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审查路径
2018-12-06于艳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主动性
摘 要:检察机关应该全面研究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以审查逮捕工作职能为依托,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有重要意义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探索建立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审查路径。
关键词:侦查监督;主动性;审查逮捕;司法审查
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长期实践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标志性的工作,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环境下,党和国家致力于刑事司法工作的质量提升,要求最大程度消除冤假错案,这对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中应积极作为,主动调整自身的角色定位,“依托侦查监督职能前端性、合成性、连接性、开放性优势,着力推动侦查监督理念上的转型”合理布局工作架构,进一步增强侦查监督工作司法权能的实质化。
一、偵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及批判
(一)侦查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倾向明显但效果不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定位于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目前的现状是,审查逮捕工作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并且成熟发展,其余两项工作却仍旧踯躅不前。
(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依附于审查逮捕工作开展。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中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大部分都是通过审查逮捕案件来实现的。通过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卷的审查,通过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证人、被害人等这样的亲历性活动来实现侦查监督。……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