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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发展现状、趋势、问题与建议

2018-11-02娄飞鹏

金融发展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存款

娄飞鹏

摘 要:2017年以来结构性存款快速发展并引起各方的关注,这主要是受到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压力加大以及监管机构出台文件表示对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趋严等因素的影响。预计结构性存款未来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也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为推动结构性存款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让储户增强对结构性存款的认识了解,让金融机构提高结构性存款的研发和管理水平,让金融监管机构强化对结构性存款的金融监管。

关键词:结构性存款;存款;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8)05-0064-06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18.05.009

在金融去杠杆背景下,受金融严监管等因素影响,2017年国内人民币存款增速只有8.91%,低于2007—2016年10年平均增速7.35个百分点,同年结构性存款增速却达33.99%。虽然2017年底结构性存款仅占国内存款的4.43%,但其增长额却占当年境内存款增长额的13.72%。2018年前两个月结构性存款仍快速增长。结构性存款在我国已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并不能算作一个全新的金融产品,2017年以来却快速增长,其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快速增长的势头会不会延续?如何有效管理以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我们认为,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发展与金融去杠杆导致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难度加大,以及2017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有直接关系。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考虑到金融去杠杆的持续性,以及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也是长期行为,结构性存款将逐步替代保本型理财,而居民和非金融企业的理财需求持续存在并且需求较大,也有可能导致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并非短期现象。在此背景下,就有必要加强对结构性存款的研究,以增进金融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认识,促进金融机构优化产品设计并规范营销管理,推动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成效。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首先介绍了结构性存款及其特点,其次结合人民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统计数据分析其发展现状,再次对结构性存款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顺次阐释了结构性存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推动结构性存款健康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结构性存款及其特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的规定,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结构性存款可视为“存款+期权”,其具有固定收益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的双重特征。商业银行吸收结构性存款后,资金用于两部分:一部分和普通存款一样,用于发放贷款和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这部分配置较多;另一部分则配置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这部分配置较少。与一般存款相比,储户面临的更大的风险主要来自金融衍生品投资部分,其预期的高收益也主要来自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收益。对储户而言,其收益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另一部分是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收益。目前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收益率大多在3.5%—4.3%,遠高于普通存款。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结构性存款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照本金币种的不同,结构性存款可分为外汇结构性存款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按照是否保障本金的不同,结构性存款可分为非保本结构性存款和保本结构性存款,保本结构性存款又可分为本金保证型结构性存款、部分本金保证型结构性存款(孔蕊,2012)。本金保证型结构性存款是把存款的利息收益或者收益的一部分用于金融衍生品投资,以此获得高收益并保证本金的安全。按照收益类型的不同,结构性存款可分为固定收益结构性存款、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收益递增结构性存款。对设置触发条件的结构性存款,储户往往在达到触发条件时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而达不到触发条件时则获得较低的利息收益。按照挂钩标的的不同,结构性存款可分为利率型结构性存款、汇率型结构性存款、信用型结构性存款、股票型结构性存款、商品型结构性存款等(张双,2011)。按照期限的不同,结构性存款从1个月到7年期长短不等。

从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看,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的异同不容易为非金融人士理解。虽然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都分为保本型、非保本型,但二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计入表内,但具体的会计科目存在一定的差别,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计入表外。二是在存款准备金缴存上,结构性存款的保本部分、保本型理财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刘诚燃和刘子炜,2018),非保本型理财不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三是在资金资产配置方面,结构性存款部分可配置金融衍生品,也可以配置石油等大宗商品,而理财产品则配置债券,包括结构性存款在内的存款,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等标准化资产。四是在信息透明度方面,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存在资金池运作,客户往往不清楚资金的最终投向,而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投资往往在产品说明中有明确介绍(李奇霖和常娜,2018)。五是在风险保障方面,结构性存款的存款部分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则没有这类保护(彭妍,2018)。

二、结构性存款的发展现状

我国结构性存款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结构性存款开始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2000年9月我国进行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放开了300万美元及以上或等值大额外汇存款利率上限,加上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低存款利率,银行吸收存款压力较大,各类主体寻求高收益金融产品的需求强烈,为发展结构性存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伍崑,2008)。2002年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推出外币结构性存款,两年之后的2004年又推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经过10余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基本都推出了结构性存款产品。

国内结构性存款在2017年以来经历了快速增长。从个人结构性存款来看,在2011—2016年增长波动较大,2013年快速增长,2015年甚至负增长,但2017年以来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以境内人民存款为例,2017年结构性存款余额增长18303亿元,占境内存款增长额的13.72%,2018年前两个月结构性存款余额增长14666元,占境内存款增长额的40.69%。2017年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增长9089亿元,占个人存款增长额的19.77%,2018年前两个月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增长6585亿元,占个人存款增长额的17.48%。2017年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9214亿元,占单位存款增长额的13.68%,2018年前两个月在单位存款下降27042亿元的情况下,单位结构性存款增长8081亿元(见表1)。与结构性存款在境内存款、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占比相比,结构性存款增长额占各类存款增长额的比例更高,这也足以说明结构性存款增长较快。

