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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02-28姜月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公平正义被告人

摘 要:認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本文首先根据刑事价值理念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制度内涵和价值意义进行阐释与分化其次,通过对当前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明确当前对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界限认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从及从宽幅度等内容规定,再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采取怎样的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认罪认罚;被告人;司法效率;从宽;公平正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宽严相济精神指导下应运而生的一项较为复杂刑事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被追诉人主动承认罪行,诚心接受惩罚,便可获得的在实体审判中从宽处理、在程序上化繁为简的综合性刑事制度。相对于以前的刑事政策,它具有既形象又具体、更兼具指向性与目的性,便于在实务中应用的特点,摒弃了以往刑事制度的笼统、空洞与不易于操作的弊端。首先在实体方面,即便在以往的立法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的很多政策规定都鲜明的呈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内涵,例如:自首从宽制度等。[1]另外在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诸多制度无一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贯彻落实。例如:速裁程序、和解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总而言之,当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无论适用任何一种程序,都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置。如今案件数量的不断激增,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与日俱增,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时制定不仅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坚守公平正义底线不动摇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有效地利用了我国的公共司法资源,保证了其不过度浪费,不无故流失。而且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被追诉人的客观需要,将不同的案件按照复杂与简单的标准分门归类,削减了相对繁琐的诉讼程序中所需的各项不必要的费用,对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程序效率的统一发挥着非同凡响的价值。[2]

二、区分“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界限

既然我国法律已经赋予被追诉人在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干预的情况下,有权遵循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和所涉及的从宽程序,给与“认罪”、“认罚”以及“从宽”以确切的区分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不但从根本上提升了被追诉人的思想觉悟,意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之路;而且也保证了办案机关严格依法适用该程序,保证程序上的正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成效。首先,“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控诉机关的指控,有关“认罪”,虽然学者们持不同的见解,但笔者主张:“认罪”仅仅要求被追诉人照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要求他准确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更不苛求他的供述与事实情况在细枝末节上毫无二致。之所以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罪名准确地认识,是因为综合我国犯罪分子的教育程度来考虑的。因为根据实务中的统计: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认罪”的前提当然的应是基于被追诉人的主观自愿,排除一切基于非法手段,如威胁与恐吓带来的被动消极的迫不得已的认罪。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对比刑法中规定的自首从宽政策与坦白从宽政策,仍需根据其归案后的表现来决定其是否符合“认罪”的要求。其次,构成“认罚”需要满足的两点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在实质要素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控诉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刑罚裁量意见,另一方面在形式要素上又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结书上签字。当然为了维护程序的公正,保障其权利,应在其委托的律师或者值班的律师的陪同或者帮助下进行,并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确保其出于自愿的基础上,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3]最后,“认罪”和“认罚”是“从宽”的基础,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所应获得的在实体上从宽处理。“从宽”必须严格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不允许一味地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更不允许任何的类推解释。这些规定无不体现着贯穿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4]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十九大以来,我们国家更加的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并把其正式的纳入了“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在国家如此注重法治的环境下,我们不遗余力的深入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清晰与透彻把握该制度,对于我们不断地学习与创新,不断地完善各种制度措施,不断地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具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

(一)提高办案效率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现象,办案人员的配置不科学,部分复杂的案件悬而未决也导致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我国法律最基础、最根本、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不能一味地谋求个体正义,而将程序的正义抛之脑后,应当将二者统一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来。在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际而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资源利用率偏低的问题,大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相反,如果诉讼效率一直不能得以提高,也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因为刑罚的公正性的与刑罚的及时性之间是一种紧密的正相关关系,越及时,也就越公正。[5]

(二)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如今的中国,人民的生活安宁祥和,各项事业持续进步,社会治理趋于法治化,司法活动成绩显著,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宽猛相济的司法政策。在我国古代孔孟之道中就主张:治国之道关键在于“猛宽得中”。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相处都要做到宽容他人,一个国家更要以宽厚之心、宽宏之度去宽恕他的子民,使他回归社会,这更是一个国家真正的尊重与保护人权的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大力倡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争取宽大处理,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体现了宽容的司法精神。

(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有所提升

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如火如荼进行,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发挥审判的作用,摒弃了以前对抗式的诉讼格局,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得以落实,也使得控辩双方有更多的发言权,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白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分流体系构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1):143-151.

[2]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35-44.

[3]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48-64.

[4] 陈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J].犯罪研究.2011(4):18-25.

[5]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7.

作者简介:

姜月(1995-01-12),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法学本科,黑龙江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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