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制定与适用中的民意考量
2018-11-26张训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什么样的体育规则才是正当合理的?什么样的体育处罚才是公正理性的?考夫曼曾言:“法不是如同树木和房屋一般的‘客体’,相反,它是一种关系的结构,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依存并与物发生关系。”[1]这句话旨在告诫,法律的制定要体现民意,需要公众参与。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样,法律的适用亦需要建立开放的程序,以便最大程度的吸纳公众参与。
体育规则的制定及实施需要延续法治轨迹,因而要求在其制定时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听取民声。在依据体育规则裁决时,以及裁决结果公布后的评议中,都需要设置民众参与的程序,扩容民众参与的路径,以求裁决正义并得到人们的认可。不过,无论体育规则制定还是适用中吸纳民意都需要对其进行甄别与区分。而且在体育纪律处罚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不同环节,吸收民意中积极成分的态度和作法也应当有所区分。在规则制定过程中,需要开门立法,广泛吸收体现人民意志的民意;而有权主体在决定进行体育处罚的过程中,虽然也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给予和充分保障处罚相对人足够的意见表达权,但切忌矫枉过正,而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受舆论的左右,依据规则和事实作出理性裁决。
1 样本的界定
对于体育而言,体育处罚规则的制定、体育处罚裁决的作出以及体育处罚结果的评议都应当广泛吸收民意。尤其在体育处罚的裁决过程中,倘若因为没有吸收民众参与的程序而忽视民意,那么体育处罚结果的社会满意度则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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