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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播权在建构国际传播新秩序中的应用

2018-11-28范玉吉王英鸽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秩序

范玉吉,王英鸽

(华东政法大学 传播学院,上海 201620)

国际传播秩序是信息资源在全球长期流通中形成的稳定的内在结构和良好互动形态。它被视为一定时期国际社会格局的逻辑延伸,体现了传播资源配置和行为规则的协调性、延续性和确定性。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跨国、跨文化交往与日俱增,旧有国际传播秩序中的结构性不平衡现象日益凸显。然而,新旧秩序的更迭,实则体现着一种成本利益的权衡:一方面旧秩序主宰者极力维护原有的传播格局,拒绝新秩序可能带来的一切变革;另一方面新秩序倡导者希望通过变革参与利益分割,但却很难独立支付新秩序演化的建设成本[1]。因此,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新秩序方向上的利益设想趋于一致,显得格外重要。

国际传播被描述为“关系到商店里商品的供应、政治与文化生活的本质以及宗教的规模和范围”的关键性力量[2]。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关键性力量被深度强化,国际传播领域的合作与对抗进一步升级。本文首先立足于当前国际传播环境,反思在相对松散的国际传播规则下的国际传播面临的问题;接着援引发展权视角下的传播权理论,探讨以传播权为基础构建国际传播新秩序的可能性,以期打破国际社会长期存在的信息垄断和传播资源不平衡,为推动国家间的沟通对话和共同发展开辟新的讨论空间。

一、国际传播环境的变化

相对稳定的传播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与繁荣的基本要求,它同自然资源、社会环境一起,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础性安全保障。但是在冷战时期,广播和电视被视作“对敌”进行心理战的重要工具,如“美国之音”就是世界范围内“信息政治”的重要基地,西方阵营的媒体政策是发送“干扰”性信息,而东方阵营的媒体政策则是把“干扰不期而至的敌对广播作为工作的原则”[3]244-246。但是这种对抗式的国际传播格局阻碍了人类社会和谐发展,它加强了不同阵营的对抗与敌视,也造成了信息的误读与浪费。冷战结束后国际传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一)全球化语境下的国际传播

冷战过后,全球化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而全球化中合作与共赢也逐渐成为各国共识。在国际传播领域,全球化意味着东、西方两大对立阵营的消失,国家间在传播中的依附关系逐渐转变为一种自主的交往与竞争[4]5。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并不能得出意识形态内的对立、甚至对抗的消失。随着传播技术的革新,国际传播的时空界限被突破:一方面加大了发达国家传播垄断的成本,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参与跨国、跨文化传播的各种限制,从而呈现出一种“美国一元主导、发达国家诸强割据、新兴国家多元并存”的传播格局[4]6-32。

全球化是继发展传播学和文化帝国主义之后,国际传播领域的又一主导范式。有学者指出全球化大趋势不可逆转,既体现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上,也体现在文化等精神产品的生产上[5]。随着学理层面对全球“文化同质化”[注]主要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传播全球化,资本强盛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一种绝对优势姿态向其他国家进行文化输出,将本国价值观念和发展逻辑加于他国。这种行为既具有侵略性,同时又具有隐蔽性,往往借助特定的媒介手段塑造相同的价值认同和集体记忆,使异于西方的文化失去其特殊性。的反思,人们开始意识到:世界传播结构的不平衡并未被打破,主导性传播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甚至有学者提出由“文化帝国主义”到“全球化”语境的演化,根本上是对不平等传播结构的遮蔽[6]。凭借资本和技术的强大优势,西方发达国家将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输出粉饰为一种“信息的自由流通”[6][注]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技术条件的不平衡带动了信息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生产要素流通更加便捷,并带动了全球范围内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共享。这也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输出提供了契机。,而其对全球文化生产的结构性控制,也随着跨国公司的全球流动而不断延伸。布迪厄等认为表面上国际传播呈现一种中立态势,实则隐藏着发达国家强权式的影响和渗透[7]。这种对于全球化效果的反思在现实层面表现为近年来出现的一股“逆全球化”的热潮,这很有可能导致国家间新一轮的对立和对抗[8]。

