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唐代大理寺探究

2019-10-21李振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李振

摘 要:唐代大理寺是中央专门的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其次它还有审理天下疑狱以及奉旨遣使推勘地方案件之职。但是,在唐代尤其是在唐代前期,大理寺并不审理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也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也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案件的终审权,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学界所流行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徒以上的案件”“大理寺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等说法是对唐代法律原文的误读。

关键词:唐代;大理寺;京兆府;徒刑

一、大理寺的沿革

远古时代,我国已经有了专门负责刑法的官职,“舜摄帝位,皋陶作士,正五刑,周秋官之任”。周代前的司法审判官员称为士,到了西周由秋官执掌刑法,这里的秋官兼有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能。到春秋时期“大理”就已经出现,“晋文公使李离为大理,过听杀人。”到了战国时期秦国就有了廷尉这一职位。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由廷尉、御史台、尚书台三部分组成,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到了汉景帝时期正是改名为大理。在之后的历代多次变化,或者叫廷尉,或者叫大理,直到北齐始称为大理寺,隋唐与北齐名称相同,隋唐时期形成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在此之后一直沿用大理寺这一称呼,直到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二、唐代大理寺的建制及职能

(一)唐代大理寺的建制

唐朝的官制基本上是沿用隋制,《新唐书·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登录APP查看全文