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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

2018-03-27王鹏尧西南大学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4期
关键词:杀人因果关系受害者

王鹏尧 西南大学

一、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

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对一些案例的因果关系做出了一些错误的判断。比如说,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想要杀害妻子,就在妻子平时爱喝的牛奶中投入了毒药,打算等妻子下班以后吃饭的时候,给妻子喝下去,这样就达到了杀害妻子的目的。但是在妻子回家吃饭之前,丈夫出去和棋友下棋了,但没想到妻子因为放假提前下班,回家以后没有看到丈夫,因为口渴就将牛奶喝掉了,而导致死亡。但有人认为因为丈夫并没有来得及实施真正的杀人行为,因而对丈夫犯罪的判定只能停留在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虽然这样的认识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们从案件本身出发,针对丈夫的动机我们进行深思,对于丈夫来说,他真的是过失杀人么?他只是没有按照原计划实施杀人罢了。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和界定,对于提前的因果关系的提出,这是一个新型的观念。刑法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说明其实有很多对立说明,比如:简单因果关系和复杂因果关系这一对说明,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即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诸如此类还有很多。对于新概念的提出,我们还是需要根据案件中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分析的。

(二)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对于我们所提出的提前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此行为并非行为人所实施,而此行为却产生了十分合乎常理的危害结果,因而在犯罪中这种提前因果关系顺理成章的成立。

与此同时,我们这里所提到的提前的因果关系的构成和提前因果关系的形成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提前因果关系的构成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行为性、结果性、提前性、意外性。行为性是这个因果关系的首要条件,对于行为者来说,必须有预备行为,如果没有预备行为这一条件,何来因果关系的成立。结果性是指被害者因为预备行为而遇到了危害,受到了身体的危害,产生了一定的结果,这就构成了提前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提前性是指遇害人是在行为者没有真正按照原定计划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发生了危险,自己或者因为除了行为者以外的因素发生了危险,将预定的危险提前发生了,这构成了提前的因果关系中的“提前”。意外性是指遇害人没有按原定的计划遇害,而是意外遇害,在法律判定中,经常会被认为是过失杀人的情况。只有这四部分同时存在,才构成了提前的因果关系,我们也经常称此类犯人为“早熟犯”或者“速成犯”。

二、刑法中延后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中延后的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

有提前的因果关系的提出,当然就存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但对于延后的因果关系,我们在此之前也是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概念。但此概念的提出一定是基于一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案例的判断错误而提出的。比如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但实施的行为并没有致死,而是让被害者受到了重伤,但由于受害者本身具有脑梗或者高血压等重病,但因为行为者实施的行为,而加重了自己的病痛,在后期治疗以后,因为病痛而同样发生了死亡这一惨状。在我们以往判定时,因为判定时,受害者并没有死亡,所以对其判定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重处罚”。同样这一判定值得我们深思,这一判定并未符合我们罪刑均衡的原则。对于行为者来说,受害者死亡这一现象的发生,是其内心期盼的但并未当时发生的,反而是“姗姗来迟”。从各个维度上看来,我们都可以针对提前的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来提出延后的因果关系这一相互对立的概念。

(二)刑法中延后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

对于我们所提出的延后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想要受害人发生危害的行为,但并没有在当时致受害者于死地,实行的行为因为受害者自身因素或者后续行为,而同样的产生危害结果,这在刑法中就形成了延后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与提前的因果关系是对立的。

当然,我们这里所提到的延后的因果关系的构成和延后的因果关系的形成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延后因果关系的构成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行为性、结果性、延后性、意外性。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中,行为性和提前的因果关系中涉及的行为性是相同的,都必须要具有行为性,因为没有行为自然就谈不上因果关系了。这里的结果性同样指的是导致受害人受伤害的结果,只不过这个结果没有按照预期发生,相反是延后发生了,称之为“迟到的结果”。延后性,顾名思义和提前性是相反的,结果的发生并没有按照预期的计划发生,而是在后期因为受害者自身的因素而发生了伤害,这对于行为者来说,虽然是期待的结果,但却是“姗姗来迟”的。意外性是指与提前的因果关系一样,此因果关系的发生也是原本因果关系的错乱,是一种意外。

综上所述,两种因果关系的存在都是与原本我们所认知的因果关系是不同的,会对我们在判定时产生影响,扰乱我们进行罪刑判定。因而此两种对立的因果关系的提出是十分必要的。

[1]胡祥福,马荣春.论刑法中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J].江淮论坛,2013(11).

[2]闫东霞.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J].学周刊,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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