(二)国际传播中的新世界主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新的世界格局正在形成,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成为新的世界格局的主导者,国际传播的话语体系也逐渐由民族主义向新世界主义转向。2017年3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344号决议,首次载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中国倡导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近年来中国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论述,展现出了新世界主义的理论视野[9]。它超越了民族主义者以自我利益为一切出发点的狭窄视野,又不同于世界主义不加区分地强调均衡化[10],而是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视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11],并在此基础上倡导国家间的共识和共生。

在新世界主义的语境中,对话与合作被视为破除国际传播中结构性霸权的根本手段。国家间通过充分的互联互通深化价值共识,不仅在相同的价值层面产生共鸣,在差异的价值层面也能做到互相理解和尊重。同时它也包含了对文化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新阐释,普遍性强调文化“既不是先验给定的,也不是由某种强势文明单独界定的”[12],而是在各种文化相互碰撞中被建构出来的。而特殊性则肯定“保存民族精神与文化特性作为参与世界交往及国际传播的动力源泉”[13]的合理性。这种“一体、同心、多元”的意识高度契合传播权在倡导国际传播平等性、促进人类文明多样化以及推动人类群体协同合作等方面的价值内涵,从而形成了构建国际传播新秩序过程中的理念与手段。

(三)被互联网彻底改变的国际传播格局

互联网不仅彻底改变了国际传播的格局,更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冷战时期,国际传播作为一种战斗性话语存在的,其目的是为了打击敌对阵营,使其接受自己的政治和文化观念。贝恩德·施特弗尔在《冷战1947-1991:一个极端时代的历史》一书中通过对电台、电视台的节目分析,充分的展示了此现象。冷战开始以后,“许多美国人就认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广播站将对冷战的胜利产生决定性的影响。”[3]244因此,政府不但设立了许多针对“敌人”广播的电台,还制定专门的机构研究针对性的宣传方案。由于“电视节目及其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而且还缺少传送设施,所以电视在冷战的焦点时刻都只扮演一种次要角色。”[3]247互联网的出现却改变了世界信息传播的秩序和格局,任何简单的传播防御都不能将互联网承载的信息完全阻挡在国门之外。但是,由此而引发的网络犯罪、网络攻击、文化侵略和意识形态破坏也此起彼伏,严重影响了一国的传播主权和政治、文化安全,网络安全成为引发全球危机的大问题。

同时,互联网也将全球传播资源进行了整合重组,一方面彰显了传播机会平等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也使传播“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的属性弱化。发达国家对资源和技术的垄断占有依然存在,信息鸿沟和价值偏见也时刻制约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此情形之下,种种问题都亟待诉诸国际传播规则加以解决。

二、现有国际传播规则不健全

国际传播规则是调整平等国际法主体间传播行为的法律和制度规范。目前体系尚不健全。目前主要指那些包含在国际公约、条约和宣言中与传播相关的规范性条款尚没有一部用来规范国际传播行为的实体法,现有的国际传播法律。对国际传播的研究,已经从对既有传播理论的引述转向以当下传播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理论再创造。相较之下,对国际传播规则的研究却显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主要体现为对信息化浪潮下产生的新问题缺乏应有关照。

互联网勃兴之前,传播行为主要囿于国家内部,各国往往在自己的宪法框架下构建本国的传播管理法规体系,国际传播主要是被当作一种政治宣传或意识形态战争的工具而存在。但如前所述,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国际传播的格局,而规范国际传播行为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一应传播规则也没能与时俱进地进行革新。既没有将国家作为传播的主体,也没有重视国家的传播主权,只是停留在人权领域对公民表达权、名誉权等的保障与规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4]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补充到,这种“自由”的前提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14]12但在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传播层面却没有像样的国际准则。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重视的还是人权层面的表达自由以及由此而引伸出来的通过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和《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动纲领》虽然肯定国际传播对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但却缺少具体的规范性规定,尤其在保护各国传播主权、打击跨国传播犯罪、维护国际传播秩序等方面国际传播法律体系并不健全。

