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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视角下的宋代司法运行机制

2018-09-21王海强

中州学刊 2018年6期

王海强

摘 要:宋代为实现司法权制约之目的,设立多元并列的司法机构,分散司法事权,加强权力制约;完善监察机构,注重司法监督与管理;设立缜密的司法审判程序与司法审判制度,防止冤滥;重视司法官的选拔与任用,并对其从制度上进行严格约束。此外,宋朝历代皇帝通过直接干预司法审判来强化对司法权的制约和控制。这一系列举措是宋代司法权受到制约的保障,也是宋代司法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关键词:宋代;司法权力制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6-0107-06

关于宋代司法权制约问题的研究多见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之中,但是较为零散且不具体,至今尚无系统性的学术专著和专论性论文探讨宋代司法权力制约。①故笔者不揣谫陋,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就权力制约视角下的宋代司法运行做一个整体上的探讨,不当之处,恳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司法权力制约的机构设置

与唐五代相比较,宋代的司法机构有较大变化,设置了并列制约的司法体系,②它强调分权和制衡,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有至少两个以上的司法机关,使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以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枉法断案。两宋中央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等。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有提点刑狱司、转运司等。宋代司法机构设计上的分权制衡思想特点是“设官分职、各司其局”,以加强司法权力制约,《玉海》对此特点进行较全面的概述:“刑部设详覆之员,诸路命纠察之使,淳化又置察刑院于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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