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境外居留权、审计师选择与代理成本
——基于国有企业的经验证据
2018-12-13李世刚博士
财会月刊 2018年23期
李 娜,李世刚(博士)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三次移民潮,前两次分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的底层劳工移民和90年代出国留学风潮下的“洋插队”,从移民动机来看,这两次移民主要是考虑到其他国家或文化的特征,如气候或更高的生活水平,或者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某些因素比如歧视或政治不确定性、气候环境[1],或者是因为本国就业压力大、劳动力的需求增长不足而移民[2]。第三次移民是最近持续进行的新富阶层移民,并且“移民不移居”是他们的重要特征,即取得境外居留权之后,仍然在国内创业或工作[3],在这些新富阶层中,不乏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董事会成员,但从移民动机来看,不同于前两次,Chen等[4]认为,中国商人移民他国的主要动机是以备在公司违规之后可以通过逃往国外来规避本国法律的制裁。目前,新富阶层移民的监管政策陆续出台,比如上海市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给出的官方解释,出国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经取得定居国家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经在该国连续居住两年不少于18个月。其实,各个省份早已经开始清理双重国籍或者境外居留权。2014年7月15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布了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的举报投诉方式,意在借助群众力量,推进户口乱象的清理和整顿,严格取缔双重国籍以及入籍后未注销户口行为,因此,公民的境外居留权问题目前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由此产生了对境外居留权等移民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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