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诉民商事案件败诉问题浅析
2019-01-21李承柱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李承柱
摘 要:隨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机构涉及诉讼的民商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以较高的增长率增长,涉及到的主要案件类型有借款纠纷、担保纠纷、信用证纠纷、抵消权的行使纠纷等等。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会由于证据不足或超过诉讼的时限而败诉。本文就是对金融机构涉诉民商事案件的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金融机构;诉讼;债务人
一、败诉的原因分析
(一)主债务起诉时间不在诉讼期内
依照我国《民法》有关规定,个人或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期限为两年,金融相关的债权作为一般债权,诉讼期限也为两年。但是由于现在一些金融机构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未能在有效诉讼期内对当事人提出诉讼。或是采用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但是,由于缺少对方当事人的签名或没有使用法律认可的有效途径将《催收贷款通知书》及时的送到对方当事人手中,使得这些行为并不能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有效方式。而超过了诉讼有效期,金融机构就无法再次进行起诉,最终的结果就是被人民法院驳回或是被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受理。
(二)担保人免责
在第一个原因中也提到,现在很多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这也导致在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时候,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经常发生。如在1996年郑州市某金融机构向该市的翔宇商贸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由当地的信丰商业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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