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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机制与市场交易治理

2019-01-14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声誉社群惩罚

袁 正 王 雷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 61113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全文22次提到“市场”,3次提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全会主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建设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我国的经济转型虽然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出现了诚信危机、道德滑坡、信任缺失等社会问题,毒奶粉、地沟油、假疫苗、瘦肉精、毒胶囊、速生鸡、染色馒头等不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六次出现“诚信”二字,主张“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各人禀赋不同,偏好各异,交易会产生剩余。在亚当·斯密看来,分工与交易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主流经济学视市场为基于货币和法律的非人格化匿名交易[1][2],假定交易发生在无摩擦的世界。匿名交易以清楚的协议迅即进入,以明确的履行迅即撤出[3],因而没有讨论交易冲突及制度问题。当交易出现纠纷时,法律会解决一切[4]。亚当·斯密认为“看不见的手”会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国家维护公共安全、法律秩序和公共产品,法律和道德情操是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

事实上,并非人人都是天使,一些人会欺骗或侵犯他人产权。而且交易不是无摩擦的,奈特(1921)提出不确定性,科斯(1937)提出交易成本,西蒙(1961)提出有限理性,威廉姆森(1985)假设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5],Grossman & Hart(1986)提出不完全契约;组织和制度的选择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Williamson,1985)。随着交易扩展,人格化向非人格化交易转变(North,1995),匿名交易面临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匿名交易以货款和货物在时空上的分离为特征(Greif,2006),这时交易的交付就变成一个囚徒困境问题(Hicks,1969),首先实施交易契约的一方将面临机会主义风险(Williamson,1971,1983),因此,交易离不开治理机制。合同理论旨在揭示理性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通过最优合同设计或机制设计来解决激励问题,包括合同前的逆向选择和合同后的道德风险。合同的激励机制固然重要,但事后的合同纠纷应跳出法律中心主义,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各种合同关系主要靠私人秩序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来治理(Williamson,1985)。

合同理论忽视合同的不完备性以及合同的签订以及执行费用等问题。事实上,交易成本无处不在(Coase,1937,1960),交易不是无摩擦的,人甚至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组织和制度的选择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最优的治理结构是能够最大程度节约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的治理结构,Williamson(1985)指出根据专用性投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把交易的治理机制区分为市场治理、第三方治理、双边关系治理和一体化。North and Thomas(1976)将西方世界的兴起归因于率先发展了产权制度、交易制度及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为了治理交易,North(1990)强调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Li John Shuhe(2003)区分了关系型治理和规则型治理[6]。张维迎(2001)指出,法律与声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Greif(2003)把契约执行机制区分为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和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7]。

一、法律局限性与私序

普遍的观点是法律是市场秩序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没有考察制度,就是假设存在一个高效的法律系统,任何交易纠纷都交给法律解决,这是法律中心主义的思想。Greif(1999)的历史比较研究发现,依靠多边声誉机制治理交易的马格里布商人最终衰落了,而热那亚商人通过契约、法律发展海外贸易,发展为近代资本主义市场机制;与此类似,LI Shuhe(2003)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规模扩大,关系型治理要向规则型治理转变[6]。史晋川(2004)基于对温州模式的考察,预言以人格化交易为特征的温州模式可能最终走向衰落。钱颖一(2000)指出: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条件。

正式制度的逻辑是人应该按规则行事,否则将受到惩罚。由正式机制实施的惩罚可以改变博弈的策略空间或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Basu,1998),因此,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是治理交易的重要手段(Williamson,1985;Milgrom et al.,1990;Basu,1998)。但是,正式机制背后,有一个假想的监督者在实施规则,于是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1]。

在国内,法律的运行依靠执法者对行为人的监督,但谁来监督执法者?如果说纪委监督法律执法者,那么谁来监督纪委呢?假设有个机构监督纪委,那谁又来监督这个机构保证其公平公正有效?这个循环未解的问题,是所有法律面临的困境。

