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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激视角下的正义起源新探

2018-12-19厉广雷李长宝

关键词:起源正义模式

厉广雷 李长宝

〔摘要〕 由西方思想家提出并发展的关于正义起源问题的研究具有“自证效应”,其论证方式充满主观想象,缺乏客观性。因此,有必要跳出人文社会科学“循环论证”的怪圈,适时引入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运用应激理论来解释正义的起源问题。文章认为,由加拿大病理学家汉斯·塞利提出的应激理论为正义的起源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正义的产生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应激反应的过程。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是应激源,抗争与妥协是应激反应在行为上的表现,而正义的产生可以看作是应激反应的结果。这也正是正义起源的条件、路径和标志。作为一种尝试,应急理论视角下的正义起源研究可以看作正义理论在当代的一种新发展,是否还有更科学和更合适的理论可以应用在研究正义的起源问题上,仍值得期待。

〔关键词〕 应激;正义;起源;模式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8)05-0049-06

一、 问题的提出

关于正义或者正义观念的产生问题,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古今中外,均有所研究。但由于其为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再加上众说纷纭,争鸣不断,故也历久弥新。提到与正义有关的理论问题,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三贤”,即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点。苏格拉底认为:“正义和一切其他德行都是智慧……智慧的人总是做美而好的事情,愚昧的人则不可能做美而好的事,即使他们试着去做,也是要失败的。既然正义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为,很显然,正义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就都是智慧。”[1](117)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个人正义是理性领导下的理性、激情和欲望的和谐统一,“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2](155);而国家正义是“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2](156)。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前人观点和理论的基础上,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提出了“公正德性”理论,进一步从不同视角对公正和德性的理解做出区分。他说:“这种守法的公正是总体的德性,不过不是总体的德性本身,而是对于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总体的德性……它们(德性和守法的公正)是相同的品质,然而它们的角度不同。作为相对于他人的品质,它是公正;作为一种品质本身,它是德性。”[3](130-131)从上述三位思想家的观点中不难看出,他们对有关正义的认识和论述都具有将正义与德性进行类比或等同的特征。不仅如此,之后的很多学者都对正义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论述,但鲜有把正义的起源问题说清楚的。

纵观关于正义的各种经典著作,大多是从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出发,循环论证,而且主观色彩太浓,其科学性饱受质疑。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理论和视角。跳出人文社会科学“循环论证和自证效应”的怪圈,适时引入自然科学的东西,或许可以形成新的理解和认识。为此,笔者将借鉴生物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知识,应用应激理论来对正义的起源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证,力争做到理性而客观,摒弃主观想象。自20世纪30年代,被称为现代应激学说之父的加拿大病理学家汉斯·塞利(Hans Selye)提出应激理论之后,应激理论在心理学、医学、生物学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大致说来,应激的产生过程包括应激源、中间变量和应激反应等三个部分 [4] 。按照应激理论的分析,笔者将正义的产生过程看作是应激理论的一个具体应用。利用应激的原理,分析正义产生的具体过程,包括正义起源的条件、路径和标志等,以便理性而客观地论证清楚正义的起源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将正义与德性相类比或等同是将正义建立在过分主观的不可靠的基础之上。这无疑落入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正义在主观价值判断上的批判和否定的窠臼里。但一般认为,主观价值上的正义不过是理性所不能接近的假想和期盼而已,是不能被认识和界说的秩序观念。因此,为了寻求对正义客观和理性的解释,作为一种尝试,可以应用应激理论对正义的起源问题加以论证,以便能获得有关正义产生的合理解释。

