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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9-02-28于洋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期
关键词:应对

摘 要:2018年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个人所得税重大改革的一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以下简称“新个税法”)、《中华人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以下简称“新个税条例”),国务院还制定并颁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文件。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涉及内容广、程度深,是密切结合我国国情,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它也是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重大举措,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起到了改善人民生活、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此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颁布目的、涉及到主要改革內容以及征纳双方如何进行应对几方面谈一谈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征收的三大主要税种,据统计每年这三大税种所形成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而税收收入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建成健康有效的税收体系,保证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纳税人生产、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近年来也在不断进行一系列税收制度改革,继“营改增”的税收改革顺利过渡和基本完成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重大改革,主要涉及到:修改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住时间划分标准;将原来的11项应税所得调整为9项应税所得;将征管模式改为综合所得和分项所得结合;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纳税;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每年6万元,对于居民个人所得,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调整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七档税率结构。

一、新个税条例颁布目的

新个税条例是与新个税法同一时间开始执行,新个税条例在内容上与新个税法保持一致,同时新个税条例中又对新个税法中各项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于征收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更好地领会、把握新个税法精神和内容,保证新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新个税条例主要变更内容

从横向来看,新个税条例,是与新个税法内容相配套而修订的,是新个税法的进一步解释,是为新个税法服务的,从纵向来看,新个税条例与之前三次修订比较,内容还是有重大变化的。

(一)加大了对满足居住时间标准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

新个税法把需要将中国境内、境外所得都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按照居住时间标准界定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而没有修订前的个税法规定的时间是一年。居住时间标准缩短,会影响到对境外人士在我国境内的纳税申报义务和任职受雇情况。另外,为吸引境外优秀杰出各类人才到中国工作,新个税法和新个税条例对满足居住时间标准成为居民个人的境外人士给予税收优惠和照顾。虽然在旧个税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随着新个税法的颁布,尤其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界定的变更,新条例也把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保证新个税法和新个税条例相衔接,步调一致。

(二)明确并完善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时的计税方法

为鼓励广大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的承包、承租经营者能够积极参与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新个税法对个体工商户计算应纳税额时在扣除项目上给予很大优惠。为配合新个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新个税条例也做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具体阐述以下四方面:

1.在新个税条例中,有关对个人取得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在所得成立条件上有变化。旧条例中指出,个人若想从事这些方面的工作,必须经政府有关部分批准,如工商管理部门、卫生管理部门的审批后才能成立并经营,取得所得并纳税,在新条例中把审批环节去掉,只强调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只要是合法所得即可,并应对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新个税条例也是与我国近年来为鼓励个人从事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经济、简化办事、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政策相匹配,也表达出政府鼓励个人开展自主创业的态度。

2.新个税条例中对被界定为个体工商户这类纳税人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规定可以用每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收入减除为取得该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额,对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税率进行缴税,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被扣除的损失具体包括项目。

3.新个税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增加了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应该以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为计税的原始依据,如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就视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旧条例中没有提及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这种情况。

4.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支出减除的优惠政策

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可以减除固定费用6万元、基本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但是该类纳税人只有在年末汇缴时才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三)新个税条例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

新个税条例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在原有的扣缴制和自行申报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征管方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引进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方式,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公民,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以其身份证号码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对于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人,由征收机关统一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用被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劳务性综合所得采取预扣缴和年度汇缴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由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每月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除各项规定费用,具体减除包括:固定减除费用每月5千元、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依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而纳税人的其他三项劳务性综合所得在纳税人办理年末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减除专项扣除项目。

3.采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退税与扣缴义务人集中汇算清缴退税相结合的模式。纳税人可以在年度终了自行到征收机关办理汇缴,申报各项应税所得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缴纳税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委托支付其各项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缴。征收机关在纳税人税款没有被扣缴义务人解缴入库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办理退税

4.强化纳税服务意识。为方便广大个税纳税人更好地依法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新个税条例规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以及采取相应的纳税服务保障措施。新个税条例规定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尤其是纳税人申请退税,也是需要先汇算清缴,后申请退税。纳税申报时间也更明确具体。自行申报、代扣代缴、预缴、汇缴申报日期规定具体。同时明确个人申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并且需要留存备查,当纳税人利益受损失的,可以举报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

三、保证新个税条例顺利实施的应对措施

此次个税改革设计面非常广泛,个税计算时涉及的扣除项目也非常多,为保证新个税法和新个税条例顺利进行,保证广大的纳税人尽可能地享受到个税改革带来的红利,也为了使广大纳税人明明白白地纳税,離不开各级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工作。

(一)征收机关利用新媒体平台多角度宣传政策

税务机关作为征收机关,应利用各种途径,多角度、全覆盖地对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新个税法及新条例的宣传培训,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网络直播课堂、办税服务大厅屏幕、印花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和帮助广大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学习并领会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实质,并认真做好各自的纳税信息和扣缴信息的报送和收集。

目前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我国现行各税种由各地区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这是征收上管理上的一个改变,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又重新修订,这些改变无疑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加了征税管理工作和征收难度,工作量加大,需要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克服种种困难,通过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培训,保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第一个征期应纳税额的申报、预缴、扣缴、征收工作顺利完成,并为年末汇算清缴工作积累经验,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顺利完成。

(二)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与协调,完成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需要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新个税法和新个税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地将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参加征收机关举办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培训、讲座,做好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税款资料的收集、留存,同时也应协助征收机关向纳税人传达进行新个税政策,如告知如何填报个税扣缴应报送的报表及资料,宣传新修订的个税法和新个税条例中重要内容,如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应如何填报,还有如果纳税人的综合所得中有除工资、薪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所得,年末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还要提醒纳税人对申报时所涉及到的原始资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认真对待,明白缴税,享受红利

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最终负担者,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所报送各种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管采用哪种途径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都需要纳税人深入学习、了解并领会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有不清楚的主动向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进行咨询。个人所得税是关乎纳税人切身利益的一项支出,保证申报信息真实、维护自身的权益,利益受损失时,可以举报。

四、结语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在我国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的一次重大历史变化,也是关系到国家、民生的一件重大事件,与我国广大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都是密不可分的。为保证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并深入人心,需要每一个纳税人应认真学习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政策和文件规定,做到依法纳税、明白纳税的同时也会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参考文献:

[1]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政策解读及应对[J].鲁明.财税探讨.2018(34)

[2]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问题及对策[J].姜丽琴.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4)

[3]谈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J]. 杨少远,丛建阁.湖南税专学报.1997(04)

作者简介:

于洋(1972—),女,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沈阳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毕业,辽宁金融职业学院,研究方向: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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