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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进国内及“一带一路”进程创新性法律服务

2019-01-17宋禹倩张戈

西部论丛 2019年2期
关键词:新材料节能环保仲裁

宋禹倩 张戈

摘 要:国家间能源领域的合作也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之一,各大企业基于此机遇也围绕这一目标落实国家能源建设计划,积极发展新能源。作为当前国家社会经济、科技、技术及“一带一路”发展中的新兴及热门行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等行业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也正遭遇国际投资法、外国政治风险、国内外经营合规性风险等各类问题及挑战,律师作为社会科学重要行业领域——法律业的先驱者,理应发挥熟悉相应国际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方针政策、引导行业合法合规经营、规避控制经营性法律风险等作用、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保障并推进创新性法律服务。

关键词:一带一路 新能源 新材料 节能环保 仲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9月和10月先后提出了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是能源领域的合作,因此新能源的发展就成为重中之重。各大企业也围绕这一目标,落实国家能源建设计划,积极发展新能源,实现清洁能源更大范围的配置。此方面至关紧要的领域即新能源、节能环保行业等,若国家在此领域赢得主动权,势必未来会走在世界新兴行业发展的前列。[1]

一、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行业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法律风险

(一)国内及“一带一路”进程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存在的问题

1.行业发展供给受限、技术水平落后

尽管我国能源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但也面临着能源需求的巨大压力,能源供给制约较多,能源生产和消费对生态环境损害严重,能源技术水平总体落后等挑战。我国存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较弱、油气储备设施建设不完善、能源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缺失等短板。

2.与国际政治、经济与商业环境脱节的国内政策及方针等

无论是计划制定者的政府,還是政府控股的国有或私营企业,如果误以为有了政府的政策与扶持就能确保成功,并因此忽视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和自身的努力,将注定要吃大亏。

3.国际法层面的法律风险

国际经济法方面,不同国家为平衡或保证国内与对外贸易的良性进行,会针对某些行业的国内补贴或补助方面制订相应的国际经济贸易限制措施、管控与调配措施等等。

(二)国内及“一带一路”进程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存在的政治及法律风险

1.经营性经济、金融及商业法律风险

2012年光伏和风电都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导致企业过度竞争,使得企业的利润下降、形成负债率较高的结果,最后产生难以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发生经营性法律风险、与买卖对方产生商业经济纠纷、与融资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难以偿还相应贷款融资的本金及利息等金融类甚至刑事类纠纷、产生公司员工劳务纠纷增多等法律风险。

2.外国国家及政府政治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数量众多,我国企业参与此规划进程中因此存在类型各异的政治风险,在当今这样一个动荡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下,可能面对的各类政治风险如下:包括战争、内乱、政权颠覆、政府违约、法律变化等情形。典型的如斯里兰卡新总理上台推翻跟中国保持多年的友好外交政策、柬埔寨政府暂停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获准建造的4亿美元的水坝项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在缅甸的密松(Myitsone)水电站大坝被改革派新政府上台后叫停。

3.国际经济领域“反补贴反倾销”等贸易限制措施法律风险

为促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行业进出口贸易的良好发展,国家政府通常会对其给予经营性补贴、销售性补贴等特殊优惠政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此类优惠政策发生涉及国际经济法层面贸易救济限制措施等法律风险的几率将难以避免

(三)对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优惠方针政策方面信息的欠缺

一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企业因不熟悉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的优惠方针政策,在符合申请特定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项目合同补贴政策及相应财政补贴政策的条件下,丧失了能够获得的相应既得利益,在税收上、财政补贴上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律师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领域推进创新性法律服务应起到的作用

律师应当积极关注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了解二者之间互相依存、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发展的密切联系,掌握二者的相关联之处,充分利用自身法律专业技能为涉及此二者主体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适时结合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方针政策与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为相应的主体提供如下基本及创新性法律服务:1.熟悉相关国际法律知识,为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2.精通国家行业法律法规、熟悉相应方针政策;3.深入行业协会等组织及企业之中,提供符合企业自身良好发展的创新性法律服务;4.综合运用仲裁等解纷制度解决争议。

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重点方面,由于具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科技技术性较强等特点,因此导致此类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复杂程度较高。律师应根据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服务领域的行业化特征、产业化特点等因素,控制相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积极推行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方式服务:1.积极推进以商事仲裁解纷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2.将诉讼作为商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工具;3.综合运用调解、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促进和解与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法律行业的先驱者,律师应当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领域推进创新性法律服务,起到为行业健康经营谏言献策、为企业顺利发展排忧解纷的独特作用。

注释:

[1] 参见李博洋、李金惠:“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回顾与展望”,载《中国科技投资》2001年第2期,第23-26页。

作者简介:宋禹倩,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学硕士。

张戈,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贵阳仲裁委仲裁员、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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