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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2018-11-13赖菲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关键词:标准制度

赖菲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条法律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旨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由于最高检于2015年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后,地方各级监所检察部门陆续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名字的更改也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多的职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为保证刑事诉讼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进行继续羁押的审查,并做出相关决定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2016年1月22日最高检公布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全文,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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