二、 正义产生的条件: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根据应激理论的解释,应激过程是受到应激源的刺激作用下所产生的一系列反应和变化。“在生物医学中,应激被用来指躯体上发生的形态学变化;由于这些变化通常是物理、化学或生物学刺激物作用于躯休的结果,故又被称作‘生理应激或‘躯体应激。心理学着重研究应激的心理方面……在心理应激的研究中,应激或者被当作紧张性刺激物,或者被看作是一組情绪反应,或者被作为介于刺激物与反应之间的一种变化。”[5]那么,要将正义的起源过程理解为应激模式下的介于刺激物与反应之间的一种变化的产物,首先就必须要了解正义在应激视角下的刺激因素。此处笔者将其称为“不正义事由”,即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据此才能详加分析。

(一) 作为正义起源外部条件的资源多寡

西方诸多思想家对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多寡存在着不同的见解,他们的观点和理论当中有着充分的分析和睿智的陈述。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例,洛克认为原始状态下拥有可供每个人充分享用的丰富资源,人们关系和谐、友善、秩序稳定。“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6](3)与之不同,霍布斯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自然状态不仅资源不充分,而且人与人之间战争不断。“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7](96)休谟认为,正义起源的外部条件是资源的适量存在,适量的资源与人类内心的结合,便生成了正义和秩序,显示出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因此,我们如果不先充分地了解正义的本性,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就想象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就很荒谬了。”[8](531)

那么,从上述几位思想家的观点中不难看出,思考自然状态下的观念和秩序必然要从原始状态下的资源多寡情况切入,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资源多寡并不能直接引起关于正义起源或正义问题的考量。因为资源的多寡是一种客观的自然存在,它所能引起的只是分配或与分配相关的问题,而对分配以及分配相关问题的考虑才是讨论正义起源的关键因素,毕竟分配的结果总是要使得人们满意。另外,从应激的视角来看,正义起源的条件是具有一定压力的应激源,而资源的多寡只是一种客观的自然存在,在主观上并不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只有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才能作为应激源,进而引起应激反应,从而导致正义的产生。因此,上述论断并不符合应激模式下的逻辑联系。罗尔斯在论述正义的问题时说:“亚里士多德给予‘正义的较专门意义是避免贪婪,亦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人的所有(他的财产、奖赏、职位等),或者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9](10)具体而言,引起贪婪和夺去属于他人的东西正是分配的不合理因素。正如凯尔森在谈到正义问题时所言:“事实上,这只是对一个痛苦事实的委婉说法,即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10](42)也就是说,资源的多与寡只是正义起源的外部条件而已,而应激源却是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二) 作为正义起源应激源的资源不合理分配

如前文亚里士多德和凯尔森所言,正义的产生往往是在人们遭受“不正义事由”之后而引起的。不得不说,在原初状态下对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就是人们所遭受的“不正义事由”。但罗尔斯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显然预先假定了一种对什么应当是属于一个人的,什么是他应得的份额的解释。”[9](10)虽然罗尔斯的论断在分配标准上否定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专门定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对资源的分配是一种必然存在,因为群体内享用共有资源的唯一客观、合理的依据就是分配。那么,如何回答罗尔斯所担心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原初状态下人最基本的权利和最基本的需求是延续自身的生命。从此点出发,也就确定了排除每个个体对资源特殊需要后的最低分配标准,即不得低于对生命维持的最低需要。换言之,最初的“避免贪婪”就是对生命的延续和最低保障。这里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资源充沛的情况下是如何出现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不正义事由”的呢?“当这种意向是朝向引起它的某種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愿望……而当意向避离某种事物时,一般就称之为嫌恶……欲望与嫌恶有些是与生俱来的”[7](36)。所以,谁也不能否认在欲望和强力作用下的争夺和压制的存在。那么,在原初状态下,即使存在正当合理的分配规则,也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相反,在欲望和利益的驱使下,强力将成为最主要的分配方式和依据。人们将无法对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以致渐渐威胁到被强力所胁迫者的最基本的权利。由此,便产生了不合理分配的相对概念,即依据优势和强力对共有资源的占有超出了自然占有的最大范畴。此外,“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因此,所有的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便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保证这种生活,所不同者只是方式有别而已”[7](72)。

