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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影响研究*

2018-12-28

财政经济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申请者市民化落户

一、“积分落户”制度出台的背景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其概念首次提出可追溯到我国中国十八大报告中。目前,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概念、内涵、标准的探讨仍很激烈,学术界也暂未达成高度统一。如农业转移人口与农民工一样,从农村迁移到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群(孙友然等,2016),还是包括仍然留在从村从事着第一产业中,但已符和市民化条件的人群?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标准,王桂新等(2008)从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政治参与、心理认同五个方面进行研究,卢海阳等(2015)从经济、社会、文化、心理和身份五个维度进行分析。申兵(2011)则认为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即是实现该群体职业和社会身份的双向转换,同时,该群体应能获得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尽管各位学者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未能达到统一,但他们都一致肯定了身份转换的重要性。

然而,介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城乡二元制结构,户籍成了区分身份的主要标志。户籍的改革,也是打破身份差异的关键问题。对此,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户籍制度不断地进行调整,整体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严格限制阶段。该阶段体现在1958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进行划分,建立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第二阶段为逐步放松阶段。其表现为198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有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转移至集镇;次年,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引入“暂住证”制度来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登记管理。但“暂住证”并未完全消除农业人口和城市人口身份上的差异,户籍的限制使农业转移人口无法享受与当地人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第三阶段为彻底放开阶段。该阶段改革力度极大,改革强度很高。2003年后,我国各省市逐步开始取消户籍区分,推行城乡户口一体。2010年,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城镇化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与暂住证不同,居住证除了可以用于对外来人口登记管理外,还承载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两大功能,让持证者在就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房购车等方面得到一定的保障。居住证虽对打破城乡藩篱有积极作用,却具有局限性,仍不能让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人口享受完全平等的待遇,也未从本质上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身份的转换问题,更无法完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目标。

“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常住人口规模在300万~500万的大城市可结合本地需求,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常住人口规模在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从此,户籍改革在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做出了突破性的变革。“积分落户”制度即落户城市通过设置一套赋予一定分值的指标体系对满足“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外来人口进行量化考核,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即可申请落户的制度。该制度最早于2004年在上海实行,但是当时的申请者只局限于高校毕业生。2010年,在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广州市开始实施以居住证为基础的“积分入户”制度。随后,上海市放宽申请者身份的限制,也添加了对居住证的要求后,全面推行积分落户制度。深圳、北京、天津、武汉等城市也依据自身实际积极推出“积分落户”制度。

二、“积分落户”制度的实施办法

我国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的城市主要集中在超大城市[注]中,部分特大城市[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文件,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城区常住人口在1 000万以上的,称为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1 000万以下的,称为特大城市。也结合本地区需求,制定了积分指标体系,推行了该制度。本文根据城市规模、地理位置和是否出台“积分落户”政策为标准,在超大城市中选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武汉为样本;在特大城市中北部选取沈阳、东部选取南京、南部选取东莞为样本,从社会保险、年龄、个人素质、纳税情况四个指标上梳理和比较各城市的“积分落户”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积分落户”制度的申请条件和积分规来自于《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上海市积分落户细则及政策新规定》《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及分指标及分值表》《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1.各城市关于社会保险的要求。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各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中对社保要求和积分规则各不相同,具体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超大城市社保指标的积分比较

续表

注:A=申请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B=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表2特大城市社保指标的比较

由表1可知,超大城市在“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中在社会保险指标上对申请者要求较高,不仅限制了社保的最低缴纳年限,北京、广州、天津、武汉更对缴纳社保的连续性也作了要求。六个超大城市中,北京、上海对社保缴纳年限的要求最为严格,其已超出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社保年限要求整整2年。在积分规则中,上海通过比较申请人近3年在上海缴纳的社保基数和一定比例的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对申请人采用分段式积分。广州市未将社会保障作为积分指标。余下的四座城市以申请人在该市缴纳社保的年限按比例积分。其中,深圳市和天津市在养老保险上所赋比例分值高于其他四项社会保险。

表2中的特大城市在“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中,仅南京市对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性未作要求,为2年。在积分规则中,三个城市皆以比例分值积分,其中沈阳市限制了最高分值为30分,南京的比例分值最高。

