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数据公开的障碍分析与对策

2018-12-27张冰剑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大数据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有了不同变化,对于信息公开的目的应从监督廉政转向促进经济发展。新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然具有足够的弹性可以调整目前存在的法律关系。但是其需要在依申请公开方面细化规定,同时可以探索政府信息有偿公开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 大数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数据 有偿公开

作者简介:张冰剑,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数据、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88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如今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在信息量爆炸,传播迅速,种类繁杂的条件下,能够掌握对大量数据的即时处理技术,就能够创造出人意料的财富价值。而政府作为坐拥大量数据的“数据大户”,其数据开放的义务,形式,依据,范围均需要加以明确。目前对于政府数据公开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由于立法时时代的不同,社会背景以及科学技术的差异,使得《条例》的立法目的、宗旨,以及其中的具体规定并不能适应如今时代的要求。虽然在该条例创立时有部分前瞻性的规定,并且在对其的修订中明确指出要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但是其包容性仍然不能够满足当下人民对于权利的呼声,需要更深层次的解释分析以至修改。

一、新背景下并没有制定新法的必要

《条例》之所以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政府数据开放所依据的直接法律,是因为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天然的继承关系所致。……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大数据
基于在线教育的大数据研究
“互联网+”农产品物流业的大数据策略研究
基于大数据的小微电商授信评估研究
大数据时代新闻的新变化探究
浅谈大数据在出版业的应用
“互联网+”对传统图书出版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大数据环境下基于移动客户端的传统媒体转型思路
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城市建设研究
数据+舆情:南方报业创新转型提高服务能力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