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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赋税制度研究

2018-10-20谢阳

躬耕·文化精粹 2018年5期
关键词:赋税明代

谢阳

摘要:中国明代赋税制度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地丁合一制”,是中国封建王朝赋税史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与政治制度一样,表现为一元制税制。张居正改革主从赋税制度下手,颁行“一条鞭法”,厘清税赋制度,挽救了明王朝的财政危机。是继两税法之后的又一赋税改革。

关键词:明代;赋税;张居正改革

一、明代张居正改革前的赋税制度

明代赋税制度主要包括田赋、商税、盐茶税,是明朝财政的主要财源。

(一)田赋

田赋税入是明代的主要税入。在张居正进行赋税改革前,明代实行唐代的两税法,税十取其一,役则计田出夫。其对田地的赋税包括夏税和秋粮,即“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政府依照鱼鳞图册和黄册进行征税。明代初期的田赋制度极为复杂,有民田、官田之别。对于官田实行租税合一,且皇帝可以随意加征。一般讲官田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即亩税三升三合五勺。官田的税赋时常高于民田。

人民除田赋外,还要服徭役,《明律》规定:年十六以上六十以下的男丁均要服徭役。徭役又分:里甲、均徭、杂泛。里甲的徭役按户来计算,由里长一人和甲首一人应役,十年之中里长、甲首皆轮流一次,主要负责一里税粮的督催,编排各种差役等。均徭的徭役以人口数量为主,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由里甲编造等次、均输徭役。杂泛也称杂差,没有一定的规定,它是临时编制的工役,一般为国家出人力作为基础建设。徭役以黄册为准,以人口来定徭役。

(二)商税

商税是指商贩在关口所缴纳的钱以及商人在商贸集市应缴的费用。它分为关税和市税。关税一般分为工关税、钞关税、门税等,市税一般分为商货进出门店税、塌房税、门摊税等。榷税范围已具体落实到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尤其重视对城镇店肆的商品长途贩运的榷税。

二、改革之后的赋税制度

在建国之初,土地重新划分后,执行效果良好,但一方面,由于封建土地的私有化,兼并之风盛行,田地数目与人口数目不相匹配,鱼鳞册和黄册已失去作用。再加上官员士绅皆比庶民税额少很多,而国家赋税日益增多,导致百姓负担日益加重,赋税日益萎缩。另一方面,由于承平日久必然带来的机构臃肿,造成维系政府日常运转所需开支日益增多,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了财政危机。由财政危机引发的通知危机近在咫尺(例如:在嘉靖年间爆发农民起义数起)。张居正的赋税改革,立足于明代中后期的社会现状,实行“一条鞭法”,重新厘清赋税制度,缓解了明中后期的社会政治危机。其主要措施如下:

(一)清丈土地

如前所述,鱼鳞图早已不能反映社会现状,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而赋税减的现象,要进行赋税改革,必须从重新丈量土地开始。这次丈量土地效果显著,查出大量隐匿田亩,新增耕地近百万倾。

(二)统一赋役,由实物征收转为货币征收,改税制

将各项差役的合并、各项税粮的合并、役与赋合并。在改革之前,明代“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出了赋役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对于田赋,夏税缴纳的可以是麦子、钱银、绢匹等,秋粮缴纳的可以是稻米、钱银、绢匹等,种类不一,不利于税赋征收。虽然在一些地区出现了税银的形式,但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仍然是实物征收。对于徭役,在改革之前,明代的徭役一如唐宋时期,人民除了纳粮之外,仍要以自身服徭役。由于社会的发展,黄册记录数总是与实践不相符,为了避免这种状况,改力役为役银,把百姓从田地解放出来,而且方便了官府的征收,简化了征收方式。在“一条鞭法”实施以后,将赋归于地,按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将徭役转化为田赋,由政府出钱雇役。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改为地亩承担。改革之前田赋主要收谷物,在改革后,除漕粮依然征收实物外,政府改收谷物为税银,税银的多少与田亩的数量和质量相联系。税制更加简洁明了。

(三)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

明初由粮长负责征收解运,因为粮长是由民间签选,所以又称作民收民解。民收民解导致粮长官吏与富户豪强勾结舞弊,敲诈勒索,加重了百姓解运的负担,百姓生活苦不堪言。改革后,征收解运改由政府派官担任,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

三、明代赋税制度特点

(一)税赋种类体系较为简明

中国明代保留了中国古代的思想观念,秉承重农抑商的思想观念,中国古代数千年来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农业经济是社会的主流,农业税入在国家税入中占比很大。除此之外,人丁也是重要的力役,人民除承担田赋外,还要以自身出劳役。从张居正改革来看,“一条鞭法”也是针对田赋而言,将各种赋税和徭役都合并在一起征收,官民两便,民本思想贯彻其中。明代像所有中国古代王朝一样,农业占比重。这种经济结构反映到税制上,造成了明代税制种类主要为田赋、商税、盐茶税。税制清晰,较为简洁。在其后虽然也出现了如火耗等税种,但这只是正常税种的衍生税。诸如疗响,只是战时的特殊税种罢了。“一条鞭法”,将田税和丁役合一,采用银钱征税,减轻了地方官府征收赋役的工作量,使得税制较之以前更加清晰易懂。

(二)一元化的税权体制

秦统一六国后,建立了大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由此开启了君主专制之路,到了明代废宰相,设内阁,君主大权在握,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制度均由皇帝独断专决。明代赋税制度在地域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但是各项税收均输入到中央供皇室和政府开支,在地方留有部分收入供地方所用。税权像国权一样为单一制,税制由中央制定。虽然也出现过不顺,但也是在中央和地方政权,大体上看仍是一元制。张居正能推行其赋税改革,即在于他特殊的地位。一方面,其當政之时,即身为帝师,又为内阁首辅,深受皇帝和太后信任。另一方面,明代中后期,太监逐渐势大。尤其是秉笔太监,批红权使其大权在握,而张居正恰恰与神宗身边太监的关系甚好。这样的特殊环境为张居正的赋税改革扫清道路。恰恰是因为明代税权是单一的,张居正方能推行其政策。为了保障赋税制度,其通过《大明律》和《问刑条例》等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税赋制度。

参考文献:

[1]谢国桢,牛建强,《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2016年版.

[3]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

[4]黄金甲,《明代税收法治变革研究》,湖南,湘潭大学,2016.

[5]张思,张居正赋税改革思想及其法律实践,黑龙江大学,2011.

[6]张彦韬,承上启下的明代赋税制度改革得失.

[7]李新宽,中古晚期英国税制的演变,北方论丛,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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