2.各城市关于年龄的要求。虽然大部分样本城市在年龄要求上基本都为法定退休年龄,但皆在加分体系表中表现出对年轻人的倾向。具体评分及积分标准如表3、表4和表5所示。

表3北京、上海、深圳年龄指标的比较

注:Y=申请年龄。

表4广州、天津、武汉年龄指标的比较

注:Y=申请年龄。

表5沈阳、南京、东莞年龄指标的比较

注:Y=申请年龄。

表3、表4显示六个超大城市在“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中对年龄指标的要求和具体的年龄指标积分规则。北京、天津、武汉对申请者年龄限制较低,都以法定年龄为最高年龄标准;深圳对不同性别申请者的年龄要求标准不同,男性比女性的年龄上限多5年;广州要求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上海在申请条件中没有规定申请年龄的上限,但在积分标准中明确表明,年龄积分从56~60周岁开始,当申请者年龄小于56周岁,采取加分制,最高可加至30分。北京、天津在年龄积分中采取分段积分。深圳、武汉不仅引入分段积分,还采用了超年龄减分制。广州在积分体系中未对年龄赋与分值。总而言之,超大城市更偏好于吸纳年轻人。

表5表明,相比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在申请条件上对年龄指标要求宽松一些。基本申请条件上,沈阳、南京对年龄未作要求,东莞结合申请者学历和技能水平限制申请者的年龄上限,其中依技能规定的年龄上限比依学历规定的年龄上限要多5周岁。在积分规则中,三个样本城市皆采用分段积分制,但分段标准却各不相同。沈阳以60周岁为界限;南京以45周岁为界限;东莞则以18周岁、35周岁和45周围为积分分界线。沈阳、南京对低于界限年龄的申请者,采取减龄加分制,东莞对超出界限年龄的申请者,采取增龄减分制。虽然东莞与沈阳、南京采取的积分方式不同,但三座城市都体现了对年轻申请者的偏好。

3.各城市关于个人素质的要求。个人素质指标包含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两项内容。在此指标下,各大城市虽然积分规则迥异,但都倾向于吸纳高技能、高学历的人才。具体个人素质指标如表6、表7和表8所示。

表6北京、上海、深圳个人素质指标的比较

续表

表7广州、天津、武汉个人素质指标的比较

表8沈阳、南京、东莞个人素质指标的比较

表6结果显示三个城市皆按文化程度阶梯式积分,最低积分要求为大学专科文凭。相比北京、上海,深圳对文凭要求相对较低。在深圳,大专以上文凭的申请者积分分值无差异,即博士和全日制本科生所积分数是一致。而在北京、上海,以大专学历为积分底线,大专以上学历层次与积分分值成正比。相比于北京,上海更加看重高学历人才。在上海,获得博士学位学历的人可积分值与获得专科学历的人可积分值相差60分,而北京两类人群分值差距为26.5分。与北京、上海学历单项积分不同,深圳对学历的加分中除了采用学历单项积分模式外,还引用学历、职称相结合的双项积分模式。在技能方面,北京无加分,上海、深圳按级别阶梯式加分。比较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的加分政策,上海、深圳更倾向高技能人才,上海在技能上的最高分为140分,而文化程度的最高分为110分。

由表7可知,相比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武汉在个人素质指标的要求较低,积分规则简单。在文化程度方面,三个城市在积分规则中不区分本科及以上学历。相比天津,广州、武汉对申请者学历要求更为宽松。在该指标下,天津最低积分学历为大专学历,而广州、武汉对中职学历也赋予一定分值。在技能水平上,与表6的三个城市相比,表7列示的三个城市更看重技能等级。在广州、武汉,拥有中级职称或技师等级的申请者即可获得技能指标满分,而在天津,同等条件的申请者只能得到部分积分。

