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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知识产权”生态新模式研究

2018-11-13刘庆新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刘庆新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 江苏常州 213164)

0 引言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的全球创新指数(GII)2016年排在第25位,2017年排在第22位,2018年排在第17位,GII指数代表着该国的专利密集型产业或知识密集型产业在世界经济版图中的地位,这也是首次有发展中国家进入全球前20强,表明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创新先进地区,尤其是投资和人才、专利申请数量、科学技术相关出版物数量上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作为GII指数排名逐年上升的注脚,中国的互联网基础建设,企业与公民的互联网参与度,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迅速增长。中国政府自2014年起已经连续四年在浙江乌镇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历年大会的主题分别为“互通互联,共享共治”“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创新驱动,造福人类”“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开放共享”;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设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201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9.1个百分点[1];2018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自此拉开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顶层制度设计的帷幕。

1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现实困境

从政府制定相关法规的宏观层面,自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开始,我国政府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结合发展实际陆续修正了一系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我国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2],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不足以完全应对互联网科技企业创新产品的保护,仅2017年有影响力的基于互联网特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就有5例,分别是:搜狗公司诉百度公司的百度输入法共涉及17项专利侵权,拟索赔金额共计2.6亿元(法院最终驳回了搜狗的全部诉讼请求)、腾讯诉今日头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科联社诉京东公司“京东小金库”商标权、腾讯诉暴风公司侵犯其拥有的《中国好声音》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获赔606万元、唯品会诉当当网等侵犯其拥有的“唯品会路演PPT”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分析上述案例可知,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时代知识成果的形式在技术特点、产品概念、传播形式、侵权模式上有着根本的改变。与此同时,侵害知识产权成果行为发生得更加快捷,侵权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更加严重,在维权过程中普遍存在三大难题:一是侵权举证难。基于微信、微博、抖音等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平台,知识产权标的物的即时传递与下载通常发生在转瞬之间,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很快就会淹没在以秒作为刷新时间的无比庞大的各类信息之中。二是侵权赔偿低。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罚仍以赔偿为主,赔偿金额远低于侵权者获得的侵权收益,较低的侵权赔偿不足以震慑侵权行为。三是维权成本高。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力,这与互联网的“共享精神”有较大矛盾。比如在侵权判定中最为关键的电子证据往往也是最容易被侵权者利用互联网云存储、云共享等技术进行转移、藏匿或者直接毁灭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垄断壁垒”,要同时受到互联网信息自由带来的理念冲击和技术突破。

2 “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契合点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以知识产权创新为轴心,链接驱动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等11个模块,构建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1],如图1所示。

图1 “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

2.1 “+互联网”与“互联网+”的异同

“+互联网”是指在不改变行业结构、组织构架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本质上是一种物理结构的再优化。供给侧产品是“+互联网”的核心,互联网仅是一种提高产品的生产、销售、售后效率的工具和技术。比如一家蛋糕店开通了网络订单服务,客户可以在线上定制个性化订单,线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就是“蛋糕店+互联网”,核心价值在于蛋糕。

“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来驱动[3],打破传统企业的组织架构、商业模式、生产制造、管理思维,本质上是一种集成和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生态系统。如果蛋糕店开通了网络订单服务,客户就可以网络支付、分期还款、物流送货、在线点评,这就是“互联网+蛋糕店”,核心价值在于生产制造、电子支付、网络金融、快递物流与信用征信之间互联互惠的生态系统。

2.2 “互联网+知识产权”生态体系的特性

从“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化到“互联网+知识产权”一般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首先要夯实线下基础建设,包括知识产权专技队伍、管理组织构架、专利咨询服务系统、专利战略运营系统、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在线检索服务系统等基本功能板块,先做好“知识产权+互联网”;第二阶段,要将知识产权服务充当“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的驱动轴心,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技术中介机构等多方的知识产权要素,构建一个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转化、投资、营销为一体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知商生态圈,特性如下:

1)扎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等创新源头,实时掌握行业原创科技成果情况,拥有大量稳定的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域名来源渠道。

2)拥有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为高校提供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技术入股等服务;为企业提供专利技术借鉴、技术升级、产业转型、知识产权战略等服务;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风险预测、产业专利导航等服务。

3)将金融机构与投资机构引入“互联网+知识产权”生态圈,在商品化、产业化和金融化的进程中使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保护与互联网信息共享这两个原本互相矛盾的特性实现共生与平衡发展。