(一)国家安全层面

互联网的发展使信息的跨国传播成为常态,这也使国家间的传播利益冲突呈现出了新的状态。网络连接的平等性与便捷性体现了民主性,但却也时常引发信息国际传播的不可控性。强权国家、网络组织乃至恐怖主义者等“依靠不可监测、灵活、伪装等特点设计自己的网络”[15],企图绕开各国的监管与控制对他国的网络主权进行“宣战”,这就使网络领域的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新挑战,如信息基础设施、意识形态、国家机密、文化安全等方面受到威胁。一些区域和国家也曾尝试通过建立相应机制保障国家信息安全与国际传播秩序的稳定,如欧盟2001年推出了《网络犯罪公约》,但国际社会却对“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国际条约”争议不断。欧美国家表示现实空间的国际人权法规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制定本质上是与网络自由观相违背的。但现有国际法在该领域的规范却有较大缺失,几乎可以说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社会秩序层面

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网络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据《中国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7年勒索和挖矿病毒在全球范围内有爆发性增长,物联网和区块链领域的安全威胁愈发突出。如WannaCry勒索病毒、WPA2协议高危漏洞和APT组织的各类攻击都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威胁[16]。与此同时,自媒体传播的裂变式传播方式,颠覆了传统媒体时代社会机能的运转模式,使网络社群的动员力和影响力“远超投资甚巨的国家传播工程。”[8]自媒体的传播模式为国际互联网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在国际传播领域弱规则的影响下,现代社会的稳定性风险不断加大,社会关系模式也更趋复杂。使各国社会层面的互相不信任不断扩大,增加国际协同治理的难度。

(三)公民权利层面

网络发展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社会交往,但也无可避免地使公民个人权利遭受了损害。国际互联网犯罪中侵犯公民财产权、人格权、著作权等案件频频发生,新形势下信息自决权、数据权、被遗忘权等新式权利也被相继提出。网络空间治理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新国际法”的特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多来自国内法和少数区域性的合作公约,如“各种行业标准、最佳实践等‘软法’的重要性上升”[17],但在保障个人权利方面,“软法”显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目前国际社会针对这一问题分歧不断,这种分歧本质上源于各国所秉持的基本人权理念和意识形态差异。一部均衡规范的国际传播法应该协调分歧、规范行为,法律的松散和滞后不仅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导致国际社会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呈现明显异化。

在新的理论背景和国际传播形势下,国际传播规范的更新本质上是一种共识的达成,因此国际传播研究的重点也将聚焦于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探讨能够广泛凝聚国际社会共识的价值根基,建设一个与国际传播新格局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三、用传播权构建国际传播新秩序

传播权是传播法律体系最具基础性的权利,要规范传播秩序,构建一个科学的传播法律体系,就应该先从规范传播权开始。

权利是法律研究中的核心概念,那么传播法律的研究核心也就在传播权。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说某人对某物享有权利,也是说此人有资格享有某物[18]。因此,判断一个主体是否享有传播权,也就是在判断其具备不具备这样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背后实质是一种利益,享有权利就是享有这种利益。从人权的角度看,传播权包含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人权基本内容,如表达权、知情权、传递权、媒介近用权等,但是对于国际传播来说,传播权的主体并不只是个人,而是国家。本文立论的基础是国际传播秩序的规范,因此如何从这个国际传播的角度来分析传播权,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一)传播权视域下的主体权利

传播权作为规范国际传播新秩序的核心概念,是对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西方主流话语体系的超越,是在扬弃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国际交往中各主权国家作为传播主体的权利内涵,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传播主权