与超大城市相同,表8中的特大城市在个人素质指标的积分规则设置上也采用多层次积分模式。三个城市中,东莞的积分规则最简单,积分层次也最少。东莞在文化程度指标中仅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大专学历、高中学历三个层次,而沈阳、南京对本科以上学历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并按学历等级分别赋分。在本文所选的所有样本城市中,沈阳对申请者学历划分的层次最多,积分规则对学历下限的要求也最低,即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而其他城市中,最低积分学历为中专或高中。

4.各城市关于纳税的要求。结合样本城市有关纳税情况指标的内容和文章的研究对象的收入获取方式只选取与申请者劳动所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积分规则进行分析比较。由于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积分标准也不同。具体要求见表9、表10和表11。

表9北京、上海、深圳纳税指标的比较

注:AVSIT(average income tax from salary and remuneration)=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下平均每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AVIT(average income tax)=近3年平均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ASIT(accumulative income tax from salary and remuneration)=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下近3年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表10广州、天津、武汉纳税指标的比较

注:AIT(accumulative income tax)=近3年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税额;NAIT(net of accumulative income tax)=近三个纳税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净入库累计税额;ASIT(accumulative income tax from salary and remuneration)=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下近3年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表11沈阳、南京、东莞纳税指标的比较

注:ASIT(accumulative income tax from salary and remuneration)=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下近3年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IT(income tax)=个人所得税。

表9与表10列示的超大样本城市不仅在纳税情况指标中的积分规则各不相同,而且各城市的积分标准也不一致。北京、深圳、武汉都以申请人仅在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积分标准,其他城市除上海外,都没限定个税的税目。上海在此指标中,要求申请人在该市投资创办企业,其他城市没有此类要求。虽然北京、深圳、武汉对申请人个税的种类一致,但标准不同。北京规定依纳税人个税的平均税额进行积分,深圳、武汉仅要求申请人个税的累计额。与所有样本城市不同,广州在此指标中的积分标准为纳税人的个税净入库累计税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积分下限的金额,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都以10万元为标准。其中,北京、广州、天津采取固定分值的积分方式,深圳采用6级超额累进分值的积分方式,武汉则采用比例分值。

表11显示,特大城市在纳税情况指标的积分规则上比超大城市的积分规则简单。沈阳未将纳税情况纳入该市的积分指标体系中,南京、东莞与武汉一样,采用比例分值进行积分。虽然两个城市积分都以累计税额为积分标准,且在此指标的最高分值相同,但标准的具体内容不同。南京对个税的应纳税额税额仅限于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两个税目,东莞未作特别说明。

三、积分落户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

目前,我国城市针对外来人口落户的渠道主要为投资落户、入学落户、人才引进、近亲投靠和“积分落户”。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除“积分落户”,其他途径都很难实现。但是,通过比较和分析现行的“积分落户”制度后发现,农业转移人口不易满足申请条件,即便符合申请条件,仍难以积得高分。而各城市除划定落户分数线外,还因人数指标的限制,采取对申请者以分数从高到低批准落户。因此,目前超大城市及特大城市实行的“积分落户”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来讲无异于“望洋兴叹”。

1.社会保险指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积分落户制度中,无论是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还是沈阳、南京等特大城市,都对缴纳社保的年限作了硬性要求。但对于大多数生活在城市低层,从事简单但重体力工作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达到上述要求,难度巨大。农业转移人口法律意识淡薄,文化层次偏低,从事的工作岗位又不具有竞争力,导致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并未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缺乏正规合同的约束和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减少了用工单位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保的积极性,因此,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未缴纳社保,无法满足“积分落户”制度的申请条件。其次,积分落户申请条件规定了缴纳社保的区域为落户城市,这排除了农业转移人口用其户籍所在地缴纳的农村医疗保险年限来落户的可能。由此可见,积分落户政策中社保指标的要求限制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进程。

2.年龄指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的涌入,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充足且低廉的劳动力,加快了经济增长和城市建设的步伐。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时间计算点,结合当时整体社会环境,假设16周岁以上有能力且有意愿从事劳动的农业转移人口为劳动力,经推算,现今这部分为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作为巨大贡献的农业转移人口年龄已超过50周岁,更有甚者已达60周岁。据统计,2017年,在北京,农业转移人口平均年龄为45.3岁,该群体50岁以上人群比例为30.7%[注]③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队公布的《2017年北京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但各城市的积分落户制度中,集体倾向于中青年申请者,大多数城市将积分区间上线划分到45周岁,深圳、武汉、东莞甚至是出现了年龄减分制,这大大降低了改革开发初期投身城市发展的农业转移人口就地落户的可能,使这批老一代城市贡献者晚年仍享受不到丰富的城市公共资源和优越的城市福利。因此,年龄指标下的积分规则阻碍了一大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路。

