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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浅析

2018-10-21全云飞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8年11期
关键词:登记不动产措施

全云飞

摘要: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其具有独特性、耐久性、增值性等特点。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但是当前在不动产统计登记过程中,还存在登记机构不统一、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登记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基于此,文章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问题与政策建议进行探究,以期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问题;措施

引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不动产的交易是整个经济发展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动产转让的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就变得至关重要。鉴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在我国的实施时间尚短,与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的运转模式相比较,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对其工作现状进行探讨,从而提出更好的解决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一般来讲是界定为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财产,不动产登记是申请人根据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按照现有程序对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体及建筑物上附着物的获得、丢失及变更行为进行上报,并依法进行登记。通过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严格规定,可以有效的实现对个人和集体合法不动产权益的有效保护,并为不动产抵押的设立带来更多的便利。

二、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管理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还采用“分部门管理”的方法,这种方法在落实过程中缺乏管理模型的整合工作,经常会致使各个不动产管理部门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的情况,进而影响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是“分部门管理”,造成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分散,在管理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导致不动产物权运行体系发生冲突,出现权属纠纷问题,从而影响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不统一

当前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和对象都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当前《土地登记办法》与《房屋登记办法》在登记类型上存在许多冲突的地方,这就极易造成在实务操作过程出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从而给不动产物权市场交易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纳入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法律上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当前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针对于不动登记的范围的相关规定只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还规定了租赁权也可以登记的情况。

(三)不动产登记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所涉及内容也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而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无法全部胜任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导致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下降,影响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的主要体为: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人员所掌握的业务技能、知识结构不能熟悉掌握和很好衔接,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降低了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

三、不动产登记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不动产登记平台体系的优化工作

现阶段,我国不动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动产登记平台体系不完善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相关人员要想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效率,就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平台体系优化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相关人员需要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对不动产登记平台体系进行完善,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实行统筹管理,对不动产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保证不动产处理机制符合发展需求。第二,相关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平台体系优化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考虑,对权利人设置保障机制,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第三,相关人员需要根据不动产资料,对不动产进行精细化审核工作,并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面对此种情况,相关人员要想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就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相关单位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加强这部分人员操作技能,让其能够充分胜任此项工作,保证工作质量。第二,相关人员还需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引进工作,到社会上招聘一批专业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并对招聘到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结束后上岗工作,让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走向正轨。第三,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法律依据少,相关部门还应制定和出台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具体的、易操作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登记标准等,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细化登记要求和标准,同时还需对登记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养,加强登记人员的责任服務意识,从而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

(三)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考虑到债权人和善意取得者的权益,但在真正交易过程中,对于真正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保护考虑较少。为了实现对利益的全方面保护,在不动产登记中中登记效力要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并充分的借助于法律约束力来促进交易当事人完成相应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即是登记,交易当事人未完成相关债务合同后,则需要按时完成相关登记,以此来保证不动产物权的交易的完成。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具有强制性,需要交易双方必然进行登记。在整个过程中通过登记来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四)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规章制度

针对于不动登记中权利人登记错误及存在虚假登记内容、登记遗漏等情况给权利用带来利益损害的情况,权利人可以向工作失误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及登记承办人请求赔偿。对于隶属于国家权国机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事人因为登记错误受到利益损害时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请求赔偿。同时为了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具体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重要的依据。同时还要遵循各项法律程序来归总各项登记工作,确保登记数据的完整和无误。

结束语:不动产交易已经作为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重视不动产登记制度里出现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去解决它,才能更好的发展不动产交易的事业,稳固不动产交易的市场,进而稳定市场经济发展和群众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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