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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判决离婚”和“可以判决离婚”有何不同?

2018-12-26李东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情形精神病

李东

夫妻感情破裂又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是一种选择。大部分夫妻都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好聚好散。可如果一方要离另一方不同意,就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哪些情况应当判决离婚,哪些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应当判决离婚”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判离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以下情形,就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5种情况,分别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5项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一般而言,这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2)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频繁婚外性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心灵伤害,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3)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可以判决离婚”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为法律没有办法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全部具体化,所以,要在相关司法审判实践中另行制定法律规范,补充、细化夫妻感情破裂的细节条款,授权司法机关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訴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针对具体案件,当事人关于离婚的理由应当结合上述的一种或者几种情形展开,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款,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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