4.纳税指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各城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中的纳税,包含以提供劳动和提供资本获取所得的两种纳税情况。这其中,与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是以提供劳动获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积分标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中多数聚集在重体力、低报酬的劳动岗位上,能够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的为数不多。虽然在北京、上海,由于城市整体工资水平偏高,个税免征额又未按城市经济状况分别设置,使得部分农业转移人口满足个税起征条件,但其所缴纳个税税额仍很难达到10万元税额的积分下限。其次,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大税目的纳税方式为代扣代缴。然而,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未建立稳定的用工关系,导致用工企业不愿承担代扣代缴职责,农业转移人口中的纳税人也就无法取得纳税凭证,无法在积分体系中得到分值。总体来看,纳税指标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无法带来积极影响。

四、积分落户制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负面影响的潜在原因

1.城市人口空间分布不均,造成城市拥堵假象。在我国,城市以同心圆形式发展,即由于城市中心具有重要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致使大量优秀资源集中于城中心,而对于城市其他地区,资源集中度和资源质量以中心往外逐渐降低。正因为如此,城中心经济建设迅速、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周全,就业机会多。这些优势都吸引着人口大量向中心城区聚集,势必造成中心城区资源紧缺、人口拥挤,而城市郊区却人口稀疏,造成资源浪费。如据调查,2010年在北京,以天安门为中心30公里以内的区域容纳了87.11%的常住人口,其中57.31%集中在15公里以内的区域[注]尹德挺,史毅,卢镱逢.经济发展、城市化与人口空间分布——基于北京、东京和多伦多的比较分析.2015(6).。近些年,部分城市为缓解人口压力、加速城市发展试图在城市内建立城市圈、在城市间建立经济区,如津京冀都市圈。但在现阶段,这些方法分散人口的功能却不够显著。据资料显示,由于津京冀都市圈内城市间经济发展不均,导致人口向经济重心的北京迁移(尹德挺等,2015),这不仅没有分散北京人口,反而加剧北京人口增长率,增加北京城区拥堵程度。人口分布不均造成的城市拥挤假象促使制度的制定者收紧“积分落户”制度,设置严格的积分体制,加大积分难度,限制落户人数。而受此影响最大的必定是农业转移人口。

2.城市发展定位有偏差,导致对农业转移人口需求减少。21世纪,信息技术高速度增长和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都加强了我国经济实力,提高了我国经济水平。为了快速提高经济增长率,各大城市都加大了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定位于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高新产业。这势必会增加城市对高技术、高文凭人才的需求,减少对文化层次较低,技术水平有限的农业转移人口的需求。除此之外,农业转移人口多集中在工作流程简单,操作重复单一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的低端岗位,这些岗位的替代性和流动性较强,且劳动力供给量大于需求量,这也势必降低城市对农业转移人口的需求。然而一个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并不是部分产业就能带动的,它需要各产业协调发展。并且,只有将劳动力按结构合理分配才能真正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综上所述,目前,大多数城市唯高新产业论的观念导致城市定位错位,影响政策制定者对需求人群的判断,使制定者故意提高落户门槛,用学历、技能积分规则拉大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流动人口距离,降低其落户的可能。

3.城市社会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农业转移人口角色转换困难。农业转移人口涌入城市后,用工单位并未向其提供充分的合法保障。如用工单位与农业转移人口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无理克扣拖欠工资,不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保的现象频频发生。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转移人口保障力度也不够,未对用工单位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惩罚体系,使其侵犯农业转移人口权利的成本较低。其次,政府提供给农业转移人口的维权申诉方式单一,途径较少。如劳动纠纷解决途径为劳动仲裁,但很少有农业转移人口真正了解此救助途径。以上原因都会引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难以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导致其城市融入感差,在城市中角色转换难度大,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更有甚者会因此做出触犯法律,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些都将影响政策制定者对农业转移人口素质的判断,借以提高社会安全度,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为由,限制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择优落户。

