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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商关系的探讨与建构

2018-10-23韩阳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现代化新时代

韩阳

摘要:政商关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一组重要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亲与清”成为建构新型政商关系的价值导向与现实要求。进一步破除阻碍政商关系健康发展的限制性因素,是政商治理所需要着力克服的关键难题。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社会价值的多元扩散,政商之间的利益统合以及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等,都在为我国新型政商关系的健康发展不断积累正能量。

关键词:新时代;现代化;政商关系;亲与清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8)01-00064-06

政商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与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在世界各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能否处理好政商关系成为考验国家现代化转型的关键自变量。尤其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而言,“如何真正厘清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成为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破解发展难题的哥德巴赫猜想”。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从理论上对政商关系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有力的回应,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商关系指明了发展方向,赋予了时代内涵,提供了科学指导。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商关系的四个维度

“一个国家的政商关系如何,不仅极大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而且也极大地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正确认识新时代政商关系的理论内涵,不仅是建构新型政商关系健康发展的逻辑起点,也是透视和评价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指标。

(一)价值维度:“亲与清”

在世界各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政商之间的互动关系往往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总体上,政商关系长期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波浪式互动,即当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发展时,往往会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导致经济疲软与政治腐败;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常常招致严重的贫富差距,影响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对市场进行干预。政商之间这种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一般被用“强弱”或“大小”来形容。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已经不仅也不能是这样存在”。也就是说,传统意义上的“强弱”和“大小”的概念既不能为重新理解政商关系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更不会成为促进新型政商关系健康成长的解释性框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价值层面为重新认识政商关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亲与清”意味着,政商双方在关系导向上一方面要保持密切的交流合作,同时也要维系适当的行为边界,避免关系混乱、勾肩搭背。实际上,“亲与清”试图构建一种“互补共生”的良I生互动来重塑政商之间的关系生态,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正态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亲与清”的概念虽然是第一次出现在党的重要文献当中,但实际上它早已被提出。2016年3月4日,习近平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时就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此后,习近平又多次对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讲过“亲”和“清”。“亲与清”出现在十九大报告当中,既体现了顶层设计层面对于政商关系的内涵界定和指导要求,也反映了党的理论发展创新的一般规律。

(二)主体维度:党和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

谈到政商关系,如何界定政商的双方主体是无论如何都绕不开的一个核心问题。一般意义上,政商关系可以划分为宏观层面的“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中观层面的“权力与资本的关系”以及微观层面的“官员与商人的关系”。政商关系之所以呈现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对于政商主体的不同理解所造成的概念误区和理论混淆。此外,由于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政治与经济的高度同构性,导致社会转型阶段政府过多“嵌入”市场,国营企业的大量存在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至于政商关系的博弈格局更加复杂。

就政商关系的主体而言,政府无疑在这对二元关系中承担着主体地位。更重要的是,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也就是说,党和政府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商关系的主体一方。在明确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之后,十九大报告直接要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了新型政商关系的主要关涉对象。也就是说,“党和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成为了政商关系的二元主体,新型政商关系主要指的是“党和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之间的關系。这种主体的界定也意味着,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最终目标虽然是进一步处理好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但现实关切则主要落脚于中微观层面的党和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之间的关系。

(三)结构维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统一战线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关于政商关系的论述主要出现于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中,具体见于第六节“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当中。在逻辑顺序上,“政商关系”排列在民主党派、民族政策、宗教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之后,海外侨胞与归国侨眷之前。政商关系在十九大报告中的出场位置和排列顺序说明,在顶层设计层面,政商关系在性质上主要被当作一项政治问题来看待,而不是经济问题。与之相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等论述主要出现于报告的第五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更为明显的经济问题色彩。由此可见,政商关系主要被置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视野当中,按照统战工作的解释框架来认识和讨论的。

在统一战线的理论框架当中,“政商关系”能否健康发展被视为影响人民当家作主和政治秩序的变量因素。在后发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政治与经济的高度同构性,政商关系往往不可避免地走人结构误区。这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经济停滞,更突出的影响则是由于对资本的政治扩张缺乏有效控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结构的撕裂。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清醒认识,党和政府才从民主政治与统一战线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政商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统一战线机制调控市场与社会的发育方向,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成功应对新的经济主体的出现给政治上层建筑带来的巨大挑战。

(四)技术维度:组织嵌入与政治吸纳

在统一战线的理论框架中,政商关系主要被界定为政治问题,即如何通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序发展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根据这一逻辑,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就必然需要配套相应的政治途径和政治安排。在统一战线的领域中,“组织嵌入和政治吸纳是执政党衔接政治系统与经济领域、处理政商关系的两大作用机制”。其中,组织嵌入主要是执政党领导的各类党团和社会组织嵌入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生活当中,如非公党建等;政治吸纳包括组织吸纳、体制吸纳、意识形态吸纳等方式,即通过政协、民主党派、理论宣传等渠道进行。

