同,前者作为“咨询机构”,不对办案法官形成强制约束力,其他不利因素易导致法官放弃这一咨询方式,而后者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对案件结果有着绝对的“决定权”①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方向改革理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这也意味着法官将“审判责任”一并上交至审委会,使其成为法官规避责任的“避风港”,系其他方式不可取代的。

(三)困境与突破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形式封闭化”与“结果形式化”成为法官咨询选择时的“推力”,而可替代方式——“个别讨论”或审委会——则以“形式灵活性”及“结果决定性”解决了法官审判疑难问题,成为“拉力”,内外共同作用下,专业法官会议现实遇冷系必然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遇冷困境下暗藏着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新路径:“个别讨论”或审委会不仅是专业法官会议的替代方式,更是法官实际解决疑难问题最常用的方式,其本质上反映着法官实际咨询方式偏好;而恰恰两种可替代方式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设计上的两项偏差得到了不同方面和程度的弥补。

这为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提供了全新思路:从替代方式入手,既是对法官需求侧的满足,亦是对现存制度偏差的矫正。但审委会的“结果决定性”是作为“咨询机构”的专业法官会议无法逾越的机制鸿沟,因此,如何发挥“个别讨论”的灵活形式成为新支点。

三、寻求突破:引入“会诊”规范审判咨询行为

“个别讨论”作为应用程度最高的咨询行为,是法官咨询需求的最佳体现,以此为“基石”完善审判咨询机制方可为法官所用。但因法官在实践中“便宜行事”之嫌,“个别讨论”的自发性和任意性必然导致其存在效率不足及无序化的弊端,须寻求与之契合的管理模式加以规范,而医疗系统内的“会诊”模式恰恰是“疑难个案研究”的成熟模式,或可为完善审判咨询机制提供有益借鉴。

(一)会诊模式简要介绍

医疗会诊,也称“医学会诊”或“临床会诊”,是指当医师碰到疑难病例或者重大手术、重大临床问题时,会邀请医院内或者院外专科专业的专家等一起进行疾病的诊断、治疗商讨、方案调整。其目的是“更快明晰患者的病情,规避病情的风险,使治疗更恰当有效”。②何远学、郭玉娟、韩丽珍:《综合性医院多学科协作会诊精细化管理模式探讨》,载《海南医学》2015年第21期。

从种类来看,医疗会诊模式分为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院内会诊及院外会诊,层层递进式的模式划分为不同疑难程度的病例提供多重选择;从方式来看,分为直接会诊和远程会诊,其中,远程会诊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传送病人案情资料,参与会诊的医生并不实际接触患者,而是通过病例资料提供诊疗判断。①马明、于翎等:《远程医学会诊的质量控制研究》,载《中国医院》2009年第13期。

虽然会诊种类和方式多样,但其中的关键环节点相似:由患者的主管医师发起会诊,写明病情等基本情况,视种类不同,经科主任或上级医师确认同意后发往受邀请科室,受邀科室按申请派人参与会诊;如申请院级会诊,则须明确时间、地点,还可采用点名的方式进行。另外,同一患者若科间会诊两次后未有明确诊断,应报科主任,或可转至院级会诊。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已经开展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并且部分有条件的医院也将会诊流程也纳入了系统设计当中,这不仅便于会诊医生提前了解患者病情,也使得会诊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流程可以有效记录。

(二)医疗会诊模式的可借鉴性

将“医疗会诊”与“审判咨询”加以对比,可发现二者具极高的相似度,正体现了医疗会诊模式的借鉴意义。

专业性相似。医学和法学都是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必须进行专门的专业学习、培训和实践后方可掌握,其工作逻辑遵循特定且相似的规律:法官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如同医生对于病人病情及治疗方案的认定,同样依循科学规范、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并依赖于一定的经验判断。

功能相似。医生的职责在于治病救人,而法官的职责在于定纷止争,二者不仅职业功能相似,其面临的现实困境亦相似:因实践的复杂性,单纯依靠个人有限的知识储备或经验,可能出现无法确定判断的病(案)情或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医疗会诊”和“法官会议”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产生,其功能或言其存在价值高度一致。

解决问题的思路相似。“会诊”解决问题的核心方式在于“借脑”,即其他医生对病例的考察判断提出意见建议,各方共同研究最佳治疗路径,这与“专业法官会议”的思路如出一辙—通过集体会商提出问题解决的最佳思路。解决问题思路的相似性,为制度的成功移植奠定了形式基础。

管理要求相似。最高院提出探索审判咨询机制,并构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既出于使咨询意见更为全面科学以更好地解决疑难案件的目的,也出于管理“留痕”的考虑。而“专家会诊”做到了记录可查、考核挂钩,与咨询机制的“官方”定位吻合。

