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员额法官遴选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8-11-13丁毅诚
山东青年 2018年9期
丁毅诚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顶层部属和中央政法委的直接推动下,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法官员额制作为人员分类管理制的两项基础性制度之一,也受到了包括法院系统自身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2014年度部分试点省市开展首批员额法官遴选以来,员额法官的遴选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截至2017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已全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遴选产生入额法官近12万名,部分地区已计划或正在推进第二、第三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①在法官员额制全面实施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同时,全国各地法官遴选中存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浮现出来。如不对这些问题加以重视,并籍此对员额法官的遴选制度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效果将大打折扣。
一、当前员额法官遴选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员额法官数量计算方法过于简单化。中央对员额法官的比例提出了39%的指导意见,并对部分办案工作压力大的地区适当增加了比例,这一比例本身基本是符合客观需要的。但各地法官直接采用“政法编制干警数量×员额法官比例=员额法官数量”的方法计算出单个法院应有的员额法官数量,却过于简单化。其实质是将“完成特定工作量的员额比例”简单化地等同于“具有法官身份的员额比例”。实践中入额的院庭长因其承担的行政事务并未减少而无法達到“单个法官每年的合理办案工作量”,实际仅承担“一定比例”的办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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