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物”与“自律物”消费行为研究述评
2018-12-13杨韶光金立印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18年12期
杨韶光, 金立印
(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一、 引 言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常常面临在放纵物(vice,指可以提供即时满足感但隐含着长期或延迟害处的一类事物,选择这类事物常意味着自我放纵,故翻译为放纵物)与自律物(virtue,指可以最大化长期效用但短期给予的满足感缺乏吸引力的一类事物,选择这类事物常意味着成功的自我控制,故翻译为自律物)两者中进行选择的权衡决策。例如,减肥者在选择食物时常常为选择口味欠佳但较为健康的食物(自律物,例如西蓝花沙拉),还是饱餐一顿美味但有害健康的食物(放纵物,例如芝士蛋糕)而倍感纠结;接近期末考试的学生每天都要面临保持埋头苦读(自律物)、抵抗各类分心刺激(放纵物)的考验。从定义和例子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生产活动中,人们往往都会受到目标的引导,并受到自我控制的约束或激励,而在与目标和自我控制密切相关的自律物和放纵物之间的选择则构成人们最常面临的权衡决策之一。
人们在生活中可能因受到放纵物的诱惑而做出种种不理智、妨碍高价值目标追求,甚至有危害的行为,如暴饮暴食、滥用毒品酒精、卷入暴力冲突、对他人说出伤害性的话语、入不敷出或者在必须工作时拖延等(Steel,2007)。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消费升级、娱乐经济逐渐成为经济热点。对于中低产阶级而言,消费升级的部分品类由于其相对过高的价格甚至过度娱乐的属性而可视为放纵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