(三)以“会诊”规范咨询的可行性

虽然医疗会诊同审判咨询在制度需求等各方面具极高的契合度,但能否将“个别讨论”这一咨询行为纳入“会诊”模式下,使其灵活性与规范性并存,仍需要从二者的行为模式特征上考量。

1.咨询行为模式分析。将“个别讨论”的过程简化后如下图所示:

可见,“个别讨论”行为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官主导性,议题范围、探讨内容、咨询对象、流程启动与进展等均是靠法官自主判断并推动;流程便捷性,咨询过程系由数个“咨询单元”,即法官间一对一讨论组成,该过程形式简单,可重复组合;交流自由性,基于松散环境与对象选择自由,探讨过程完全去行政干扰①本文第二部分调研结果:咨询对象大多集中在普通法官或(副)庭长,而后者的行政身份在讨论中并无负面影响。,意味着讨论过程更自由、充分,也更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

2.会诊行为模式分析。虽医疗会诊种类较多、层级明显,但通过上文关键节点抽象分析后,可简化为“科级会诊”与“院级会诊”,具体过程如下图:

进一步剥离其流程组成,可将其分解为三类行为模式:医生独立型,即医生之间通过系统自行进行联系会诊即可;领导审批型,即在跨科邀请会诊时须科主任系统内确认;集中讨论型,上升至院级会诊则转化为由院办召集的相关领域医生的研讨会议。

3.二者的比较与融合。将上述行为模式进行对比发现,“个别讨论”几乎是医疗会诊“医生独立型”的翻版,二者行为模式特征极为吻合——同样由发起者主导,自行选择对象并启动流程,并以发起者与受邀者一对一便捷式探讨为主要形式,交流自由充分;同时,医疗会诊的“集中讨论型”更类似“资深医生研讨病例会议”,形式上同“专业法官会议”相契合,仅在讨论范围、成员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

更引人注意的是,医疗会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管理层级与层级衔接标准,并以信息化方式完成咨询流程记录,实现院方管理的有序性和规范性。有鉴于此,通过融合医疗会诊模式,不仅可以达到规范咨询行为的目的,还可在此模式中保留“个别讨论”这一高频咨询行为的灵活形式,并使其与“专业法官会议”相衔接,这为进一步完善审判咨询机制奠定框架基础。

四、路径构建:“专业法官会诊”机制框架设想

相较于“专业法官会议”这一单一机制,借鉴“会诊”模式以相对简化、规范的形式把握“咨询制度”的实质内涵①杨丽娟:《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仪式化”色彩之反思》,载《民事审判参考》2016年第6期。,可构建一套形式灵活、层级鲜明、管理规范的“专业法官会诊”机制,推动实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

(一)基本架构

目标设定。完善咨询机制的目标在于搭建一个满足法官多元化、多层次的咨询需求的平台,使用更为开放的形式,容纳从“个人咨询”到“集体讨论”多样的咨询模式。

层级设置。借鉴医疗会诊的多个类型,将法官咨询也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多个层次,法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个或几个咨询对象参与一个案件的讨论,也可以在一次咨询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发起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咨询申请。咨询分层的根本标准为问题的疑难程度,外观标准主要在于参与人员范围与咨询形式。

主体定位。咨询的“发起者”为案件的承办法官,针对某一案件,是否开展咨询、咨询的问题以及参与人员、讨论过程和意见整理均要围绕承办法官的意志,承办法官负责主导整个流程,其法官助理因较大程度地参与案件审理,可以担任辅助角色。

技术支持。出于便利化考虑并结合无纸化办公发展方向,承载工具应当为信息化技术,可以在现有审判平台中嵌入咨询模块,与云平台数据对接,以便参与咨询的法官及时获取案件信息。

(二)会诊流程

以初级咨询为基本模板,启动上,以需要咨询的法官(暂称其为“需方”)为起点,由其在系统内填写申请,简要列明案由、案情、问题,如法官或合议庭有初步意见也可简单说明;自主选择想要咨询的对象(暂称其为“供方”),数量上不受限制,法官作为“理性人”可以较为合理地明确供方并控制人数,提高咨询的针对性和效率;自主确定咨询的时间和地点,对于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自由选择较为便宜的地点进行讨论,如法官办公室等,系统将自动发送至对应供方处。

过程上,一般形式为“多方讨论”,即按需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供需双方围绕咨询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若有供方不便于参与当面讨论法人,可以选择独自与需方对话,对话形式不限制。但所有参与咨询的供方,均需在系统内回填需方的咨询申请,简要写明提供的思路或参考案例。

