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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

2018-12-26覃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证券法法律保护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证券法制正在积极转型,我国证券法起步较慢,国内经济金融市场较为复杂,新出台的证券法必须要处理好金融与证券的关系,实现两者协调统一,才能确保市场规范化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当前证券正在向金融不断的改进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国证券法制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市场经济变化多端的时期,证券法制改革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本文以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为研究核心,探讨了在证券法转型时期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 证券法 金融消费者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覃丹,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09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我国证券法的未来发展必然走向,由于国内金融体系正处于优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金融交易平台以及交易方式、金融法律等都逐渐走向规范化、科学化以及健全化。借鉴国外证券法的转型经验及实际案例,从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证券市场发展走向,联合国内那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全方面针对消费者的权利提出立法构想,促进金融证券发展的新模式建设。首先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问题中,证券法必须要明确消费者的定位,从证券属性、纳税以及征税、盈利多个方面入手,立足于证券法政策现状,依托金融市场发展要求强化金融业的法律监管力度,奠定我国金融市场下对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保障,以依法治国、法治社会战略展开证券法的制定与实施,确保证券法的实效性及针对性,稳定国内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境外证券法制的转型

近年来国外证券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中较为突出的变化就是从证券法向金融服务法转型。例如,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日本颁布了《金融商品销售法》,美国也在不断地修改原有的证券法律以及制定新的法规,以期适应当前金融时代的发展。

第一,英国证券法制的转型。英国起初没有完整的证券法,它都以银行法、公司法以及反欺诈法共同组成相应的法律体系。随着英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市场的渐趋稳定,金融业以及银行业的管制及竞争逐渐松懈,只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争夺愈加激烈,且由于金融交易手段及工具推陈出新,金融业务与品种之间关系错综复杂,一度导致英国经济金融市场混乱不堪。为确保金融市场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英国出台《金融服务法》对银行的业务以及范畴进行改革,但其并没有改变混业经营的步伐,为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深化对金融体制改革,重新规范了对银行监管职责管理,以证券投资委员会及金融监管实现银行责任的转移,以《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金融业监管的方以制度,明晰权责。

第二,日本证券法的转型。日本起初效仿美国的证券法制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日本的监管机构有权采用核准、注册或者批准的措施来监督金融从业者的活动。近年来,由于日本集合理财的基金数量在不断地增加,规避的法律条文也逐渐增多,所以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该交易法扩大了金融商品的范围,规定了从业者的说明义务,明确规定了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经验、知识和财产状况等因素来说明相关义务。总而言之,日本的境外证券法从传统的模式已逐渐向新型的模式转型,它着重强调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统一的金融服务关系。

第三,美国证券法的转型。美国在上世纪就着力发展本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制,它相继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以期有效地监督管理证券公司,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美国制定了《金融服务现代法》。该法案的立法观念为“竞争与效率”,它打破了银行业与金融业之间的壁垒,构筑了面向新世纪的全新金融体系。美国与英国不同,它没有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金融服务法,它着力发展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的证券法体系,并且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结为一体,基本上适应了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需求。

二、中国证券法的转变

(一)从证券向金融商品的转变

证券的外延和内涵直接关系着证券法的适用,所以在证券法制过程中应当高度关注证券的定义问题。通常情况下较为常用的方法为列举定义法、功能定义法以及证券账户定义法三种。

列举定义法指的是由证券法律来具体规定证券的具体类型,通过具体规定证券的类型,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证券类型得以明确规定,可以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有相关的依据,不会因为证券类型不明确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当然我国证券法律也基本采用的是列举定义法的方式来进行规定,但是调查研究发现虽然证券法对原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了扩张,但是其并没有改变列举定义法的实质。列举定义法虽然可以明确证券的具体类型,但是其也有弊端。首先,证券不同于其他的一般商品,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所以它存在着新产品的销售、开发和推广的问题。列举定义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发展和创新,难免会遭到市场力量的抗拒,对金融产品的发展和创新是极为不利的,限制了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中国证券法严格限制证券的范围和概念,这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密不可分。在金融监管上我国一直采用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以及中央银行的监管体制,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来划定它们之间的职权。功能定义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所以基本上没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证券账户定义法是传统证券法的一重大改变,这一定义方法对证券的权利进行了特别的描述,它是功能定义方法的一种延伸。根据这种定义方法计入证券账户的金融资产是独立于公司组织法的产物,它可以获得独立的法律保护。采用这种定义方法不仅契合中国的社会实际,也有助于达成制定金融服务法的理想,对于重构中国未来的金融监管体系有着显著的作用。

由上可知,中国证券法制转变需要紧跟金融市场发展,由于传统的证券法过度强调证券而忽视其实质内容,所以长期以来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都不到位。所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中国证券法应当积极从证券向金融商品轉变,根据金融商品的具体类型来规定相应的权利,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原则

我国证券法制改革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的状态,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明显的滞后于金融行业的发展。为了在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需要在立法原则方面下大功夫,通过倾斜性保护来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倾斜性保护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弱势的一方。要想做到倾斜性保护弱势一方,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接受大众的监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经营情况以及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向社会大众公布、公开具体情况,以便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地了解相关情况。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不能仅限于金融服务或者是金融产品,还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进行披露。然而,在具体实践中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情况并不乐观,金融消费者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当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会试图掩盖风险,进而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证券法制在今后的改革中一定要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完善,包括在销售金融产品的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

其次,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体系。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中的各种类型服务和产品纷纷出现,金融消费者的选择也变得越来越多,当然也会引发更多的金融消费方面的纠纷。为了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我国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制在改革的过程中應当充分发挥调解、诉讼、仲裁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处理等各项制度的作用,让这些程序能够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应用,解决发生了各种金融纠纷,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完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构

金融行业发展至今,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所以各国纷纷通过设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构来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比如,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我国已在2012年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专门从事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法律保护工作,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律权益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虽然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还是没有一个专门从事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构。当前金融机构的服务和产品涉及多个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会出现重复监管的现象,导致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也受到一定的威胁。所以我国证券法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积极探索金融机构保护局与“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关系,协调好金融机构管理局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进而形成以金融机构保护局为中心,“一行三会”为辅助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权益。

此外,在地方应当建立金融保护局分支机构,分担地方金融机构的纠纷,确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从中央到地方至上而下的严密监管网。

三、结语

当前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各大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取得一席之地都纷纷出台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进而使得金融机构市场环境较为复杂。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金融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可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和风险,因此我国证券法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权益。虽然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金融监管服务体系,但是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依然受到威胁。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问题的存在,积极改进和完善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从服务范围、立法原则、法律保护机构等方面做好法律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权益,让金融消费者在健康、安全的金融体系中享受金融权益,进而推动我国证券法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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