正式规则的实施基于国家的强制力量,这会产生一个困境,能够保护产权的强制力量也可能侵犯产权,或采取无效率的产权,这会削弱市场经济的基础[8]。事实上,执法者也是理性人。法律不但要规制个人的行为,也要规制执法者的行为(Glaeser and Hart,2000),谁来规制执法者的问题又是悬而未决。事实上,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法官与合同人之间,法官对于不可验证的违约行为往往无能为力(Glanter,1981;Williamson,1985)。法律规则是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善的;而且,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有其局限性:合同是不完备的;欺骗行为难以证实;法律判决难以执行;执法者不是天使(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司法是有成本的,小额的交易纠纷使用法律是无效率的;有些法律缺失时,无法有效地保护产权和合同执行。

上述局限,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新生事物往往缺乏法律的规定,无法可依时,法律自然起不到作用。在转型国家,因为司法系统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基础设施,司法成本高昂,对于小额的交易纠纷,动用司法程序因为不划算而被放弃。执法的标准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合同之约定,但很多时候,事实难于证实;那些法律专家只会凭着对这些纠纷的一知半解,生搬硬套一般的法律规定”。法官遇到的困难还在于合同的不完备性,既然合同不能对所有的细节一一约定清楚,法官也难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决,这给法官带来主观执法的空间。因为诉讼双方司法寻租的强度可以改变法官的主观性,“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司法行为就来源于此。即使司法做出了公正的裁决,判决的执行也是有成本的,很多人胜了官司但得不到赔偿,因为欺骗者既然可以欺骗他人,也可以做到对司法的不诚信。

正式规则之外,经济个体自发形成一系列非正式、非强制性的程序或惯例来治理交易,即私序(Hayek,1973),或非正式制度(North,1990)。私序作为自我实施的非正式制度(Greif,2006),是保护产权和执行契约的一种有效机制[9]。私序何以运行?主要依靠基于声誉机制的理性决策。声誉机制包括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双边声誉机制基于双边惩罚,在无限重复博弈和触发策略之下,参与人为了长期利益保持诚信的声誉(Kreps,1986;Fudenberg & Tirole,1992)。多边声誉机制基于多边惩罚或集体惩罚。

二、双边声誉机制

本文把研究的焦点放在声誉机制,是因为我国是转型国家,法律缺失或者面临局限[注]Dixit(2004)的著作《法律缺失与经济学》旨在探讨当法律缺失或局限的时候,如何选择经济治理方式。,在信息和法律双重局限下,声誉机制是实现市场交易治理的重要机制。

假设当双方诚信交易时,任意参与人的收益为U1,当双方都欺骗时,任意参与人的收益为U0。若乙诚信,甲欺骗,甲获得的支付为U2,乙的支付为U3,若甲诚信,乙欺骗,则乙的支付为U2,甲的支付为U3。不失一般性,交易的任一方在对方诚信时选择欺骗的支付最大,反之,在对方欺骗时选择诚信的支付最小,而双方诚信时,比双方欺骗时的支付要大,因此,U2>U1>U0>U3。

乙:诚信 欺骗甲:诚信欺骗 U1,U1U3,U2U2,U3U0,U0

若博弈只进行一次,则纳什均衡是(欺骗,欺骗),诚信合作的结果没有实现。

若两个交易主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处在重复博弈当中。参与人可以采取触发策略:先试图与对方合作,选择诚信,如果对方诚信,自己继续选择诚信,一旦发现对方欺骗,自己将回归纳什均衡,采取欺骗。

在触发策略下,假设贴现率为δ,参与人欺骗时获得的支付现值为:

参与人若采取诚信,每期可获得U1的支付,在无限重复博弈中获得的支付现值为:

贴现率δ可理解为参与人对于未来收益的耐心,只要参与人的耐心足够大,就会放弃短期的欺骗收益,而追求长期的诚信合作的收益。事实上,根据无名氏定理,只要δ足够大,任何[U0,U1]之间的收益都可通过无限重复博弈而实现,也就是说,合作可以实现在[U0,U1]的任何水平上。

