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问题及对策
2018-11-02章贤
财务与金融 2018年5期
章 贤
融资租赁作为集融物与融资于一体的新型行业,是银行之外的一种有效的资金融通手段,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境内外利差、汇差存在的形势下,相较于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其宽松外债政策优势借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利用售后回租模式将境外资金借给境内企业使用,不仅削弱了外债管理政策的有效性,还可能导致较大规模的跨境套利资金流动的冲击,不利于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一、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现状
2018年4月20日以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多头监管,按照管理部门的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根据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1亿元;第二类是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美元;第三类是根据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的中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4000万元人民币。据中国租赁联盟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约9090家,同比增长27%。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占据绝对比重,为8745家,占比96%;内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分别为276家和69家,占比分别为3%和1%。
2018年4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管理委员会,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由银保监会进行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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