传播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络主权的重要体现。有学者认为传播主权是“国家或民族在本国、本民族传播领域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传播市场开发建设权、管理权、保护权、传播资源使用权、信息发布权、采集权、储存权、传播内容决定权、传播时间安排权、传播媒介设置权、传播人员调配权以及不传播权等。”[19]也有学者将其系统论述为“传播内容自我生产、传播重点自己选择、传播过程自行引导、传播效果自我评估”[5]。传播主权是各国传播自主性的体现,它站在主权的高度,对侵扰他国传播秩序、进行文化渗透、干扰对外话语表达、破坏国家形象塑造等行为进行有效钳制,它是一国参与国际交往的前提,也是广泛建立对外联系、加强国际协商合作的立足点。传播主权同时也是各国传播独立性的标志,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少数国家垄断传播基础设施和资源正当性的局面,暴露了这种垄断行为的非正义性。互相尊重各国传播主权,反对政治煽动和文化渗透、互不干涉各国对外传播自主性,是构建新的国际传播体系的重点所在。

2.传播平等权

长久以来,不平衡的国际格局导致国际传播结构一直处于不平等发展状态。伊曼纽·沃勒斯基于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提出“世界体系理论”也揭示了这种不平等。它将世界分为三级结构:中心、边缘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半边缘。随着由中心向边缘扩散,国际传播的主导性也逐渐减弱[20]。尽管我们不能将这种不平衡完全看成是单一经济力量驱使所致,但无可否认,各国在国际传播领域的地位是被诸如经济、政治、技术等体现国家实力的因素所定义的。传播权理论旨在从根本上打破这种不平等。在观念层面,传播平等权是国际传播中的一种主体权利,它主张参与国际传播活动的各主权国家在传播地位上一律平等;在实践层面,强调尊重主体地位,只要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就应该得到国际传播的通行准入资格。从而在集体人权的高度上体现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内在统一,彻底打破文化霸权对传播的垄断、经济水平和技术条件对传播的制约,消除原先对国际传播的限制。

3.传播发展权

将传播权定义为一种新型发展权,并非摒弃原有的发展权话语体系,而是将传播权纳入到发展权框架内,并将其视为发展权实现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手段,这既遵循了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传播是对文化的整体性激发,它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使新观念和新事物被公众所接受,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传播被视为国家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指针和动因,它在一定程度上汇集了社会创新所需的信息和知识,同时又是创新成果推广的重要手段。特别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跨国传播所夹带的新思想、新技术和新观念为其社会变革积蓄了力量。尽管目前国际传播领域的主导范式发生转变,但传播权所内涵的发展权仍旧吸收并拓展了上述理论:一方面信息传播有利于高效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及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全球化背景下传播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流通,并最终推动各国在共同利益的方向上搁置分歧,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合作与发展。

(二)传播权视域下的主体义务

任何权利都是与义务相伴而生的,传播权不仅在新的价值基础上为主体设定权利,同时也为参与国际传播的主体设定了义务。

1.互相尊重网络主权

互联网诞生之初,关于“网络自治”的呼声就不断。1996年约翰·P·巴洛提出《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旨在描绘一个不受地理限制、不受政治约束、不受司法管辖的“乌托邦”。随人类日常“原子”式行为向虚拟空间“比特”式存在的全面转化[21],传播霸权也延伸至互联网,使技术创新沦为国家间恶性竞争、干预他国内政的工具。面对网络空间的失序状态,2015年习近平总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首先应坚持的原则就是“尊重网络主权”,可以说这一提法拓展了国家主权的主体、内容和行使方式,使网络“无边界”和主权国家“有边界”之间的矛盾得以调和[22]。我国2016年12月发布的《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中明确将“尊重维护网络空间主权”视为各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首要原则,同时它也是互联网国际传播新秩序构建过程中各国的主要义务,是传播权行使的根本保障。国际组织应该加快推进网络主权在国际传播法中的确认并建立规则,为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提供法律保障;主权国家也应该树立起网络主权意识,将尊重传播主权作为一切对外传播行为的基本准则。最终国际社会通过良好的自我约束,共同将全球传播引向一个对话、协作、共赢的道路。

