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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何以正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再探

2018-11-13赵小东

职业技术教育 2018年13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

赵小东

摘 要 市场对应用性教育的巨大需求,推动了美国营利性大学的崛起。营利性大学以股权投资为基础,衍生出以利润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就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而言,股份制是其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其营利的正当性源于资本能自行增殖并带来剩余价值的特性,以及应用性知识的交易价值。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机构性质与法人属性定位,需要突破所有制视角下的公办、民办思维,以是否营利作为确定学校法人性质的基本标准。当前,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前提是破除制度瓶颈,以营利性为前提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

關键词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营利性法人;正当性;法人属性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8)13-0051-05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之后,职教界关于混合所有制办学路径、模式及其治理架构的研究著述颇丰,但对混改后学校的法律地位、机构属性却鲜有涉及。实践中,一些先行先试院校则游走在“事业单位法人”与“民办非企业法人”边缘,股东回报与法人财产权难以落实。对此,笔者认为,法人属性定位是确立混合所有制院校治理结构的前提,并提出营利性法人的理论假设。从现实来看,这一假设需从立法者、办学者、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取得观念突破,方能在未来的改革中实现。鉴于此,笔者试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营利的正当性入手,借鉴美国营利性大学的发展经验,探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法律地位、机构属性,以期能对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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