两位参与人之间的无限重复博弈,可以实现诚信和信任,这叫双边声誉机制。在双边的长期合作关系中,诚信和信任是自我实现的,不需要第三方正式机制的参与。

双边声誉机制规约双边交易关系,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任何人都会有一些特殊的社会关系,如血缘、亲缘、同乡、同学、战友、同事等等,这些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的双边交易关系可以依靠双边声誉机制自我实现诚信和信任。在华人社区,人们很看重双边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在社会资源获得和交易扩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结构,费孝通称之为“差序格局”[注]各人的社会关系以己为中心,以各种关系为纽带,像石子投入水中,水波所及之处,和别人联结成社会关系,水波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差序格局表明了社会关系的远近,经济交往的合作程度与关系的远近直接相关,华人社会流行“自己人”“外人”一说。

在双边关系中,参与人可能是在单一的市场上交易,也可能在多个市场上交易,在分工发展不充分的社会里,后者更为常见,这叫互联的关系契约;例如,地主和佃农不仅在农产品市场上发生交易,也在土地、劳动力、信贷等市场上发生交易。格兰诺维特(1985)认为,经济关系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的;一个参与人不仅与他人参与经济互动,还参与社会互动,经济交易中的欺骗行为会使其声誉受损,被社会互惠关系所排斥,从而损失作为社区成员的社会资本。[10]

在关联博弈中,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跨越多个市场,即使在单一市场上无利可图时,参与人也可从互联的市场交易中获利。当两个或多个博弈组成关联博弈时,会使得在独立条件下所要求的苛刻激励约束条件变得较为宽松[11]。人们常常为了追求长期的合作关系而愿意承担明显的静态无效率[12]。参与人不会为一次交易的得失斤斤计较,而是从互联的关系契约整体中获得更高的利益。

双边声誉机制具有自发维持诚信和信任的能力,可以使交易双方共享交易剩余,因而双边合作关系是有价值的,人们自愿锁定在双边合作关系之中。Koford and Miller(1999)对转轨初期保加利亚的企业调查发现,被调查企业普遍认为,好的交易关系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旦发现了可靠的交易对象,便努力把关系固定下来。[13]

在市场范围和交易规模扩张时,人们试图建立起稳定的双边合作关系,以应对市场不确定性。双边关系并不是封闭不变的,人们可以建立新的双边关系,如拉关系,也可能失去已有的双边关系,例如,退休、生老病死都可能改变现有的合作关系,商业结构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双边关系的变更。

如何建立与陌生人的双边交易关系呢?一个途径是礼物交换,另一个途径是抵押。Carmichael and MacLeod(1997)建立一个礼物交换模型,在一定条件下,陌生人在一个随机配对市场上相遇并互送礼物,可以形成诚信交易的策略均衡[14];选择诚信互惠交易的一对交易对象离开配对市场之后,锁定在双边合作关系之中,而欺骗者只能停留在配对市场,配对市场上的欺骗者会越来越多,欺骗的收益会越来越小,这更加稳固了诚信互惠的双边关系。