2.共同推进网络安全治理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安全问题上升到了关系国家整体性安全的高度。当前,全球网络犯罪整体呈上升趋势,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网络空间不仅成为网络威胁、网络攻击、网络监听和网络恐怖主义等新型犯罪的主要场所,而且也为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各类新型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因此协同推进网络安全治理,保障各国的传播主权,加快建立网络国际传播新秩序成为当前各国的首要任务。要求各国都要积极承担起打击域内网络犯罪的重要责任,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加强组织结构建设和人才培养,集中资金和技术优势,提高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参与度和实效性。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联合国相关组织在国际合作中的协调与权威作用,既积极推动网络安全问题专项研究,又务实促成各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任何主权国家都应承担传播治理的国际责任,各国在尊重传播权的国际法框架下,搁置分歧,努力推进网络安全治理的共识化进程,在能够达成一致的问题上主动贡献合作方案,对暂不能一致的问题,保持对话协商[23],共同致力于营造一个理性、稳定、和谐、文明的国际网络环境。

3.积极贡献弥合数字鸿沟的有效方案

信息社会,不只是自然人之间存在着信息鸿沟,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着信息鸿沟。由于缺乏经济和技术支持,越是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接入互联网的成本就越高。因此,短期内全球数字鸿沟仍旧呈现扩大态势。如何减少区域间的“信息落差”,满足发展中国家对信息和媒介最基础的使用,成为了传播权理论指导下国际合作的又一重要领域。当前国际网络治理主要基于“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指企业、政府、国际组织、公民社会、学术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平等协作, 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包容性的、平面化和网络化的组织和决策模式,不存在主导性权威与中央权力,而是在协商合作中完成网络治理。[24]在这一治理模式下,各国政府应当作为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治理,将数字鸿沟转换为数字机遇,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尽快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和创新。各国也应该积极加强交流与合作,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维度增进基础设施的扶助建设,破除信息壁垒,共同维护国际网络传播的新秩序。

从某种程度上讲,弥合网络数字鸿沟和构建互联网国际传播秩序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在以传播权为基础的新型国际传播秩序构建过程中,应该把弥合数字鸿沟,推进人人共享数字红利作为各国的共同责任。

(三)传播权保障的基本条件

在国际传播新秩序的建立中,能否保障传播权是关键,而传播权的保障又仰赖基本的传播条件。由于经济、政治、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各国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条件并不均衡,只有各传播主体国家的传播硬实力得以提高,才能更好保障传播权的实现。因此,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提高传播实力,由内而外打破限制其传播的瓶颈,才能很好地参与到国际传播秩序的建构中来。[25]

1.传播条件: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网络空间成为国际交往和信息流通的重要场域,这意味着各国想要凭借主体资格平等参与国际传播秩序的构建,就必须率先实现通讯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基本覆盖。据联合国宽带促进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宽带状况》报告显示,到2017年底全球互联网普及率达48%。其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及率分别为81%和41.3%,未接入互联网的人口累计有79.8%生活在亚太和非洲地区[26]。这种传播条件的显著差距成了影响国际话语权的根源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中提到,目前我们与发达国家“最大的差距在核心技术上。”如果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就相当于“把房子建在人家的地基上”[27],不仅发展很难突破,相应地也会在国际传播中陷入被动局面。因此,传播权的平等性原则实际对各国的传播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敦促各国一方面制定可行性发展方案,加大资金和资源投入,全面铺就信息高速公路;另一方面,加强技术支持,遵循技术规律,有针对性地推进核心技术的创新与开发,从而最大程度实现国家间信息的互联互通。