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增长速度更快,占比更高。以个人结构性存款为例,2011—2014年,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一直低于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但2015年以来局势发生了扭转。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均超过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相应的结构性存款余额。考虑到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存款总额低于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而其结构性存款余额却高于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导致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占存款的比例也较高。分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看,相比个人存款,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及其占比与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的差距更大,单位结构性存款增长更快(见表2)。这种情况出现,与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吸收存款能力较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弱,负债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狭窄,但风险偏好相对较高,有更大的动力通过结构性存款来吸引资金有关。

结构性存款余额在不同省份规律性特点明显,但占比的特点却不明显。一方面,从结构性存款余额看,区域差异明显,结构性存款余额绝对额较大的省份基本是东部省份,而余额绝对额较小的省份则基本是西部省份。以个人结构性存款为例,截至2017年底,结构性存款余额排名前10位的省份除了河南以外,其他都是东部省份,而结构性存款余额排名后10位的省份除了江西、内蒙古外其他都是西部省份。排名第一的广东省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比后10个省份结构性存款余额之和还要高180亿元。另一方面,从结构性存款占比看,区域分布特点不明显。以个人结构性存款占个人存款的比例为例,虽然个人结构性存款占比排名后10位的省份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但占比排名前10位的省份则东中西部地区都有,且西部省份宁夏排名第一。与全国各省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占个人存款余额的比例3.44%相比,东中西部地区均有占比高于全国的省份,也没有明显的规律(见图1)。

三、结构性存款快速发展的背景及趋势预判

就结构性存款产生及快速发展的背景看,都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压力较大的因素存在。2017年以来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发展,除了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压力较大有关外,还与《意见》规定要打破刚性兑付等有密切的关系。从未来的发展看,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金融去杠杆会长期延续,严监管也会长期坚持,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压力会长期存在,打破刚性兑付也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同时,个人和非金融企业的理财需求规模较大并长期持续存在,因而有理由相信结构性存款作为对保本型理财的替代产品将获得长期发展。

商业银行面对较大的吸收存款压力,积极发展结构性存款作为揽储的金融工具。2016年下半年金融去杠杆力度加大,2017年上半年强化了金融监管,银行业信贷投放大幅降低,通过信贷渠道派生存款规模大幅下降,企业存款和个人存款在2017年都大幅下降。同时,因为金融严监管,银行业金融同业资产规模快速下降,导致通过金融同业资产扩张创造存款的能力下降。这样一来,银行业吸收存款的压力加大,需要寻求金融工具尤其是高收益的金融工具来提高存款的吸引力,并增强在同业中的竞争力。

《意见》明确打破刚性兑付,将导致结构性存款替代保本型理财。《意见》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商业银行原有的保本型理财不再属于资管产品的范畴,后续将逐渐退出市场,非保本型理财也将实施净值化管理,银行业此时便选择了与保本型理财替代性较高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来吸引客户(杨晓宴,2018)。

就未来的发展趋势看,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很可能不会是短期现象,而是保持较高的增长并维持较大的规模。一方面,金融监管趋严,银行业吸收存款的压力也将长期存在。结构性存款回归表内,已经处于宏观审慎评估(MPA)等监管之下,监管机构对结构性存款预计不会予以禁止(李奇霖和常娜,2018)。商业银行发展结构性存款还与其金融衍生品投资部分可以带来中间业务收入有关,因此其有发展结构性存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结构性存款替代理财产品也需要较长的时间。除了保本型理财,随着非保本型理财向着净值化方向发展,也有被结构性存款替代的可能。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年)》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底,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存续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4.95%。就不同类型的银行看,国有大型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保本型理財产品占其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比例依次为23.94%、24.09%、24.28%、32.94%、72.8%。可见,理财规模仍然较大,外资银行面临的调整压力更大(曲庆,2018),结构性存款替代理财产品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总之,预计结构性存款将会在较长时期保持快速发展,并维持更大的规模。

四、结构性存款发展面临的问题

结构性存款在国内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从储户、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三方面看都是如此。

首先,储户对结构性存款的认识不足。一是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结构性存款的本质是“存款+期权”,期权是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投资,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也需要投资人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储户在投资结构性存款时,往往片面追求结构性存款的高收益,而对其潜在风险缺乏清醒的认识。二是仍然存在较强的刚性兑付依赖。储户中也存在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预期收益就是实际收益的错误认识,认为结构性存款本金有保障而且收益较高,商业银行会保障本金并兑现收益,因而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盲目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三是忽视其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定期存款,在投资期内储户往往不能提前支取,而储户对此缺乏了解,大量投资结构性存款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其次,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研发能力不足,管理、营销不规范。在结构性存款的研发能力方面:一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质问题。《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需要资格准入,部分中小银行不满足基本的准入条件从而缺少相关的资质(刘诚燃和刘子炜,2018)。二是研究人员的配置问题。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杠杆、高风险需要有较强的研究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相对缺乏优势(李奇霖和常娜,2018)。三是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价能力不足。这集中表现在结构性存款的浮动收益部分,这部分定价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虽然有Black-Scholes方程、蒙特卡罗模拟模型等多种模型,但不同的结构性存款需要选择的模型和参数不同,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加之我国结构性存款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国内存款市场竞争加剧、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居民缺少投资渠道等因素驱动下产生,导致结构性存款发展中面临产品同质化严重、缺少足够的风险对冲手段等问题(武传德、张雷和刘鸽,2015)。