应当认识到,即使自然状态下拥有极为丰富的资源也无法满足欲望的极大膨胀。但这样的论述并不是要否认洛克、霍布斯、休谟等人所提出的有关人性善或者恶的主张,以及人性在资源分配中的作用。不过,这种具有极大主观性的表述只是他们的想象罢了,没有多少客观性可言,所以很难获得大家的认可和信服。在那样的状态下,笔者只是更愿意相信欲望和利益的驱使要比道德的支配和控制更为强大。也就是说,在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中,尽管他们心中可能会感到羞愧和怜悯,但他们也不会做出有关羞愧和怜悯的改变。毕竟,获得更多的资源会让他们感觉到无比的兴奋和更大的满足。但对于遭受资源不合理分配的人们而言,这会引起他们心理和生理上的一系列变化,进而会引起他们在行为上的改变。也就是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在这里是作为一种应激源存在的,会引起人们的抗争、妥协等应激反应,直至他们获得公正而合理的资源分配为止。其实,这也就是正义的产生路径。

三、 正义产生的路径:受压制者的抗争与相互妥协

前文述及,人们遭受了诸多不合理的压制和争夺,以致他们没有充分的资源以保证自身生命的延续。因此,他们不仅产生了消极不满的情绪,而且随着强力压制的持续,也必然将这种压制所产生的精神压力扩展至战争状态当中。实际上可以认为这是人们基于应激源的一种应激反应。“应激发生的认知原因往往源于:当机体面临应激源刺激时,已有的知识经验与当前事件要求的不一致,或遭遇的异常情境要求是过去所未经历过的;或者在既往生活和工作环境中的已有经验使机体对当前境遇感到无力应付和无法控制。”[11]受压制者的抗争和妥协便是这一应激反应的体现。

(一) 受压制者的抗争

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是在资源匮乏的条件下,还是在资源充沛的境况下,欲望作为无尽的动力来源,强力作为最为有效的分配依据和手段,使得存在的实际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分配,作为生存繁衍所必需的条件无疑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根据霍布斯“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7](35)的观点,人们的情绪多源于对事实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结。那么,在原初状态下,“当人们具有能达成的看法时,欲望就称为希望。同样,不具有这种看法时就称为失望。当人们具有对象将造成伤害的看法时,嫌恶就称为畏惧。同样具有通过抵抗免除伤害的希望时就称为勇气。突然上来的勇气称为愤怒”[7](39)。由此,人们在面对生命、压制和伤害时,就产生了诸如希望、失望、畏惧、勇敢、愤怒、沮丧等“单纯激情”。这些激情就是被压制者对强力压制的不满和抵触。

这些情绪在受压制者的群体内部相互刺激和影响,形成了对压制者反抗的强大动力。毕竟,对于生命的渴望会迫使他们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措施。正如霍布斯所言:“当侵犯者所引为畏惧的只是另一人单枪匹马的力量时,如果有一个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个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前来,不但要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7](93)因此,这些单纯的内在激情必将控制和支配外在的反抗甚至暴力反抗的行为,进而使得原本相对稳定的原初状态失去平衡。但是另一方面,地位优势者和既得利益者们并不一定会因为单纯的激情而妥协或者产生妥协的动机,除非他们敏锐地判断到将要发生的冲突,或者他们的德善摆脱了欲望和利益的控制,进而主动接受妥协,寻求新的平衡。但不得不说,这样的决定的作出总是极其困难而少见的。因此,相互妥协可能就是一种比较妥善的做法了。

(二) 相互妥协

从上文的探讨中我们不难发现,在群体中以强力或不合理的方式获取资源占有较大优势的人,不得不面对自己的自私和贪婪所带来的责难。这种责难是被压制者以反对资源的不合理占有为根源而采取一切方式和手段的抗争。在责难中,地位优势者可能会陷入如下境况:他们要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殚精竭虑;或者他们将陷入被武力所挟持的困境;抑或他们将饱受舆论的谴责和内心的煎熬。可以想见,面对这种抗争所带来的窘境,地位优势者必然会选择与被压制者进行妥协。

