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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的养老保障作用:理论机制与经验证据

2018-11-02靳卫东王鹏帆

财经研究 2018年11期
关键词:养老农村经济

靳卫东,王鹏帆,何 丽

(1. 山东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 西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3. 山东财经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引 言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实行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但是,近年来,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等成为了农村家庭代际关系变迁的巨大推力,严重抑制了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为此,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与家庭养老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并对其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寄予了厚望。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新农保是否改变了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及其所决定的家庭养老模式,并最终提高了农村老人的养老质量成为了学界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

参照费孝通所提出的“抚养-赡养”模式,我国家庭代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支持的“平衡原则”(王跃生,2008),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待自己年老时再由子女提供生活所需。现在家庭养老常常为人们所诟病,主要是因为父母为养育子女付出太多,而子女回馈给父母的养老资源却很少,由此产生了跨期代际支持失衡的问题①受孝道伦理和社会规范等软性制度约束,家庭内部的代际资源流动普遍会遵循一种社会公约的相对平衡(杨善华和吴愈晓,2003;王跃生,2011)。此处“失衡”是指,代际资源流动已经突破了社会公约的相对平衡,在事实上造成了农村老人的养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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