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收集客体论*
2019-02-19肖晗
时代法学 2019年5期
肖 晗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民事证据收集的客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取证主体利用各种取证方法、手段、途径去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即取证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品、痕迹、信息、言辞内容等。由于民事证据收集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对证据收集的客体也无多少关注。笔者以为,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为有利于提升证据收集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减少证据收集过程中的盲动性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基于此,笔者拟作抛砖引玉之谈。
一、证据收集之客体范围的影响因素
既然为解决纠纷而调查取证常常是不可避免的一环,那么取证是否可以漫天撒网,能网到“鱼”最好,网不到“鱼”也可呢?能网到“大鱼”最好,网到“虾米”也行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取证主体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定将大幅增加。这种不计成本的付出,在能网到“鱼”特别是“大鱼”的时候是值得的,而在网不到“鱼”或仅能网到“虾米”的时候,便是对成本的浪费或者说所值无几了。因此,取证活动不能盲目进行。取证主体在取证之前,应当周到考虑、精心设计,以求得“最优的证据收集”。“这不仅可以通过引导每一方付出更大的努力去寻找支持性证据而获得,而且也可以通过促使当事人投入更大的努力去发掘另一方证据的漏洞,而实现最优的证据收集。”(1)[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徐昕,徐昀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7.然而,寻找支持性证据的努力必须方向正确才能降低取证成本。……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