不熟悉的交易双方借助抵押可以形成当事人执行合同的可信承诺,因而达成双方的诚信合作。古代国君为了保障合约执行,互派人质,充当人质的往往是公主、王子这样的重要人物。在分工专业化发展过程中,企业之间的供应合同会受到资产专用性的影响,供应商进行专用性投资之后,会产生一种可占用准租[注]专用性投资难以转为他用,投资人最优使用的价值与转为他用次优使用时的价值的差额,就是专用性资产的准租。[15],合同另一方有强烈的机会主义动机侵占准租,进行了专用性投资的一方容易遭到合同另一方的要挟,要挟问题的存在可能使资产专用性投资方放弃投资。哈特(1995)给出,如果事后无法确保合同执行,那么事前的投资水平就不能达到最优。抵押机制可以解决涉及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要挟和投资不足问题。供应合同的购买方提供一个抵押品,作为执行合同的可信承诺,供应方会进行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并按合同供应订单。威廉姆森(1985)的抵押模型证明,抵押机制是供应合同自我实施的一种非正式机制。在俄罗斯等转型国家,发展了一种类似抵押机制的合同自我执行机制,即预付。Hendley et al.(2000)对俄罗斯327家工业企业的问卷调查发现,俄罗斯企业在供应合同中普遍要求预付货款,75%的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要求一定形式的预付,41%的企业要求100%的预付。[16]Gow and Swinnen(2001)发现,在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等转型国家,为了解决农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和要挟问题,在农产品供应合同中,要求加工企业预先为农场支付购买化肥、种子、农药和农业机械等费用。

双边声誉机制建立在自我实施惩罚的基础之上,触发策略的显著特征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通过中断和欺骗者继续交易来惩罚欺骗者。Hendley et al.(2000)对俄罗斯企业的调查发现,66%的被调查企业使用过威胁终止协议的策略,目的是促使对方自我执行合同。[16]

三、多边声誉机制

双边的长期交易关系虽然很常见,但毕竟只占交易的很小部分,虽然可以从陌生人中发展新的双边交易关系,但交易的范围仍然很小。更为普遍的是,一个参与人不是和某个特定的交易对象重复交易,而是面临和不同的交易对象交易,这样,交易的一方是固定的,而交易对象是变化的,例如,连锁店面对流水一般的顾客,老师面对一届又一届的学生,医生面对一个又一个病人。固定的交易方和某个特定的交易对象可能是一次性博弈,但他面临和不同交易对象的无限重复博弈。

固定的交易人处于无限重复博弈当中,上述声誉机制同样起作用,固定交易人有维持诚信声誉的激励。这里,触发策略不是由受欺骗一方来实施,而是由其他交易对象共同实施的。固定交易人欺骗某个交易对象,该交易对象和固定交易人是一次性博弈,不能通过中断交易来实施惩罚。但如果被欺骗的人能够将固定交易对象欺骗的信息告诉其他人,其他人就会拒绝与固定交易人交易,从而实施对欺骗者的惩罚。对于固定交易人来说,若长期的合作剩余大于欺骗获得的短期利益,诚信就成为他的理性选择。这种由多方实施的声誉机制称为多边声誉机制。

固定交易人处在无限重复博弈中,假设和不同交易对象诚信交易可获得xi的收益,而欺骗时,可获得一个较高的短期收益d,但以后只能获得保留支付e0,在触发策略下,假设贴现率为δ,固定参与人欺骗时获得的支付现值为:

若采取诚信,则每期可获得xi的支付,在无限重复博弈中获得的支付现值为:

在具体的数值下,可以解出不等式,当固定参与人的贴现率δ大于一定程度时(即只要他的耐心足够大),诚信就是他的理性选择。

事实上,只要δ足够大,要满足上述不等式,对个别xi并没有严格要求,即使固定交易人和某个交易对象的交易剩余较低、甚至为负,只要诚信获得的现值总量大于欺骗,固定交易人就会选择诚信。固定参与人为了维护诚信的声誉,愿意承担静态无效率,即使个别交易可能使固定交易人收益很小甚至受损,固定交易人也会诚信以对。

多边声誉机制是自我实施的私人执行机制,不需要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的参与。多边声誉机制起作用,离不开两个要点:

一是信息传递,固定交易人若欺骗了任意交易对象,欺骗信息可以快速传递给其他人,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是多边声誉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信息传递机制又依赖两点,其一,受害者有激励传递欺骗信息,这一般会成立,有仇不报非君子,惩恶扬善是人的普遍心理,受骗当事人寄希望于别人来惩罚欺骗者,自愿传递欺骗信息。其二,存在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在封闭乡村社会,流言蜚语就可有效地传递信息,但在城市匿名社会,信息传递渠道往往缺失,因此,封闭乡村社会,欺骗行为很快就会成为公开信息,而城市社会,身边的陌生人是君子还是骗子,谁也不知道。Kandori(1992)指出,在商业网络中,欺骗信息传输的速度要足够快,否则,当事人就不会有建立声誉的积极性[17]。信息传递可以通过正式机构,也可通过流言蜚语等非正式方式(Zak and Knack,2001);在封闭乡村社会,人们的闲言碎语就可以在村民之间建立起高度的信任[18];在匿名城市社会,由于信息传递机制缺失,骗子和犯罪也更多。

二是多边惩罚,其他人即使没有受到过固定交易人的欺骗,在知道其欺骗信息之后,也要中断与他的交易以示惩罚。多边惩罚的有效性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在知道固定交易人是骗子的信息之后,参与人有激励避免与骗子进行交易,这一般会成立,人们普遍具有“好善嫉恶”“嫉恶如仇”的社会心理,中断和欺骗者的交易是符合理性的,因为与骗子交易会增加交易的风险。其二,惩恶扬善的社会规范,惩罚不诚信者,还要惩罚不惩罚不诚信者的人[17],该惩罚而没有采取惩罚措施的人也必须受到惩罚[19]。骗子可能通过礼物互惠关系和抵押等机制,寻找新的交易对象,从而瓦解多边实施的集体惩罚,如果欺骗行为并不影响与下一个交易者进行交易,诚信就无法实现,因此,集体惩罚的社会规范至关重要,和骗子做交易的人,应当被认为是同流合污、沆瀣一气,也应该被当作骗子看待,惩罚之。

Greif(1993,1994)分析中世纪行会以及马格里布商人联盟在海外贸易中的作用;Milgrom,North and Weingast(1990)发现,中世纪流行于欧洲的“香槟交易会”,法律商人制度运行良好;Greif(2008)发现社群责任制曾流行于整个欧洲,这些制度正是基于多边声誉机制。社群规范和俱乐部规范也是多边声誉机制的表现形态[11],只是前者具有封闭性,后者的开放性更强。Greif(1993)发现,中世纪马格里布商人联盟实现了有效的交易治理,马格里布商人在开展海外贸易时,只雇用马格里布的代理人,马格里布商人联盟实现了信息的有效传递,也形成了多边惩罚的社会规范,欺骗的马格里布商人将被商人联盟排斥,失去与马格里布商人进行交易的机会。

Greif(1994)发现,马格里布形成商人联盟这样的交易治理制度根源于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文化。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横向代理关系、商业联盟内部的社会交流网络使得非正式的集体惩罚是可置信的,可以激励人们放弃欺骗行为。相反,热那亚商人具有个人主义文化,开放性地选择代理人,没有信息共享和集体惩罚机制,偏向于依赖法律这样的正式机制来处理交易纠纷。Greif et al.(1994)分析了中世纪的商人行会在海外贸易中对外国统治者掠夺产权的影响。统治者的强制力可以保护产权,也可能掠夺产权,尤其是国外商人的财产。商人行会可以在统治者侵犯任何行会成员的财产时以集体惩罚实施报复,中断与该国的贸易。统治者可以从贸易中获得贸易剩余和税收,短期的侵犯获利可能比不上长期的贸易获益,从而会保护海外商人的产权。集体惩罚的有效性依赖于集体统一行动,统治者可能侵犯一部分商人的产权却承诺保护其他商人的产权,以此瓦解集体惩罚。对此,商人行会内部建立起强制性,任何违反集体惩罚的行会成员,将受到行会的排斥。商人行会通过垄断商业许可证、逐出行会、阻止船只进出海峡或收取罚金等手段强制行会成员遵守集体惩罚。

