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实践与探索
2018-11-13李俊峰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监督
李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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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不仅传承了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还体现了治标治本的战略思想,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内涵,使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硬起来。
一、实践“四种形态”的认识和体会
理解是基础,运用是关键。“四种形态”设置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诠释了“纪”与“法”的关系。
第一种形态立足于“咬耳扯袖”、防患未然,坚持常态、大多数,是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严管深爱的具体表现;第二种形态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的进一步递进,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查清之后,综合考虑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悔过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是对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柔性化处置的方式;第三种形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注重精准定性量纪,确保严谨性、规范性和长效性,对于该种问题绝不姑息、决不能高举轻放;第四种形态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对于此类极少数,要坚决集中力量、严办快办,果断“拔烂树、清毒瘤”。该种形态执行到位,就会反过来倒追前三种形态成为常态,能有效的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
二、“四种形态”在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应用
“四种形态”的实践和运用中要坚持抓早抓小、抓长抓常、抓细抓实,坚持“查大案要案是政绩,抓早抓小也是政绩,查处腐败是政绩,澄清问题也是政绩”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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