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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税收执法与民营企业避税*

2018-11-02付朝干李增福

财经研究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企业

付朝干,李增福

(1. 华南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2.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财税金融系,广西 南宁 530007)

一、引 言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展了自上而下的腐败治理,党风、政风和社风为之一新。针对腐败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强化不想腐的自觉”。

当代理人获得委托人的行政执法授权时,就有了滋生腐败的土壤(Ackerman,1978,Milgrom和Roberts,1988),税收执法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理论研究表明,税收人员的腐败降低了企业的避税①避税和逃税这两个概念往往是交替使用的(Slemrod和Yitzhaki,2002)。遵循前期研究(Cai和Liu,2009;李增福等,2016)的做法,本文并不区分避税和逃税。成本(Vishny和Shleify,1993);经验证据显示,税收人员的腐败提高了企业的避税程度(Alm等,2016)。在中国,掌握税费征收权的部门是受到行贿者青睐的部门之一(周黎安和陶婧,2009)。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避税动机和能力更强(Cai和Liu,2009)。民营企业通过高管的政府任职经历、寻求政治关联、慈善捐赠等方式进行寻租避税(吴文锋等,2009;李维安和徐业坤,2013;李增福等,2016)。

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下文简称“腐败治理”)取得良好效果,国家工作人员向“不能腐”和“不敢腐”进行转变,民营企业通过寻租进行避税的成本上升,避税程度应有所下降。本文以2009-2016年中国A股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根据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高低以及日常经营行为受到的检查监督情况,将民营企业分为保守避税①保守避税是指在解读所得税政策时,民营企业认为在税收检查中有可能被税收执法人员认定为不适用避税的经济行为,一律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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