商人行会多建立在地缘、宗族等社群的基础之上,信息传递和集体惩罚具有优势,可以在行会内部实现有效的治理。但是,基于特殊关系的社群规范具有封闭性,交易对象被分隔为两类,社群内可信的交易对象和社群外不可信的交易对象,社群成员只同社群内的对象交易,当市场发展和交易范围扩大的时候,社群主义成为扩展交易机会的障碍。

在扩展交易机会的需求驱使下,即使不怎么熟悉的人,基于某种纽带,组成俱乐部这样的组织。俱乐部具有交易配对、信息传递和集体惩罚的功能。欺骗信息在俱乐部内部快速传递,欺骗者将受到俱乐部成员的排斥,俱乐部规范可以终止欺骗者的俱乐部资格。俱乐部具有开放性,只要遵循俱乐部规范,新的诚信交易者可以带着交易机会加入俱乐部,从这一点看来,俱乐部突破了封闭的传统社群的局限性。

Putnam(1993)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指出,意大利北部的社团活动更为活跃,存在着大量的协会,这些协会形成合作的规范,推动了意大利北部的成功,相反,意大利南部的协会很少,经济水平也落后于北部[20]。Putnam(2000)在《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一书中指出,打保龄球的美国人比过去多,但参与保龄球俱乐部的人比过去少很多,在Putnam看来,美国的结社生活在衰落,这影响了美国的社会资本和公共信任[21]。福山(Fukuyama,1995)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指出,高信任的社会有发达的社会中间组织,如教会、商会、工会、俱乐部、民间慈善团体、民间教育组织等自愿团体,这些中间组织为人们提供了交流和合作的平台,有利于信任的建立。缺乏中间组织的社会,形态上近似“马鞍型”,一边是强大的政府组织,另一边则是原子化的个人和家庭。福山认为中国是低信任度的国家,而日本是高信任度的国家,中国缺少中间组织,而日本的中间组织发达[22]。

在一对多的多边交易中,若固定的交易主体是行为人,或者生命有限,或者因病退出,或者发生了社会流动,无限重复博弈就不再成立,诚信和信任就不会实现。人们发展了组织如企业充当声誉的载体,可以将行为人的有限重复博弈转化为组织的无限重复博弈[23];组织成员的生命有限,但组织的生命可以无限延续;组织成员面临有限重复博弈,但组织面临的是无限重复博弈,组织有维持诚信声誉的激励。组织成员的不诚信行为,会破坏组织的声誉,进而损害组织每位成员的利益,这叫集体责任机制,类似于“连坐制”,组织就有积极性对成员的欺骗行为进行约束。可以相信,连锁店更值得信任,有组织的人比无组织的人更值得信任,如穿军装、有单位的人更值得信任。Greif(2006b)认为,以货款和货物在时空上分离为特征的非人格化交易需要缓解合同执行问题的制度基础,一项自我实施的制度——社群责任制,推动了前现代欧洲跨辖区的非人格化交易,这一制度处在声誉机制与法律机制的过渡阶段[1]。在社群责任制中,当A社群的任何成员违约,侵犯了B社群成员的产权,B社群的法院会让A社群的所有成员承担违约责任,如果A社群的法院拒绝补偿受害方,那么B社群的法院会没收辖区内A社群的所有成员的财产作为赔偿,可见,一个社群的所有成员都要为该社群的某个成员在跨社群交易中的违约行为负责,违约行为会受到受害人所在的社群惩罚的可信威胁,迫使社群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要求本社群成员自己承担违约给社群造成的成本。中世纪英国一些地方的特许状明确规定,如果社群成员因违约而使另一个成员的货物被没收,那么违约方必须赔偿受害方,否则,他的财产将被没收,而且会被驱逐出社群。社群为违约行为集体负责,迫使社群注重维护自己的声誉,对社群成员的行为做出强有力的制约。历史证据表明,社群责任制曾经流行于整个欧洲[24]。古代中国有连坐制度和保甲制度,这是东方版的社群责任制,这样的制度在中国实行了上千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一人犯法,株连九族,这促使整个家族有强烈的动机约束、监督和制止家族成员的不法行为;一人若为匪或通匪,联保各户,实行连坐,这促使同保或同甲的人有激励监督、制止保内或甲内的不法行为。