在结构性存款的管理、营销方面:一是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方式不统一。各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产品设计、资金投向、运作方式不同,并且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会计处理时对结构性存款的处理方式不一,导致财务报表使用人员信息解读困难,也不便于同业比较和宏观统计分析(张智楠,2012)。二是对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对结构性存款的交易结构、产品信息、估值方法、估值使用的主要参数、风险构成等信息披露较少,部分银行甚至未对结构性存款单独进行信息披露(张智楠,2012),从而影响储户的投资决策。三是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不严格,甚至存在个别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应对总行的存款考核压力,以高息的结构性存款吸引客户,并把结构性存款质押发放贷款,从而实现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增加利息收入覆盖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支出,客户也通过参与结构性存款的方式降低实际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杨晓宴,2018)。

第三,国内对结构性存款缺少专门的监管法规。目前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散见于相关的监管法规,或者参考类似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如《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对结构性存款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明确,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规定,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要求,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相关的监管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并且有些规定不够严谨明确,也影响了对结构性存款监管的效果。

五、推动结构性存款健康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结构性存款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为了规范结构性存款发展,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增强储户对结构性存款的认识了解。一方面,加强对储户的宣传教育,让储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管理意识,认识到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存在明显的区别,尤其是结构性存款中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部分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并且结构性存款并非都是保本保收益的,储户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让储户在选择结构性存款产品时做好自身的流动性管理。

其次,提高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的研发和管理水平。一是采用合适的业务模式。对于分支行研发能力较弱的商业银行,宜采用“总行研发管理+分支行销售”的模式,总行按照对本金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进行“专户专管,专款专用”的思路集中管理并投资运作,制定好协议文本、做好系统开发等工作,分支行做好市场营销(曲庆,2018)。对于研发能力整体较弱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将商业银行的存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期权等衍生品打包成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收到存款后将存款部分入表并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期权费(李奇霖和常娜,2018)。二是提高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金融衍生品部分的投资管理水平,根據金融机构自身的能力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方案。三是优化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根据资产配置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会计确认计量方式,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说明。四是规范结构性存款的经营考核,商业银行在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和利润的情况下科学设计考核方式方法,规范分支机构对结构性存款的营销管理。五是规范对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不仅要提高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也要丰富并规范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内容,真正做到让储户全面了解金融产品。

第三,强化对结构性存款的金融监管。一是制定结构性存款的监管规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明显严于普通存款(徐巧,2018)。可考虑对结构性存款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则,为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保障(曲庆,2018)。二是推动优化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计量处理。从对会计科目了解的准确性、会计计量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指导,或者直接出台专门的记账规则,以保障金融机构披露的会计信息统一、准确、可靠,便于宏觀统计分析。三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敦促金融机构完善结构性存款的制度规章建设并严格执行,减少或者杜绝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的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奇霖,常娜.结构性存款:银行负债新变革[EB/OL]. http://stock.eastmoney.com/news/1406,201802238358

99058.html, 2018-02-23.

[2]刘诚燃,刘子炜.理财与结构性存款[EB/OL]. http://www.sohu.com/a/223540092_611326, 2018-02-22.

[3]彭妍.银行揽储发力结构性存款 利率上浮成“卖点”[N].证券日报,2018-01-16(B2).

[4]曲庆.新资管时代结构性存款的发展与变革[EB/OL]. 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238235, 2018-02-25.

[5]伍崑.我国外汇结构性存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武传德,张雷,刘鸽.财务公司结构性存款业务探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5,(12).

[7]徐巧.结构性存款冲关8万亿元 能否顺利接棒保本理财?[EB/OL].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8-03-13/doc-ifyscsmu9150735.shtml, 2018-03-13.

[8]杨晓宴.扛下存款“保卫”大旗 结构性存款致银行总分博弈[N].21世纪经济报道,2018-02-02(10).

[9]张双.与黄金挂钩的结构性存款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0]张智楠.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初探[J].金融会计,2012(5).

[11]孔蕊.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及外汇监管框架浅析[J].华北金融,2012,(5).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tructured deposits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all parties since 2017,this is mainly influenced by the increasing pres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to absorb deposits and the regulatory documents issued by regulators to tighten the supervision of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and other factors. There will be greater development space in the future of the structured deposits,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tudied in depth and properly solved. In order to promote health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tructured deposits,we need to increase depositors' awareness of the structured deposits, improv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D; and management level of the structured deposits,and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the structured deposits by financial regulators.

Key Words:structured deposits,deposits,financial derivatives,asset management

(责任编辑 孙 军;校对 SJ,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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