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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税司法裁判的混乱表现及其对策

2018-11-29周建军

法制博览 2018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周建军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涉税司法裁判在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混乱现象,一是同事不同判、二是明显违法、三是明显违背法理;解决混乱裁判的根本在于推进涉税审判的专业化,同时完善四个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

关键词:司法改革;涉税审判;司法裁判;税收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6;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058-02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涉税司法裁判更专业、敢创新,极大支持了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但是由于税收法制本身不完善,特别是税收行政与税收司法的衔接机制与规范还非常缺失,更兼没有形成涉税审判专业队伍,导致涉税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在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混乱,而这些混乱的裁判极易造成税收行政执法在类似问题上出现新的争议风险、失职渎职风险、管理风险。

一、涉税司法裁判混乱的表现

涉税司法裁判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混乱情况:

一是同事不同判:相同的涉税事实或案情,在全国不同法院却出现不同的司法判决。比如,稽查局是否只能查处偷逃抗骗案件,安徽两级法院三次审理,认识不一、判决也不一,这一判决出现后,全国多地涉及稽查局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基本对稽查局的主体权限问题提出异议。但愿今年最高法提审的广州德发案,对此问题的判决认定,能终止这一持续不断的争议。再比如,税款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宁夏等全国多地法院认为可以受理,而在海口却被法院驳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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