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018-12-13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8年23期
周 华(博士生导师)
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CAS 22)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2],推出了关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会计规则,但其中既没有给出理论解释,也没有提供操作示例。鉴于此,本文通过案例来阐释准则的原意。
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1.信用损失的计算。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计算信用损失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内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2.利息收入的确认。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其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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