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行踪规则与法律的冲突及限制
2018-11-26杨春然,张梅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如有单位全年要求职工至少在3个月前报告其下个季度每天每小时的行踪,并时刻准备接受检查,估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唐的!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行踪规则就是这么要求运动员的。这就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即这种行踪规则有可能危及运动员的哪些权利?当前的行踪规则是如何逃避法律限制的?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突破行踪规则的自治性,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回答上述问题,不仅可以揭示行踪规则的实质根据,而且,这还有助于揭示行踪规则所蕴含的运动员的权利范围。
1 行踪规则的演变:从任意到强制
由于兴奋剂检查通常落后于兴奋剂使用的现实,特别是兴奋剂作弊手段的多样性和便捷性,使得赛外突然而不进行事前通知的检查(即飞行药检),对兴奋剂的控制越来越重要。但是,这种检查制度的实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运动员必须事前报告其行踪信息。为了确保运动员能及时提供准确的行踪信息,反兴奋剂组织不仅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了运动员有报告行踪信息的义务,而且,还在相应的《国际检查标准》中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两部分内容合并在一起,统称为行踪规则。
行踪规则起源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后来,被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2003年版的《条例》所接受。但是,随着反兴奋剂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也是为了统一飞行药检程序和处罚标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了2009年版的行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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