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政府数据公开的障碍分析与对策
2018-12-27张冰剑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大数据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有了不同变化,对于信息公开的目的应从监督廉政转向促进经济发展。新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然具有足够的弹性可以调整目前存在的法律关系。但是其需要在依申请公开方面细化规定,同时可以探索政府信息有偿公开的相关规则。
关键词 大数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数据 有偿公开
作者简介:张冰剑,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信息数据、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88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如今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在信息量爆炸,传播迅速,种类繁杂的条件下,能够掌握对大量数据的即时处理技术,就能够创造出人意料的财富价值。而政府作为坐拥大量数据的“数据大户”,其数据开放的义务,形式,依据,范围均需要加以明确。目前对于政府数据公开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由于立法时时代的不同,社会背景以及科学技术的差异,使得《条例》的立法目的、宗旨,以及其中的具体规定并不能适应如今时代的要求。虽然在该条例创立时有部分前瞻性的规定,并且在对其的修订中明确指出要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但是其包容性仍然不能够满足当下人民对于权利的呼声,需要更深层次的解释分析以至修改。
一、新背景下并没有制定新法的必要
《条例》之所以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政府数据开放所依据的直接法律,是因为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天然的继承关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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