Blanchard and Kremer(1997)认为,转轨国家产出急剧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合同执行机制的解体。在俄罗斯,转型前的行政协调被取消,仲裁法庭虽然被保留,但起的作用非常有限,非正式的关系型商业网络虽然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总的趋势是不断萎缩[25]。Recanatini and Ryterman(1999)发现,俄罗斯企业通过商业协会形成新的商业关系,42.3%的被调查企业是商业协会或贸易协会的成员[26]。McMillan et al.(1999)指出,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和乌克兰五国的被调查企业有47.8%是商会成员,其中2/3的企业表示商会在帮助寻找新的交易伙伴和提供交易伙伴的可靠性信息方面发挥了作用[27]。

四、匿名声誉机制

已有大量文献对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进行探讨,双边交易关系只占交易的微小部分,对多边声誉机制的关注局限于熟人社群,如乡村封闭社会、马格里布商人联盟、温州商会等。俱乐部机制虽然有一定的开放性,但交易仅限于俱乐部成员之间。这意味着,熟人社群的多边声誉机制虽然可以自我实现诚信交易,但具有封闭性的局限,交易的范围和规模有限。

对于匿名交易,法律可以实现部分的治理,若法律是高效的,对违约的制裁是确定的,这就会形成一种威慑,使违约减少,同时司法成本也会处在低水平。若法律不那么高效,匿名交易的治理就不能依靠法律,主流经济学强调法律对匿名交易的治理作用忽视了法律的局限性。

我们强调,匿名交易也可以依靠多边声誉机制建立起诚信。多边声誉机制可以区分为熟人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和匿名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很多文献只研究熟人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而把匿名交易交给法律处理,这些文献大多认为多边声誉机制的基础是熟人社会,认为只有熟人社会才能提供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

事实上,匿名社会也可以实现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多边声誉机制也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的治理。先看信息传递,只要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任何交易主体的信用记录都可以查询,陌生的交易主体在交易之前,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注]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在任何调查或报告机构的征信数据库中,个人失信记录最多保存7年,个人破产记录最多保存10年,而优良信用记录会被终身保留。,根据对方的信用情况来决定是否交易。征信系统起到信息传递的中介作用,若违约发生,受害者有激励将违约信息传递给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对违约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对真实发生的违约信息进行登记,违约者一旦有违约信息被记录,他在未来就难以找到交易对象,因为潜在交易对象通过向征信机构查询他的信用记录,可以获知他曾经是违约者,从而避免与之交易。违约行为会导致失去潜在的交易对象,因此任何人都注重维护自己诚信的声誉。至于多边惩罚,匿名社会同样可以实现,尽管违约者和受害者之间是一次性交易,受害者无法对违约者通过中断交易来实施惩罚,但其他人会拒绝与违约者交易,由他们来实施惩罚,在面对一个有违约风险的交易对象时,其他人拒绝与违约者交易是理性的,这样,违约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交易冲突,转化为违约者与全社会的交易冲突,谁也不敢与全社会作对,每个人都将控制自己的违约行为。征信系统起到法律一样的威慑效果,即使法律没有健全,在征信系统的作用下,也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的诚信。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女生遇到一位陌生男人的求爱,这个男生可能是好男人,也可能是坏男人,如果没有信息,女生往往是风险偏好的,会拒绝该男人,这样,女生可能拒绝了一个好男人,让自己成为剩女的概率增加。女生如果恨嫁了,很快答应该男人的求爱,这样,女生可能接受了一个坏男人,被骗财骗色的风险增加。如果社会存在征信系统,每个人都有其信用账户,女生可以从征信系统检索该男人的信用信息,若得知该男在某年某地欺骗了某一位女人,她肯定会拒绝这个危险的男人。对于之前那个被欺骗的女人,她有动力将该男欺骗的信息反馈给征信系统,因为她自己难以实施惩罚(假设法律是有局限的),她寄希望于多边惩罚,让其他女子拒绝与欺骗男交往。

