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压力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抉择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19-01-21林钟高
中国软科学 2018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唐 亮,林钟高, 郑 军,彭 琳
(1.阜阳师范学院 商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2.安徽工业大学 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3.南京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中国五千年文化的至理名言“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形象地说明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关系。然而,现有研究对企业是否需要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是否能带来好处等问题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企业社会责任就像一棵大树,其下交汇着各种不同的思想和观点,相关争议一直拷问着学者的智慧[1],历久弥新。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几十年高速增长之后趋于稳定,中国政府意识到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的资源紧张、环境污染、生态退化、劳资矛盾等现实问题必须得到抑制并修复,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日益重要。为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而且随着政府部门的引导和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企业社会责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与不断增多的法律和条规相对应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仍屡见不鲜,这种前所未有的“悖论”迫使人们不断反思:在中国转型经济环境下,通过法制和政府监管等正式制度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存在较大的有限性和被动性,这种“无利可图”的行为为何得以“广泛传播”?Dyck等[2]开拓了法律外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研究,为一些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的国家如何利用这些替代机制来积极改进本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如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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