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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困境及完善措施

2019-02-19闫艳

社科纵横 2019年9期
关键词:资源

闫 艳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一、中国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既存法律规范的现状描述

(一)宪法

我国受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影响,对矿产资源及其附着的土地分别设立了土地所有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是当然的矿产资源所有人。我国《宪法》第9 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矿藏”,包含了天然气资源。

(二)法律

《矿产资源法》是调整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基本法律之一,在资源所有权主体、探矿权与采矿权基本管理制度、地矿行政管理制度、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矿山安全法》重点关注的是固体矿山的安全作业,对天然气作业安全涉及较少。

(三)行政法规

上世纪80 年代初,在国家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政策背景下,颁行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向外国企业开放了海洋石油资源领域,标志着我国油气产业开始对外开放。1993 年,随着《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颁行,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展至陆地。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一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了开采企业需要缴纳矿区使用费,这一条款可以看做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萌芽,标志着过去无偿开采制度的终结;二是这两部行政法规明确赋予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放、生产、销售的专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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