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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几点分析

2018-11-27丁岩

消费导刊 2018年18期
关键词:方向现状

丁岩

摘要:我国经济近年来发展飞快,在国际经济中快速占据重要地位。值得重视的是,我国环保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明显提升而日益显著,而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建设、健全是有效解决环保问题的关键。因而,加强环保法律体系建设,让环境保护有法可依、依法执行,是为我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环保法律体系 现状 方向

一、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得到世界各界的认可,但在这过程中,也伴随着大气严重污染、碳过量排放、资源加速消耗、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环境问题的发生。然而,作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成为当下不可忽视的一大问题。在我国,环保问题已逐渐得到政府部门、商业人士及各界公民的重视,但在环保立法建设、执法力度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1.我国环保立法制度建设不完善。我国环保立法存在空白领域,如生物安全、环境监测、土壤环境保护、电磁辐射污染等。这些领域有的对科研开发或商业开采过程的法律限制。有的已和人们日常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环保立法的不健全.使得人们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无法可依,也会使一些环境问题不断加剧。

2.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力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环保执法队伍需要面对较为繁重且复杂的执法任务。这就对执法队伍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现有的执法人员大多是从排污收费队的人员整合编排而来,人手不足,机构不健全,人员分工不明确。同时执法队伍大部分人员缺乏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环保知识培训,这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方式不当、越权执法或错误执法的事件产生。另一方面,我國目前违法惩罚力度较弱,无法与所造成的环境问题相匹配。一些环保违法所制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少于处理污染问题所需的设备运行费用,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因而有可能出现“逆淘汰”现象。企业不愿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治理.宁愿交罚款了事。

二、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实施、监督、规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逐步完善法治建设,实现这些新要求,将有利于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建设。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落实上,都将上升到一个新台阶,有利于我国环保工作获得有效支持。从而迈向新常态。

1.完善环保立法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表示,要将环保立法作为加强法治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严格遵循法律制度.对促进低碳、循环、绿色发展,有效约束开放行为的环保立法要加快脚步,将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建设得更加符合我国环保现状、更加具有可实施性、更加全面。

2.环保法治实施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法治培训上要创新方式、建设高素质、专业的立法、执法队伍,制定责任倒查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终生责任,加强部门之间法治合作力度。制定这些政策,是对环保执法工作科学性的提高,有利于提高环保执法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水平,加强环保执法力度,使环保执法更具专业性。

3.环保违法行为得到严格惩治。对于环保违法行为的治理,《决定》中表示,要明确生产者在环保领域的法律责任,在源头处杜绝破坏环境的行为,提升生产者环保违法成本,加强违法惩治力度,在新环保法中增设了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条款,真正向违法行为敲响警钟。对违法者发挥警示作用,从根源杜绝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4.环保法治建设的全民参与度提高。依法治国观念的宣传,有效地提高了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民对环保立法建议、严格守法、执法监督的意识。面对违法行为能依法维权,面对诱惑行为时能够依法律己,使环保问题的解决得到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和有效保障。

三、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

我国经济在飞速发展。在这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新的环保问题。将会面临各种新变化。因而,在环保法律体系建设时,既要立足要我国的环保现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保制度。又要考虑到环保新问题、新情况的变化,要对未来的发展有预判,用前瞻性来权衡环保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提高环保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在环保法律中。有一些鼓励性、建议性、指导性的条款在现实实施中可操作性较低。不利于环保立法工作的落地执行,同时,一些范围较广,制定时间较短的条款缺少实施细则,不利于基层干部的实际运用,从而形成执法不严,执法人员不愿用法、不会用法、或不敢用法的风气。因而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既要规定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也要明确“如何去做”。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解释工作。让每位基层干部牢记每个条款的内涵及适用依据,确保立法工作更加完整、高效。

2.提高环保法律体系的前瞻性。环保立法工作不仅要立足国情现状。更要对环保问题进行预判。一方面.要拓宽人们参与环保立法工作的渠道。听取各界人士及各方角度的意见。提高环保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要时刻注意环保新问题的出现。切勿在矛盾升级后才对环保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同时在制定、修订时要更科学、更长远,以适应随时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

3.提高环保法律体系的权责均衡。环保法律体系的制定.既要关注合法权利的赋予,又要对法律责任进行严格界定。在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建设时。要考虑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既要明确责任范围,严厉问责制度,又要规定合理可行的尽职免责条款,保障执法人员的权利。

结语:当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保问题日益突出。在压力巨大、任务紧急、繁重的关键时期.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建设需要有所作为、有效作为。在依法治国战略不断强化,为我国环保立法做出坚实支持的重要阶段。我国政府、公民、企业同心协作。必能将蓝天、绿草、净水的环保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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