进入新时代,组织与吸纳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技巧也需要升级和迭代。在组织嵌入上,统一战线不仅要进一步扩大党组织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覆盖程度,更要着力开展于“两新”组织嵌入工作,全面提升统战的共振效应;在政治吸纳上,统战工作的重点应聚焦于吸纳机制的完善精准与对吸纳成果的深度整合上。此外,与组织吸纳和体制吸纳相比,“意识形态领域的包容和尊重也已成为健康政商关系的重要内容”。通过潜移默化的价值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吸纳能够弥补体制机制吸纳的漏洞和不足,更大程度地凝聚非公经济人士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出更具解释性和包容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更新观念传播与建构的形式与方法,将会为新型政商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二、“亲与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康发展的限制性因素

在理想状态中,良性的政商关系应该是“密切互动,但又各自行为独立,边界清晰”。但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历史与现实中的种种因素又在不断给政商关系的互动添加新的变量,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新型政商关系的健康成长。

(一)后发现代化国家所面对的历史难题

与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政商关系不同,欧美国家的现代化因素是从它的社会结构中自然而然生长出来的。当他们的商业力量成长起来之后,自然会制约政治力量,使二者达到某种均衡状态。而在后发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因素最开始是作为一种外来势力,甚至是敌对势力出现的。这个时候想要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就必须依靠政治力量进行全国动员参与全球化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不仅是市场形成的主导力量,更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参与者和行为主体,政府参与市场经济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同时政治权力也得到了加强,政商之间呈现高度的依赖性,以至于政商关系总是趋于僵化和畸变,败坏的政商关系反过来会限制经济的成长以及政治的进步。

就中国自身情况而言,近代以来,从洋务运动到民国时期官僚资本主义的产生,权力与资本的交错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政商发展路径,与其说是政商之间的合作,毋宁说是政商之间的共谋。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其运行惯性对现阶段社会转型和政商治理依然留有不可忽略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有效的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支持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由于政府过多“嵌入”市场,造成了政商之间缺乏必要的边界划分和制度规范。可以说,“近现代政商的发展逻辑表明,传统的政商发展路径对当今政商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此可见,如何清除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历史包袱,营造适合政商发展的制度和人文环境,是新时代健康政商关系需要着重治理的难题。

(二)利益诉求与政治稳定的内在张力

“现代化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连续不断的过程。”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会促使各种社会力量的集聚化和多样化。所有正在经历社会转型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各種社会力量会纷纷崛起并积极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人们交往的日益密切,商人逐渐从传统农业社会或计划经济式的社会系统当中释放出来,作为一股活跃的力量活动在社会协作体系当中。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生态环境中,部分商业精英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经济利益,提升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经常会通过各种制度或非制度化的渠道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如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入民主党派、支持非公党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进入政府领导或部门的视野,等等。

面对非公经济人士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诉求,既有的政治制度能否提供足够的弹性空间予以应对,有可能深刻地影响到这一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政府如果顺势调整自己的制度框架,进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将新兴的社会阶层吸纳进来,使商人的利益诉求与政治稳定之间保持一种持续性的动态平衡,那么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就有可能得到延续和再生产。很多的相反的情况也表明,“如果现有的规则不足以容纳这些利益诉求,那么不断增长的利益诉求将会颠覆、排空、置换现有的规则秩序,混乱无序和野蛮竞争将会成为常态”。由此可见,利益诉求与政治稳定之间构成了一股内在张力,促使政府采取更为积极的制度安排妥善吸纳新兴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

(三)社会价值观念的分立与摩擦

现代化是一个多维度的进程,它涉及人类思想和行动领域的所有变革。从心理层面看,现代化涉及价值观念、态度和期望方面的根本JI生转变。尤其对于政商之间这种涉及各种利益分配的关系格局,由价值观念转变带来的摩擦和冲突就更为明显。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政商关系有着不同的认知和判断,甚至同一群体内部对政商关系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感受。对于政府而言,部分观点认为和商人的关系可以作为善加利用的资源,部分观点却将商人视为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对于商人而言,有些观点认为和官员搞好关系能够获得额外的帮助,有些观点认为和官员最好保持适度的距离;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当前的政商关系太过紧密,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在国家主义者来看现在的政商关系过于松散,限制了政府的能力。

需要申明的是,在社会由价值一元向价值多元变迁的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存在多种看法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令人担心的只是,价值观念层面的分立与摩擦是否会影响甚至阻碍政商关系的健康发展。部分事实也证明,这种担忧也并非没有可能。党和政府能否对政商关系统一认识,影响着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健康有序;非公经济人士对和政府关系的理解与讨论,影响着他们在现实选择中的资产配置和发展计划。此外,社会公众对政商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共享心理”也往往会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影响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以及政府治理合法性的积累。可以说,如果社会各界能够对政商关系达成共识性理解,将会为新时代政商关系的健康发展增添更多的确定性因素。

三、“亲与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建构逻辑

对政商关系的评价要坚持历史的、具体的眼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商关系虽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基本都属于现代化过程中在所难免的共性问题。所幸的是,既有的政治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弹性空间,“协调国家治理体系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确保政局和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推进,一些新的制度或资源的出现,也在为新型政商关系的健康成长酝酿新的基因。