结果上,需方须在自己的申请流程中手动结束,也可设置系统默认,在需方设定咨询时间后的24小时内自动结束。供方如对咨询问题不想参与讨论,则无需操作,由需方法官结束咨询流程即可。

中级和高级咨询则在初级咨询基础上:发起时增加庭长审核同意的环节;讨论形式要求供方无特殊理由均需到场,并可申请由庭长进行主持;供方法官范围数设定更广,并可以选择邀请分管领导共同参与研讨。

同一案件可申请多次或不同层级的咨询。

(三)关键要素说明

咨询对象范围。基于“交流自由”需求,不划定人员限制,去除行政干扰,所有员额法官,均可归入可参与咨询的行列。但可考虑通过考核选出并在系统内显示“优秀法官”,增强法官参与咨询积极性,也可作为咨询级别的人员范围考量。

咨询问题范围。除明确为“法律适用问题”外,亦不作其他限制。因咨询系统的弹性设定,对于简单问题,法官可以选择少数几人进行咨询,成本对应问题难度而言是可控的,无须担心咨询被“滥用”。

发言规则。对初级形式的咨询因其设定较为自由,一般由需方进行主持,发言规则不做限制;对于中、高级形式的咨询,一般由需方的庭长进行主持,如人员涉及较多,则可按资历从低到高顺序发言。①徐子良、周嫣:《审判权“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法官会议机制的功能定位与模式再构》,载《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99页。

讨论记录。对于初级咨询,因基本涉及法律问题较为简单,认定系统内的“咨询申请”记录即可;对于中级和高级咨询,由需方进行记录并留存。记录形式暂不做要求,可根据情况变通,以防加重咨询负担。

结果运用。鉴于咨询的作用仅在于“提供参考”,需方仍要进行独立裁判,无论基于理论或者实践角度,需方采纳与否无须说明理由。

综上,该“会诊”机制以“个体讨论”行为模式为基本组成,以法官集中会议为最高形式,全过程由法官自主发起和控制,同时以技术手段兼顾管理、记录等要求,尤其在初级咨询模式中,基本遵循“个别讨论”的行为模式,而在中、高级咨询中因案件疑难程度及院庭长监督职责回归“会议”形式,但其启动程序、咨询对象等方面仍以法官为主导,且成员组成不固化,形式更为灵活便捷。

(四)辅助与衔接制度思考

1.考核辅助。为法官单纯的咨询需求加上管理的“外衣”,必然造成法官一定的负担,为增强上述咨询系统的实际应用效果,参考医疗会诊付费机制,在审判咨询中亦应当辅之必要的激励机制,除上文提到“优秀法官”的选取和标注外,还可依据参与次数、发言积极性、发言意见质量等②梁桂平:《试论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定位及运行模式》,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计入年底法官绩效考核。

2.与法官成长机制衔接。一方面鉴于年轻法官估算的疑难比例更高及法官对专业法官会议“培养年轻法官”的价值认可,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改革下一步面临法官助理的晋升及其与员额制的衔接,需要法官助理在实践中学习成长,因此可将咨询审判机制作为培养精英法官和后备法官的途径,例如鼓励旁听高级咨询。

3.与审委会制度衔接。专业法官会议的提出除了服务于法官裁判,也是为了削弱审委会研究个案的功能以突出其总结裁判经验的作用,如若咨询机制足够契合法官需求、解决疑难问题,将必然为审委会过滤案件,实践中,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委会的前置程序的做法实属不必。

4.与智慧法院建设衔接。此咨询系统的实现有赖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其便捷性及管理性集中体现于该系统的自动提示、案件关联及咨询留痕等功能。而随着诉讼面临多样性、新型化发展,咨询对象需求可能更加广泛,借鉴于医疗系统中的“远程会诊”,法院系统内也可考虑将案件咨询对象扩展至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法官,进一步深化其智库咨询与适法统一之功能。

结 语

从“专业法官会议”到“专业法官会诊”,是立足审判咨询职能上的形式化探索与创新,将法官最倾向且实际应用最频繁的方式纳入到官方管理范畴,以技术支持及考核激励机制为必要辅助,使专业法官会议(诊)在讨论结果不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的情况下①此系审判咨询机构区别于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职能定位的根本性特征。,为合议庭提供尽可能科学准确的咨询意见,此系审判权独立运行改革“活的源泉”。本文的“专业法官会诊”机制构建系基于各审判业务量与人员较为均衡的理想化法院之上,对如何满足不同层级法院需求等问题未作全面探讨,仅以此设想抛砖引玉,为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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