2.传播能力:培养专业传播人才,提升国际话语权

国际传播能力是一国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指信息所能到达的最大范围,更涵盖着信息传播在受众方面所达到的实际效果。在当前的国际格局中,西方主流媒体始终主导着国际舆论,广大发展中国家常常面临着话语权缺失的尴尬处境。除发达国家的外部制约外,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信息传播方面投入不足、传播能力低下等内在因素。2016年环球时报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与中国相关的国际事性件中,只有不到10%的受访者会选择通过“中国的传统媒体”和“中国新媒体”来获取相关信息[28]。这体现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媒体在国际影响力方面的薄弱。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想摆脱自身的劣势地位,就必须顺应新兴的网络传播形态,主动融入新的传播格局,重点打造有传播力的国际化媒体和人才,从新闻叙事、框架选择、语言运用等方面进行信息传播的国际化改造,努力打破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阻隔,降低信息误差与效果减损,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切实提高本国的传播能力。

3.传播技巧:加强对外传播话语体系建设,增进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当前在国际传播领域,各国都在积极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以提升本国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但话语权的巩固和提升,既取决于国家的综合实力,也依赖于国际话语体系的变革和完善,即传播话语体系与技巧和世界接轨,要讲让世界听得懂、理解了的话。以往,发达国家占据国际话语的中心,国际社会深陷对西方媒体的偏信和依赖。而发展中国家自身话语难成体系,也鲜有能力纠偏,这显然违背了传播权框架下对国际传播质量与效果的要求。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讲好中国故事是时代使命”,这体现了系统构建中国对外传播话语体系,增进国际社会理解与认同的必要性。提高本国的对外传播技巧,首先,要强调“本土化”方案,通过建立跨国传媒机构,集纳本土媒体人才,善用当地的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来传播信息[29];其次,以文化传播为主要手段,努力打造代表本国核心价值的文化品牌,提高本国文化的认同感;再次,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中,对外信息传播要迅速及时,措辞准确,避免谣言和偏见;最后,要善于利用新媒体通讯技术,积极拓展多样化的对外传播渠道,讲好本国故事,传播好本国声音,增强国际话语的影响力。

四、结语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科技,一方面提高了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全球秩序和国际关系与网络发展走向紧密相连。传播权作为联系国际社会、促进各国均衡发展的基本纽带,它的提出并非缓和当下网络传播矛盾的权宜之策,而是真正贯穿全球互联网治理和国际传播新秩序建立的长久之计。尽管,目前国际传播领域尚且没有“传播权”的具体规定,显然在当前新世界主义的语境中是内含着这一概念的。

传播权的价值核心并非保障某个人或者某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蕴含在其权利内涵背后的更高位阶的价值是基于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考量。为了应对当前科技创新带来的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与挑战,我们提倡以传播权为基础,构建互联网国际传播新秩序。因此,寄希望在新一轮世界格局形成中,首先各国能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智慧引介到网络空间,互相尊重网络主权与传播主权,将传播自由与平等原则内化为一国的行为自觉,保持各自对外传播话语体系的相对独立,将平等协商贯彻到解决国际争端的各个环节[30];其次不仅将传播权视为国际传播秩序建立的基础,同时将传播权的价值原则运用到国际传播领域的立法当中,尽快建立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更新国际传播规范,破除旧有法律的松散和滞后性,并形成严格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再次,进一步拓展传播权的外延,不仅将其视为规范国际传播行为的原则或路径,更要重视其在产业领域的应用价值,特别是在数据产业日益兴盛的今天,更要善于运用传播权的理论引导各国更加理性、克制地应对新问题,确保数据资源的安全与流通。

如果说是资本和技术的力量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传播地位上巨大差异。那么在以传播权为基础的新秩序建构中,二者间的差异将不断缩小,并有望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调和争议、平等对话、责任共担,不断深化人类社会相互依存的态势,共同参与并推动人类整体文明进程的演进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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