(一)法治建设提供平等互动的制度框架

身份平等是构建“亲与清”的政商关系的逻辑起点。正如托克维尔所言,“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像是由它产生的”㈣。人类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有过许多尝试,其中最成功的莫过于法治。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政商之间平等身份的确立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支持。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于一律平等和一视同仁。一律平等意味着法律平等地适用于制定规则的人和适用规则的人,包括政府和企业在内的任何主体没有权利被赋予例外;一视同仁意味着法律不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而是对所在时空下特定情况的抽象规定。

法律除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它还应该是公知的、确定的、平等的和正义的。在法治框架下,政府和企业都拥有一个决定自己行动的公知空间,并根据确定的法律预见有可能产生的行动后果。良善的法律离不开严明的执行。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执法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这种法律需要得到社会的共识,而非由政府任意解读。另一方面要避免对待同类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选择性执法,因为这样就违背了法治的一般性行为规则。当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现仅仅靠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是不够,政府部门对于企业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同样也要受制于司法审查。值得期待的是,“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新型政商关系就一定能够巩固和发展下去”。

(二)社会多元价值的成长与扩散

在当下中国社会,政商关系的健康生长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这样一个历史契机,即由现代化进程所孕育的社会价值多元化。在前现代的中国社会,经过上千年中央集权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统摄包括经济在内的一切社会价值,以至于“读书做官”成为统合人们一切行为的最高价值,取得政治资本的人能够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方面实现赢者通吃。与前现代社会不同,现代化进程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之间的结构关系从领域合一状态向领域分离状态的转变”。相应的,价值领域也发生了从一元向多元的转换。根据以赛亚·柏林的观点,“现代社会中人类追求的价值或目标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许多价值或目标之间常常不能兼容甚至存在冲突,价值之间是不可公度因而也不可比较”。

借助价值多元论的思想资源,新时代的政商关系有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景象。首先,价值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可以让具有不同禀赋的人去追求最适合自己或更为偏好的价值,如喜欢公共事务的人可以去从政,热衷经济利益的人可以去经商,注重主持正义的人可以去当法官或做律师。由于价值是多元的,不同的人都可以在价值体系当中找到合适自己的位置,无需承担选择上纠结或困惑。其次,由于价值之间是不可通约、难以比较甚至相互冲突的,这就意味着每个人只能选取一种价值,而不能赢者通吃。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能既想当官又想赚钱,如果他想换一种价值体验,就必须摒弃前一种价值。由此推论,由领域分离引发的价值多元有助于从价值层面上进一步厘清政商之间的关系界限。

(三)政商之间利益的整合与统一

在获得一定经济基础之后,非公经济人士往往会产生参與政治生活的愿望。构成这种愿望的动机是多元的:首先,作为政治动物,人本身就具有参与公共事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其次,希望通过影响政策议程,争取企业发展的政策红利;再次,希望通过获取政治身份从而维护和保障企业的正当权利,等等。作为社会协作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商人的利益诉求必然要通过公共场域表达,即进入政治的逻辑。中国共产党通过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政治安排对商业精英进行了组织吸纳、体制吸纳、意识形态吸纳,如开放非公经济人士入党,安排他们进入人大、政协等,不仅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还把尚未成熟的社会力量转换为了扶持与合作的伙伴,从而“民商的经济思维和政治逻辑一致起来”。

“政商关系要解决的是政府官员这个群体和企业家这个群体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不能给政府官员有足够利益的话,他肯定是会去腐败。”㈣也就是说,健康的政商关系不仅需要保障商人的正当权利,而且要重视公务人员的正当利益。政治精英和商业精英都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如果商业精英可以通过努力奋斗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而政治精英却在官僚制的桎梏中止足不前,那么现实压力一定会倒逼官员利用手里的权力撬开制度漏洞,这就必然会导致政商关系的败坏。所以,为政治精英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保障其工作的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单靠经济激励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一系列荣誉地位的权威性分配,进一步鼓励他们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

(四)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推动新时代政商关系健康发展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最根本的动力来源于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就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纵观中国政商关系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的规律性认识:在政府主导和强干预的模式下,政商关系倾向于异化和畸变的;在政府适度干预和服务导向的模式下,政商关系就呈现出健康而有活力的一面。只要政府权力可以不受制约地对经济生活施加控制性影响,那么政商关系就存在异化变质的可能。实际上,政府主导诱发的政商关系异化也并非中国的孤例,大多数拥有强政府的后发现代化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为了构建新时代“亲”与“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政府需要为经济发展营造更为自由宽松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简政放权意味着进一步下放或取消部分政府行政审批权力,提高必要的行政审批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此外,通过制定和公布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厘清政府职能边界,使企业和公民可以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渠道监督政府的权力运行。这样,不仅使“亲”保持合理尺度,也让“清”得到实质保证,有助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编辑:龚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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