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可行性初探
2018-11-13张淑雅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张淑雅
青岛科技大学 山东青岛 266000
一、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立法法理依据
(一)、从我国传统道德而言
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源远流长。尊老敬老是我国制定LTCI法律应该遵循的依据之一,它是我国有关老年法的精神支柱,缺乏这个基本内容,即便制定了较好的有关老年人保障的法律也难以执行。我们在制定LTCI法律法规,或是其他相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应该使全国人民了解尊老敬老是必须要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尊老敬老的法制化可以提高全民的文明素质,加强人民的精神文明建设,从而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作为我们制定LTCI法律的法理依据,使尊老敬老的基本精神具体化,成为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是制定长期照护保险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宪法是根本大法,是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条文都是比较原则的,但它的精神却是全方位地覆盖所有公民的利益。因此,作为子法必须根据本身具体的部门法所要体现的权利和义务来作具体的规定,以便于真正体现宪法的原则精神。宪法第45条的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即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宪法对老年人的特殊利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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