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证据法的五个基本谬误
2021-07-12孙甜
消费导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律
孙甜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普通法系证据法的标准模型一直都是法学辩论的主题。这些概念模型虽然出于简单的生活原理,但却对现实世界影响深远。人类的行动和动机是由思想指导的,证据法现有的标准模型毫无用处,因为其法律解释非常复杂,分散了研究人员的注意力,并干扰了法律培训和学术研究。此外,这通常会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和混乱,有时会影响制度和立法的变化。
一、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一:统一性和通用性
将证据法泛化为法律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单个一般或跨学科领域是普通法系中的最常见的。正如萨耶尔所说:“其他国家没有它,只有我们制定并应用了这么庞大、复杂的政策。”一些评论家指出,没有与其他主流法律传统相似的学科分类,证据法的规则仅在普通法系中。随着司法的创新,刑事和民事案件也逐渐应用了证据法。同时,提倡证据法的观念,这种观念只存在于证据法的相关教科书中。实际上,证据法在新的普通法系中已经发展成为几乎完全独立的观点。
二、普通法系证据法的谬误二:认知性或规范融贯性
经验表明,认知性或规范融惯性可以为证据法的统一提供理智而一致的描述。因此,谬误2并不完全缺乏融惯性。相反,我认为一部统一的证据法应该在认知性或规范融惯性的基础上建立。法学的概念对于法官的审判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将知识理论视为组织原则,证据法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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