五、结 论

城市人口空间分布不均、城市发展定位有偏和社会保障力度不够都将导致政策制定者在“积分落户”申请条件和积分规则的设定上做出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行为。但是,限制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就能解决城市拥挤现象吗?农业转移人口只能是低文化、低技能的人吗?城市发展真的不需要农业转移人口吗?这些都值得整个社会不断思考。事实上,东京、多伦多和纽约,这些作为世界上公认的人口密度高的城市,通过合理的城市结构和政策引导,都未因为人口数量的增加而制约城市经济的发展,降低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注]陈佳鹏,黄匡时.特大城市的人口调控:东京经验及其启发.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8),第24卷.。其次,城市的发展不应只是某一经济领域的独立发展,而应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综合发展的过程,而作为服务业的第三产业需要大量人工的投入。基于成本和科技水平的限制,服务业中仍存在操作流程简单重复但报酬不高的工作岗位,若让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本科以上人群从事上述工作,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若让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在以劳动为主导的劳动市场,让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流动到以知识为主导的劳动市场,必定会是社会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实现帕累托改进。再者,农业转移人口可以经过正规、系统的社会培训能够获得专业技能,提高技能水平,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所以,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业转移人口,“积分落户”制度应该公平合理地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的利益,推动农业人口市民化进程。基于以上分析,文章对建立合理公平的积分落户制度提出几点政策上的建议。

六、政策建议

1.分类分配指标,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积分规则。早在2004年,上海对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实行积分落户开始,我国开始尝试性探讨积分落户制度。如今,大多数已经实行该制度的城市,但积分落户制度只有一套评分体系。将非本地户籍的所有流动人口放在同一起跑线进行积分计算,即农业转移人口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同时开始积分,最终按分值高低排序限制数量的落户,这无疑是加大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度。因此,各城市政府可以效仿广州[注]2010年广州依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一套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积分落户”制度和积分体系.,尝试每年在落户指标中分一定比例指标给农业转移人口,可以按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的贡献程度建立一套完整的积分体系,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度。另外,在现行的积分体系中以文化程度进行比较,农业转移人口必然不及本科以上文凭的毕业生。但以对城市的贡献程度来评价,农业转移人口并不一定比硕士、博士低。因此,考虑到相对公平原则,在积分体系中可以在本市的工作年限和学历之间设置阶梯式的转换规则,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扩宽渠道。

2.加大财政支出,加强地方技能培训,增加考核次数。目前,我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情况来源于人社部[2017]68号文件.。上述职业资格,农业转移人口最有可能获取的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比中国总量为2.74亿,外出人员为1.7亿的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注]王桂新,胡建.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市民化意愿.人口学刊,2015(6).,81项的技能职业资格是远远满足不了需求。除此之外,一年一次的考试频率加大了农业转移人口获取证书的难度。因此,为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水平,提高其对城市的贡献度,各省市应在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的培训上加大财政投入,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对于紧缺技能,一年内可多次且系统地组织农业转移人口进行培训,实行考核,颁发证书。在积分体系中,应承认省市颁发的技能证书,并按等级排序并赋予相应分值,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快速进行。

3.增加财政扶持力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行的积分落户制度和积分指标体系中都对申请人参加社保的年限、和稳定的住所都有要求。然而,现实中,大多数聘用农业转移人口的企业并未为其缴纳社保,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中居住地也不稳定,这势必会严重影响该群体以积分落户的途径完成市民化。对此,当地政府应加快出台系列政策、法规,强制本地企业对聘用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当地政府应该为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多元化的维权渠道,对没有及时、足额的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罚款。除此之外,当地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建设廉租房、公租房,或者为农业转移人口进行保障性住房补贴,从而,使该群体在城市找到稳定的落脚点,让他们不再游离在城市之间。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为整个市民化奠定了坚实的社会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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