3 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特色生态新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要求将“互联网+”作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改革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新思维,创造性地使用新技术、新平台、新法规,促成技术手段、运营机制、金融营销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融合,统筹和调动知商生态圈这个“开放式闭环系统”内外各类资源,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特色生态新模式。

3.1 “互联网+知识产权”新思维

传统知识产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独占权,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呈正相关,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是促成了知识产权传播速度、覆盖密度几何级数的激增,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收益、社会效益、自我实现与传统环境相比也会有千百倍的增长。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成果所有者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或物质奖励,而在互联网时代的科技成果的诞生和分享模式已经发生巨大改变,科技人员或企业研发机构参与知识生产的动机和收益模式也日渐多元化[4]。以浏览器为例,谷歌历时10年最多调动1 000个硅谷的程序员编写了2 400万行代码开发出Google Chrome浏览器,并将Chromium内核开源,谷歌更是鼓励第三方在遵守开源授权协议的前提下基于开源的Chromium代码进行二次开发,而且不要求二次开源,国内知名的360极速浏览器就是基于Chromium内核的二次开发。因此,“互联网+知识产权”新思维的关键在于兼顾独占权保护与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发展。

3.2 “互联网+知识产权”新技术

知乎或者果壳上的一篇原创文章在未被原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其他平台或机构非法抄袭、下载来谋取商业利益,此类互联网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时间短、维权追溯难、非法收益快的特点,必须发展具备互联网时代特征的新技术才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1)基于大数据技术(big data)建立知识产权基本信息数据库。大数据技术可对互联网上海量知识成果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利用云存储技术记录知识成果的诞生、流动、交易、应用、信用等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建设一个实时更新、无限容量的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库,免费向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的信息查询和对比分析服务。

2)利用区块链(Block chain)的时间戳技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区块链技术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将互联网上实时产生的知识产权电子数据进行分布式记账,并以密码学方式确保电子文件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即给互联网上知识成果的权利归属即时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戳,使得知识成果的所有权永远存在并且无法更改,而且可以对每一份授权许可进行记录和跟踪,快速定位侵权行为与侵权主体,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业内领先的智能化知识产权平台“权大师”在2018年4月正式发布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伙人计划”,并获得了5 000万元A轮融资。

3.3 “互联网+知识产权”新平台

在早期的“+互联网”时代,从政府服务角度出发,我国已建设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库,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官方网站上的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可以免费提供专利电子申请、专利检索、专利审查信息查询、PCT申请、专利审查、商标申请、商标查询、商标公告等服务,但是这些官方数据库或网站还仅是把互联网作为一个提高效率的工具,其运营机制还停留在“人机交互”阶段,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人人交流”“万物互联”的需求。“互联网+知识产权”新平台应能提供三个层次的服务。

1)知识产权基础服务。利用互联网工具面对个人及中小微企业用户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免费查询等基本服务。

2)政府知识产权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对某一特定地理区域或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的知识产权数据进行监控与挖掘,为政府掌握知识产权宏观发展状况、科学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政策提供定性与定量的咨询参考。

3)企业级知识产权定制付费服务。为中大型高科技企业分析核心技术或产品的专利技术发展趋势,协助企业搭建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池,帮助行业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制定企业中长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3.4 “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综合服务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原创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在“互联网+知识产权”模式中要充分利用多种金融手段发挥知识产权的资本特性,为权利人实现社会价值和经济收益。

1)利用知识共享平台,组织行业技术专家、技术经纪人提供知识产权付费订阅服务,尤其是适用于个人所拥有的专利价值评估、专利代理人考试辅导等内容。

2)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与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都可申请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5]。首先,政府出台政策鼓励金融投资机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便利;其次,非营利社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独立的、专业的评估;最后,金融投资机构将知识产权这一优质资产在市场上出售变现。因此,“政府的政策支撑+企业的知识产权+社会企业的评估+金融机构的融资”这四方力量构成了一个“开放的闭环知商生态圈”,例如江苏省首家“互联网+知识产权”网上第三方服务平台“我的麦田”,在2017年通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1个亿,加速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的流通交易和获取经济收益,极大提高了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4 结束语

“互联网+知识产权”时代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首先要从理念上转变为知识产权独占保护与互联网知识共享之间共生平衡发展的新思维,更要擅于使用“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丰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多种金融工具推动知识产权资本流通和变现,最终建设成“互联网+知识产权”特色生态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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