Fukuyama(1995),Putnam (1993,2000)强调中间组织对建立诚信和信任的作用,是因为中间组织提供了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功能,但是他们所说的中间组织,针对的是熟人社群。离开熟人社群,有没有一种中间组织可以在匿名交易中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多边惩罚呢?我们的回答是征信系统。1830年,英国伦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现在,欧美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征信系统;日本现在有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即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信用卡信息中心、全国信用信息中心。2013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条例》,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为中国征信业确立法律地位,使征信工作有法可依。每个法人企业和自然人都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信用档案,每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都将有数据可查,诚信者因为诚信而赢得信任,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而失信者因为失信而受到全社会的惩罚,最简单的惩罚就是不再与失信者交易。

征信系统是匿名声誉机制的核心。人们根据从征信机构获得的信用信息做出信任决策,这一逻辑背后,假设征信机构是诚信的。事实上,中间组织也可能不诚信,例如,房屋中介这样的中间组织经常曝光不诚信经营。有人会说,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和法律惩戒,那么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对于征信机构可能存在的欺骗问题,我们仍然强调多边声誉机制,思想是这样的,把征信机构视为交易主体,在征信系统中也有其信用帐户。任何人若从征信机构获得虚假信息而受损,他将这家征信机构欺骗的信息传递给行业协会和征信系统,一方面,行业协会将实施集体惩罚,另一方面,这家征信机构在征信系统中将存在不良记录,其潜在交易对象可实施多边惩罚,最好的惩罚是中断与之交易,使之失去生存的基础,在这种机制下,诚信成为征信机构的理性选择。

结 语

如果我们把视界穿越到国家、法律出现以前的社会,那时,也有市场交换,是什么机制规约人们不会违约?格雷夫(Greif,1993,1994,2006),Milgrom et al.(1990)对中世纪欧洲、亚洲商业社会的研究,找到了法律出现之前的交易治理机制,那就是声誉机制,包括双边声誉机制和多边声誉机制。声誉机制一般建立在无限重复博弈的基础之上[2];Kreps,Milgrom,Roberts and Wilsom(1982)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他们证明,只要博弈的重复次数足够长,诚信合作在有限重复博弈中也会出现[28]。由于不完全信息,本性欺骗的人可能在相当长时间内选择诚信,只有到最后才暴露出欺骗的本性,这就是著名的“KMRW声誉机制”。双边声誉机制的核心是个人惩罚,多边声誉机制的核心是信息传递和多边惩罚。

在国家和法律制度出现之后,声誉机制仍然是交易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双边交易和多边交易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市场发展和交易规模扩大之后,非人格化交易不断增加,声誉机制的执行成本不断增加,以关系为基础的声誉机制会向法律机制转变。但是,如果法律机制进展缓慢,法律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不足,人们会进行声誉机制的创新来实施交易治理,俱乐部机制使多边声誉机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人们可以发展征信系统,建立起匿名社会的多边声誉机制,总之,若法律机制替代不了声誉机制,声誉机制就会占据它的地盘,并且以更有活力的形式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非人格化交易。

在双边或多边熟人社会,人们依靠自我实施的声誉机制实现交易的治理,在匿名交易中,人们从征信机构这样的中间组织获取信用信息,也可通过多边声誉机制解决诚信和信任问题。这样,不管是熟人社会还是匿名社会,不管是重复博弈还是一次性博弈,基于声誉机制都可以实现诚信和信任。在华人社会,熟人社群的声誉机制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匿名声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原因是没有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投资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法律存在局限时借助匿名声誉机制重建社会诚信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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