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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理应有 规范是关键

2019-01-11张全林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体罚任课教师惩戒

■ 张全林

近日,江苏常州一场关于学生惩戒制度的听证会,让教育惩戒的老话题再次回到公众视野。一边是“严师出高徒”的传统观念,一边是“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极端个案,如何进行合法、合理、合规的惩戒,一直是教育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难题。(12月13日《人民日报》)

马卡连柯说过:“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说明教师对学生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教育法》还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断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

近些年,因老师惩戒学生,家长兴师问罪,甚至打上门去的事例不在少数。社会上对老师一些管理措施的反弹,已经让老师产生畏惧心理,很多老师怕惹麻烦,已经不愿意对学生严加管理,这样的“人性化”客观上是在误人子弟,作为家长理应反思。

教育如果只奖不罚会不完整,惩戒是赏识教育的有益补充。随着生本教育理念的兴起,推崇“鼓励教育”“赏识教育”都没错,但对惩戒教育弃之不用却不该。惩戒也是教育的一种科学方法,目的是让学生分清是非善恶,改正缺点和错误。惩戒与奖励并用,才能构成完整的教育。

对学生施加惩戒,不是可不可的问题,而是需要规范化操作。必须厘清的是,惩戒不等于体罚。体罚是对人身的伤害和精神的折磨,而惩戒是让学生受到警示,是一种强制性纠正手段。作为教育机构应有一套程序,有专门的组织来实施惩戒,而不是由任课教师去惩戒学生。任课教师直接惩戒学生,容易滋生对立情绪,也难以保证公平。有了专门管辖惩戒学生的规矩,更有利于公众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和支持。在新加坡,学生如果违规,就有可能被施以鞭刑。学校设有专门的机构,根据规定和对学生违规行为调查的结果实施惩罚,这样就防止教师滥用权力,保障了学生的权利,从而规范了学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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