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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2019-01-21房文佳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房文佳

摘 要:共享经济时代促使网约车迅速发展,网约车之便利、快捷的特点是传统出租车所无法比拟的,其开创了客运的新时代,满足了人民群众的个性化需求。但是,网约车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在监管与行政措施方面,发生网约车侵权时,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这就会导致司法审判的局限,严重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希冀在分析不同网约车模式的前提下,厘清网约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侵权主体;赔偿问题

数据时代促使智能手机普遍应用,网约车随之逐渐流行。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迅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首选出行之一,自2016年“滴滴出行”与Uber达成长期合作战略协议之后,各种网约车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不同网约车软件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厘清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赔偿主体的关键,学术界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可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等不同观点。以下笔者将从典型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展开,以求明晰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快车

快车是对社会闲置资源的整合利用,具体来说就是在网约车APP这个平台基础之上,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快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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