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8-11-13李婷
新生代 2018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李婷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学者各执己见,尚未统一,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学说。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指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内,由玩家所控制的可交易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装备、点数等。也就是说,狭义的虚拟财产则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性利益。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环境下一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客体对象,其外延包括网络账户、虚拟物网站 ID、电子邮箱等各种网络服务的电子账户。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客观存在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其自身包罗万象很难给予明确的界定,在网络社会日趋重要的当今,应采最广泛概念予以规制,可将网络虚拟财产概括为存在于网络空间,具有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并可被人占有、支配的财产性利益。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这一虚拟环境中,虚拟性是其主要特征。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是一种没有实体的财产性利益,很多虚拟的对象现实中甚至不存在,人类无法感知。
2、价值性。哲学上讲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体现到商品经济中,价值可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一组电子数据,但是其产生同样也需要付出必要的劳动与时间,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在生产、占有、使用的过程中,能够一定满足用户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因而具备一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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