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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施前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研究

2018-11-02谢裕慧刘文军石德金

财经研究 2018年11期
关键词:企业

谢裕慧,刘文军,石德金

(福建农林大学 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一、引 言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留住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并激励其采取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从而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成本费用,提升企业业绩(Fang等,2015;吕长江和张海平,2011)。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办法》规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不得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可能引致其采取策略性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审计意见购买是指审计实务中通过提高审计费用、审计师变更或其他手段来实现审计意见改善的行为(Lennox,2000;唐跃军,2007)。审计意见购买损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降低了财务报表的盈余质量(DeFond 和 Zhang,2014;Chen 等,2016)。

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前的盈余操纵行为(肖淑芳等,2013),鲜有文献关注股权激励计划和《办法》实施对上市公司审计意见购买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将利用2006-2016年中国沪深两市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办法》中的审计意见规定为视角,检验企业是否存在为实施股权激励而操纵审计意见的行为。本文可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提供现实依据,并帮助其准确把握监管重心和关键时点,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前的配套监管政策,从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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