起初的妥协必将以资源的占有和资源的获取方式为核心。“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12](27)。因为这是他们生命以及其他重要利益的保障,也是化解各种矛盾和危机的重要基础。假设自然状态下群体没有丰富的知识和理性,他们最基本、最重要和最深刻的认识就是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和其他感官所接受的强烈刺激以及对以往经验的总结。在这样的状态下,他们的目的和要求也会显得艰难和突出,但他们彼此必须达成妥协。上述三种情况的考量,将满足每个人的利益需求。利益与利益的相互结合才能保证约定的稳定和执行,因此也就更有利于原初秩序的恢复和平稳。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正义就由此诞生了。毕竟,他们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去了解和认识正义。事实上,他们的确也是无意关心正义,因为正义往往包含着极为深刻而复杂的价值认识。所以,这里只能说利益的结合和相互妥协仅仅是正义的基础和产生的途径。对于正义的形成问题,还需要有其他的观念来作为正义的构成因子。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述的正义基础和正义的产生路径已经对正义的起源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描述。因此,作为应激源的资源的不合理分配而产生应激反应的抗争和妥协,无疑对正义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但还需其他条件的出现,才能说正义产生了。

四、 正义产生的标志:利益与利他、良善的结合

如前文所述,当人们经历了“压制-反抗-妥协”,而在这样的模式下确立了新的规则之后,便使得全体利益得到了更好的分配和保障,也使得原初秩序得到了恢复和平稳,同时也促进了正义的产生。应当说,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应激的作用。“应激影响脑功能由自上而下的加工转变为自下而上的影响,这种转变进而影响个体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决策”[1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应激反应的结果,不仅反映在个体的行為决策上,还体现在群体或者说社会决策上。由此,便有了正义产生的前提性条件,而正义所需的三个构成因子,即利益、利他和良善一旦具备,也就标志着正义的产生。

(一) 利益、利他与良善的导出

彼此间的相互妥协改变了原有的资源分配格局和原初秩序,也调整了每个人所分得的利益。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并不会对正义进行理解和思考。因为那时他们只知道对“不正义事由”的厌恶和痛恨,对“不正义事由”的不满和抗争。他们会打着“不正义事由”是他们所不能接受的口号,出于本能的与其对抗,与其妥协。如前文所述,由此形成的正义是以满足每个人的利益为基础,但武力的抗争和妥协是否能满足压制者的利益呢?

首先,前文论及,他们需要满足的并非资源和利益,而是要凭借强力来掠夺大量资源,进而满足自己无尽的欲望。然而,欲望和利益并非属于同一概念,而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因此,对欲望的压制和厌恶虽然并不符合他们的利益,但也很难说就是对他们利益的侵犯。其次,被压制者出于对生命的自然渴望,以及在不满情绪和求生本能的促使下,他们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霍布斯说:“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7](98)既然人们对于和平的渴望尚且如此,那么对于生命的追求恐怕就要更甚于对和平的渴望。因此,他们所做出的让步和妥协,是对“利益位阶”的考量。当然,这种在良善心理的作用下而实施的利他行为,实质上也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严格来说,这是一种更高的利益追求,更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故而,彼此妥协符合他们每个人的利益,也符合利益一致原则。“这一点就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12](38-39)。正如笔者所强调的,当妥协完成时,只是形成了一个简单的正义观念的描述,即正义的基础必须源于利益的一致满足。笔者认为,正义是对“不正义事由”的反抗以及对“正义事由”的总结和归纳,并在观念上对其抽象和概括。所以,也就自然地解释了为什么对资源不合理分配的调整就能被认为是对正义基础中的普遍利益的一致满足。总而言之,正义的首要要求就是要满足每个人的自然利益,并将之与利他和良善结合时,正义便由此产生了,详见图1。

