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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

2009-06-22李文奎

活力 2009年8期
关键词:议事委会检察长

李文奎

一、检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业务上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了检委会在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中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决策的把关作用。但从目前我国的现状看,检委会的集体决策机构在保证司法公正、弥补个人素质的不足和实现内部监督机制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由此,在我国相当一个时期内检委会的存在是必须的,其法律地位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具有对检察机关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决定处理上的严格审查把关职能,直接决定和影响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结果和形象。

二、检察长在检委会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检察长在检委会中依法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召集主持检委会的主持者,二是检委会中讨论和表决的参与者。他是成员之一,具有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力与义务,但他又同时具有与其他成员不同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说明了检察长在检委会中处于重要的决定性的地位。其一,他决定检委会的召开与否;其二,他决定检委会研究的内容;其三,他决定检委会议事议案的程序和方式;其四,他決定检委会议事议案的决策结果。他的法律地位其他任何人都不可替代。当然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检察长与检委会及检委会成员的关系十分重要。不能以检察长在检委会中的特殊权力,不能替代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检察长在主持检委会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检委会委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他们的聪明才智,通过主持与最后决断,完成集体智慧向检察长决策的转化。这是检察长保证检察工作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决策的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方法。

三、建立检委会成员在检委会议事议案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检委会研究案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因此检委会议案具有合法性,检委会成员及检察长对案件的定性和决定意见也相应的具有法律责任。检委会讨论案件时,主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办案人应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负责,检委会对案件所做的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检委会成员亦都应对各自发表的案件定性和处理决定意见负责。主诉检察官或办案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的依据是结案报告,检委会和检委会成员对定性和处理决定负责的依据应当是检委会记录。检委会专职委员承担着会前阅卷审查的职责,因此他具有对所研究案件的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全面准确提出意见的责任。检委会记录的准确性由检委会办公室记录人员负责,保证每一委员发表的意见和观点,逐一样记准确,并在检委会结束后,请与会委员进行核实并签名,以此增加其执法的责任感和公正感。法律责任的追究应按照有关错案追究规定进行。

四、规范检委会议事议案的法律程序

检委会议事议案过程的法律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规范检委会的法定程序。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程序:(1)确定检委会研究案件和研究重大事项的范围。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不捕和复议复核案件,抗诉案件,拟做撤消和不诉处理的案件、检察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向同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及专题报告、检察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检委会成员认为需要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等等。(2)确定提请程序。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对需要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填写申请表,附案件审查报告,或填写研究事项的主题及处理意见,送检委会办公室,由检委会办公室专职委员对进行预先研究,提出是否提请检委会研究的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召开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应在检委会召开前三天送交检委会成员。(3)讨论程序。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应依据结案报告进行,说明实施、证据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检委会专职委员发表预研意见,对所研究案件的承办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汇报是否全面准确提出意见,并做出补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政策资料。然后,检委会成员进行讨论,分别充分发表意见。检察长在讨论程序中的发言只作为个人意见。(4)决策程序。先由检委会委员分别对研究的事项或案件提出决定性意见后,检察长再做最后决定。(5)检委会结束后,检委会记录人员将记录交与会委员分别审阅。检委会委员对记录中结论性意见进行审阅,并签署姓名。(6)检委会专门机构对会议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进行检查督办,并向检察长报告。

五、界定检委会公开议事议案的范围

研究检委会议案议事是否应该公开和如何公开的问题,笔者对检委会程序的社会公开化观点提出异议。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又是最高决策机构,其研究内容和决策意见就具有非常强的保密性。在当前,就因检委会研究案件情况泄漏给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给侦查、起诉等案件的审查造成被动的局面,有的甚至会使一些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失之东隅。同时,这样的后果又无形中给检委会成员造成较大的工作压力和社会压力。因此,检委会议事议案应处于保密状态,没有必要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须保密,不得泄露。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制度,并不等于要求检委会形式应对社会公开。

六、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

检委会委员的资格应当是:(1)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业务素质;(2)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的检察员;(3)应有同级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4)一般应具备检察机关任命的同级检察官以上职称;(5)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或有失职、渎职等不良记录的人员,不能担任检委会委员。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其成员的构成应具有科学性。从职务角度,应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委会办公室主任。从业务角度,应当按照主要部门的专业进行人选安排,保证各业务精英的参与。从资历角度,应当选择各项检察工作资深人员。从学历角度,应当选择法学专业的、有实践经验的高学历人员。

检委会委员任免应随着检察长考核而考核,检察长换届而换届。检委会委员可以连任,废除其任职的终身制,使其任免职竞争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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