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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2019-02-19张成东

时代法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主体人工智能

张成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引言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新发展、新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争议。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问题是当前刑法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围绕这一课题学界存在“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肯定说”(简称肯定说)和“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否定说”(简称否定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的不同,人工智能技术有弱人工智能技术和强人工智能技术之分,与之相适应人工智能体也有弱人工智能体和强人工智能体之别。因而,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也应就弱人工智能体和强人工智能体分别进行探讨。其中,就弱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地位而言,当前学界一致持否定态度。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实际上主要是围绕处于更高发展阶段的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有无而展开。

对此,新一轮人工智能研究热潮已然在学界扩散开来,但是这种研究热潮极易使人们的判断偏离理性。特别是从肯定说学者的论述来看,强人工智能体时代似乎已经到来,而强人工智能体“入刑进典”也已势在必行。对于肯定说学者们的主张,笔者在担忧之余也存有一些疑问。其一,从实然角度分析来看,强人工智能体是否真的具备了成为刑事主体的条件?其二,从应然角度分析来看,我们是否就应当要将其拟制为刑事主体呢?对此,笔者将从实然和应然两个维度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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