被压制者和压制者之间在相互妥协之时就确定了自然利益作为正义的基础,同时又自然地附带了利他因素和内心良善两个因子。需要强调的是,利他因素和内心良善的自然附带,是对洛克、卢梭等人口中的人性中的善与慷慨的认同。利益的适用主体和行为主体是普遍的人,人性中的善与慷慨伴随着利益主体的活动自然就延伸到利益的适用和利益的行为中去。还需要强调的是,此处对善和慷慨的认同,是上文说到地位优势者的欲望和强力被受压制群体所控制,此时欲望和强力便无法对良善和利他构成挑战和威胁。所以,与上文不同的是,利他因素和内心良善能被自然利益所附带,并与之结合,使正义发挥出德性的作用。

(二) 利益、利他与良善的结合

那么,正义结构中的三个因子是如何结合的呢?笔者认为,正义的首要条件和基础便是对一切利益的满足。毫无疑问,利益无论在任何时代或地区,都是引起矛盾的焦点和核心因素。如果在正义的作用和要求下,使得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满足,便会极大地减弱,甚至消除矛盾。当然,这是对利益满足的最理想表述,因为我们必须承认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此时,利益间的失衡和冲突就要依靠内心良善和利他因素来解决。也就是在不考虑个人得失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利益或其他重要的东西放弃或者让渡出去,使利益间冲突和矛盾得到有效缓解。正义因子结合的这种模式也因此会在原初状态的群体和后续的社会中得到普遍适用。但这样的表述并不是仅仅意味着利益与利他和良善只有这样一种结合模式。利他和良善与利益相比,利他和良善并不是相互妥协的产物,它是人性中的道德部分,是一种独立的道德观。但是在考量纯粹的良善和利他观念下的决断时,是要将利益考虑在内的。毕竟,并不是所有人都拥有高尚的道德品格。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由于利益与利他和良善的结合,才使得正义具有德性与可接受性。也就是说,正义的产生过程虽然有客观性的原因所在,但正义本身还是有着一定的价值属性的。当然,这时我们可以说正义产生了。

五、 结 语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4](261)其实,不仅何谓正义很难解释清楚,即便是正义的起源问题也是一个很难解释清楚的问题。围绕着正义的问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诸多的法学家进行了解释和论述,但大多是采用了主观的想象和循环论证的方式,以达到“成一家之言”的目的。这种具有“自证效应”的论证方式缺乏客观性,很难让人信服。为此,笔者借助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应激理论来说明正义的起源问题。由此,正义的产生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应激反应的过程。在原初状态下,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是应激源,抗争与妥协是应激反应在行为上的表现,而正义的产生可以看作是应激反应的结果。这也就是笔者所说的正义起源的条件、路径和标志。可以说,这种比较客观的理性分析相对于主观想象而言,对于解释清楚正义的起源问题,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当然,这也是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优势所在。

值得指出的是,应激理论本身也是很复杂的。一来应激的含义有多种,二来应激的理论模型也有多种形式,再者应激的三个组成部分也很难界定清楚。要想借助这样一种理论来说明正义的起源问题还是有些不足的,尤其是解释清楚应激反应的细节问题。因此,笔者在这里做了简化处理,只是应用了应激理论中的反應理论,并且以解释清楚所要论述的问题为原则。毋庸置疑的是,在应用理论方面,人文社会科学还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由于该种方法的采用是笔者的一个尝试,是否还有更科学和更合适的研究方法可以应用在研究正义的起源问题上,仍然值得期待。正如苏力所说:“法律中的科学精神,法律对实证科学的关注以及对实证研究成果的采纳都太缺乏了。如果不改变这一点,我们就会永远停留在原则的争论之中,永远无法推进对法律的了解和对实际问题的解决。”[15]毕竟,对正义起源问题的阐明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正义的认识和理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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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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